煤炭工業工程建設行業標準管理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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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業工程建設行業標準管理細則

煤炭工業工程建設行業標準管理細則

為加強煤炭工業工程建設行業標準(含規範、規程等,以下簡稱行業標準)的管理,促進技術進步,保證工程質量,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使編制工作制度化、規範化,保證行業標準的編制質量,提高工作效率,根據《工程建設國家標準管理辦法》、《工程建設行業標準管理辦法》和國家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行政法規,特制定本細則。

頒佈單位:煤炭工業部(已變更)

文       號:煤規字[1995]第28號

頒佈時間:1995-01-25

實施時間:1995-01-25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煤炭工業工程建設行業標準(含規範、規程等,以下簡稱行業標準)的管理,促進技術進步,保證工程質量,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使編制工作制度化、規範化,保證行業標準的編制質量,提高工作效率,根據《工程建設國家標準管理辦法》、《工程建設行業標準管理辦法》和國家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行政法規,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煤炭工業工程建設的勘察、規劃、設計、施工及驗收等方面的標準的制定。本細則所稱施工含設備、儀表和管道安裝。

第三條

對沒有國家標準而需要在煤炭行業範圍內統一的下列技術要求,應當制定行業標準:(一)煤炭工業工程建設勘察、規劃、設計、施工及驗收等行業專用的質量要求;(二)煤炭工業工程建設行業專用的有關安全、衞生和環境保護的技術要求;(蘭)煤炭工業工程建設行業專用的術語、符號、代號、量與單位、模數和製圖方法;(四)煤炭工業工程建設行業專用的試驗、檢驗和評定等方法:(五)煤炭工業工程建設行業專用的信息技術要求;(六)其他煤炭工業工程建設行業專用的技術要求。凡國家法律另有規定的,則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

行業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下列行業標準屬於強制性標準:(一)煤炭工業工程建設勘察、規劃、設計、施工及驗收等行業專用的綜合性標準和重要的行業專用的質量標準;(二)煤炭工業工程建設行業專用的有關安全、衞生和環境保護的標準;(三)煤炭工業工程建設重要的行業專用的術語、符號、代號、量與單位、模數和製圖方法標準;(四)煤炭工業工程建設重要的行業專用的試驗、檢驗和評足方法等標準;(五)煤炭工業工程建設重要的行業專用的信息技術標準:(六)需要控制的其它煤炭工業工程建設行業專用的標準。強制性行業標準以外的行業標準是推薦性行業標準。

第五條

行業標準編制計劃應納入煤炭工業發展計劃。

第六條

煤炭工業部負責煤炭工業工程建設行業標準的管理工作,履行下列主要職責:(一)組織貫徹國家有關標準和工程建設的法律、行政法規和方針、政策,並制定行業標準的管理辦法:(二)制定行業標準規劃和計劃;(三)承擔制訂、修訂工程建設國家標準的任務,組織制定行業標準;(四)組織參與有關的國際標準化工作。

第二章 行業標準編制的計劃

第七條

行業標準編制的計劃分為五年規劃和年度計劃。五年規劃是編制年度計劃的依據;年度計劃是確定工作任務和組織編制行業標準的依據。

第八條

編制行業標準計劃,應當遵循下列原則:(一)在國民經濟和行業發展的總目標和總方針指導下進行,體現國家和行業的技術、經濟政策;(二)適應工程建設和科學技術發展的需要;(三)在充分做好調查研究和認真總結經驗的基礎上,根據行業標準體系的要求,綜合考慮相關標準之間的構成和協調配套;(四)從實際出發,保證重點,統籌兼顧,根據需要與可能,分別輕重緩急,做好計劃的綜合平衡。

第九條

五年規劃由計劃編制綱要和計劃項目兩部分組成,其內容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計劃編制綱要包括計劃編制的依據、指導思想、預期目標、工作重點和實施計劃的主要措施等;(二)計劃項目的內容包括行業標準名稱,制訂或修訂、適用範圍及其主要技術內容、主編單位、參編單位、起止年限等。

第十條

五年規劃的行業標準制訂項目應當落實主編單位。主編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承擔過與該行業標準項目相應的工程建設的勘察、規劃、設計、施工或科研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二)具有較豐富的工程建設經驗、較高的技術水平和組織管理水平,能組織解決行業標準編制中的重大技術問題。

第十一條

列入五年規劃的修訂項目其主編單位一般由原行業標準的管理單位承擔。

第十二條

五年規劃由煤炭工業部根據國務院工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部署的要求進行編制和下達,並報國務院工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年度計劃由計劃編制的簡要説明和計劃項目兩部分組成。計劃項目的內容包括行業標準名稱、制訂或修訂、適用範圍及其主要技術內容、主編單位、參編單位、起止年限、進度要求等。

第十四條

年度計劃應當在五年規劃的基礎上進行編制。行業標準項目在列入年度計劃之前由主編單位做好前期工作,並提出前期工作報告。前期工作報告應當包括:行業標準名稱,目的和作用、技術條件和成熟程度、與各類現行標準的關係、預期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建議參編單位和起止年限。

第十五條

列入年度計劃的行業標準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年度計劃的前期工作報告;(二)有生產和建設的實踐經驗;(三)相應的科研成果經過鑑定和驗證,具備推廣應用的條件;(四)不與相關的國家、行業標準重複和矛盾;(五)參編單位已落實。

第十六條

年度計劃的編制工作應當按下列程序進行:煤炭工業部根據五年規劃,分期分批地安排各行業標準的主編單位進行年度計劃的前期工作。主編單位提出前期工作報告和年度計劃項目表,報煤炭工業部審定,並在規定期限前報國務院工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列入年度計劃行業標準項目的主編單位應當將編制工作納入本單位計劃並按計劃要求組織實施。在計劃執行中遇有特殊性情況,不能按原計劃實施時,應當向煤炭工業部提出申請變更計劃的報告經煤炭工業部批准後實施。

第十八條

煤炭工業部負責監督和檢查行業標準項目計劃執行情況,並負責協調解決計劃執行中的重大問題。各主編單位每年7月份將上半年工作情況報煤炭工業部,每年11月底將本年度計劃執行情況和下年度的工作安排報煤炭工業部。

第三章 行業標準的制訂

第十九條

制訂行業標準必須執行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密切結合自然條件,合理利用資源,充分考慮使用和維修的要求,做到安全適用、技術先進經濟合理。

第二十條

制訂行業標準,對需要進行科學試驗或測試驗證的項目,應當納入煤炭工業的科研計劃,認真組織實施,寫出成果報告。凡經過煤炭工業部主管部門或其委託單位鑑定、技術上成熟、經濟上合理的項目應當納入行業標準。

第二十一條

制訂行業標準應當積極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納入行業標準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應當經有關主管部門或其委託單位鑑定,有完整的技術文件,且經實踐檢驗行之有效。

第二十二條

制訂行業標準要積極採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凡經過認真分析論證或測試驗證,並且符合我國國情的,應當納入標準。

第二十三條

制訂行業標準,其條文規定應當嚴謹明確、文句簡煉,不得模稜兩可;其內容深度、術語、符號、計量單位等應當前後一致,不得矛盾。

第二十四條

制訂行業標準必須做好與現行相關標準之間的協調工作。對需要與現行標準協調的,應遵守現行標準的規定。行業標準的某些規定與國家標準不一致時,必須有充分的科學依據和理由並經國家標準的審批部門批准;與行業標準不一致時,必須經煤炭工業部審批,方可另行規定。凡屬於產品標準方面的內容,不得在工程建設標準中加以規定。行業標準在相應的國家標準實施後,應當及時修訂或廢止。

第二十五條

制訂行業標準必須充分發揚民主。對行業標準中有關政策性問題,應當認真討論、充分研究、統一認識;對有爭論的技術性問題,應當在調查研究、試驗驗證或專題討論的基礎上,經過充分協調,恰如其分地做出結論。

第二十六條

制訂行業標準的工作程序按準備、徵求意見、送審和報批四個階段進行。

第二十七條

準備階段的工作應符合下列要求:(一)主編單位根據年度計劃的要求,進行編制行業標準的籌備工作,落實行業標準參編單位和編制組成員,草擬製訂行業標準的工作大綱。工作大綱包括行業標準的主要章節內容、需要調查研究的主要問題、必要的測試驗證項目、工作進度計劃及編制組成員分工等內容;(二)主編單位籌備工作完成後,由煤炭工業部或委託主編單位主持召開編制組第一次工作會議。其內容包括:宣佈編制組成員、學習工程建設標準化工作的有關文件、討論通過工作大綱和會議紀要。會議紀要印發行業標準的參編單位。

第二十八條

徵求意見階段的工作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編制組根據制訂行業標準的工作大綱開展調查研究工作。調查對象應當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調查研究工作結束後,應當及時提出調查研究報告,並將整理好的原始調查記錄和收集到的國內外有關資料由編制組統一歸檔;(二)測試驗證工作在編制組統一計劃下進行。落實負責單位、制定測試驗證工作大綱、確定統一的測試驗證方法等。測試驗證結果,應當由煤炭工業部組織審查。審查結果及有關的原始資料由主編單位統一歸檔。(三)編制組對行業標準中的重大問題或有分歧的問題,應當根據需要召開專題會議。專題會議邀請有代表性和有經驗的專家參加,並應當形成會議紀要。會議紀要及會議記錄等由編制組統一歸檔;(四)編制組在做好上述工作的基礎上,編寫行業標準徵求意見稿及其條文説明。主編單位對標準徵求意見稿及其條文説明的內容全面負責,並根據本細則制訂行業標準的原則進行審核。審核的主要內容:行業標準的適用範圍與技術內容協調一致;技術內容體現國家和行業的技術經濟政策;準確反映生產、建設的實踐經驗;行業標準的技術數據和參數有可靠的依據,並與相關標準相協調;對有分歧和爭論的問題,編制組內取得一致意見;行業標準的編寫符合標準編寫的統一規定。(五)徵求意見稿和條文説明應當由主編單位印發有關單位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的期限一般為二個月。必要時,對其中的重要問題,可以採取走訪或召開專題會議的形式徵求意見。各徵求意見單位必須以書面形式按期回覆意見給主編單位。超過二個月未回覆意見按同意處理。

第二十九條

送審階段的工作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編制組將徵求意見階段收集到的意見,逐條歸納整理,分析研究,並按附表的要求,編制徵求意見處理彙總表,形成行業標準送審稿及其條文説明。對其中有爭議的重大問題可以視具體情況進行補充調查研究、測試驗證或召開專題會議,提出處理意見。(二)當行業標準需要進行全面的綜合技術經濟比較時,編制組要按行業標準送審稿組織試設計或施工試用。試設計或施工試用應當選擇有代表性的工程進行。煤炭工業部授權編制組在本行業範圍內,根據工作需要選擇試設計或施工試用單位,試設計或施工試用結束後應當提出報告。(三)行業標準送審的文件一般應當包括:行業標準送審稿及其條文説明、送審報告、徵示意見處理彙總表、主要問題的專題報告、試設計或施工試用報告等。送審報告的內容主要包括:制訂行業標準任務的來源、制訂行業標準過程中所做的主要工作、行業標準中重點內容確定的依據及其成熟程度、與國外相關標準水平的對比、行業標準實施後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以及對行業標準的初步總評價、行業標準中尚存在的主要問題和今後需要進行的主要工作等。(四)行業標準送審文件應當在開會之前一個半月發至各有關單位。(五)行業標準送審稿的審查,一般採用召開審查會的形式,也可以採取函審和小型審定會議的形式。(六)審查會議由煤炭工業部主持召開。參加會議的代表應包括有關單位的代表、有經驗的專家代表、相關的行業標準編制組或管理組的代表。審查會議成立會議領導小組,負責研究解決會議中提出的重大問題。會議由代表和編制組成員共同對行業標準送審稿進行審查,對其中重要的或有爭議的問題應當進行充分討論和協調,集中代表的正確意見;對有爭議並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問題應當提出傾向性審查意見。採取函審和小型審定會議對行業標準送審稿進行審查時由主編單位提出參加函審的單位和專家經煤炭工業部審定並印發通知。煤炭工業部在函審的基礎上主持召開小型審定會議。審查會議應當形成會議紀要。其內容一般包括:審查會議概況、行業標準送審稿中的重點內容及分歧較大問題的審查意見、對行業標準送審稿的評價、會議代表和領導小組成員名單等。審查會議紀要應印發各有關單位。

第三十條

報批階段的工作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編制組應對審查會議或函審和小型審定會議的審查意見進行深入的分析研究,編制審查意見處理彙總表,修改行業標準送審稿及其條文説明,形成行業標準報批稿及其條文説明。行業標準的報批文件經主編單位審查後報煤炭工業部一式四份。(二)報批文件一般包括行業標準報批稿及條文説明、報批報告、審查或審定會議紀要、審查意見處理彙總表、主要問題的專題報告、試設計或施工試用報告等。(三)煤炭工業部對標準報批文件進行全面審核。

第四章 行業標準的審批和發佈

第三十一條

行業標準由煤炭工業部審批、編號、發佈。

第三十二條

行業標準的編號由行業標準的代號、標準發佈的順序號和發佈標準的年號組成,並應當符合下列統一格式:(一)強制性行業標準的編號為:(略)

第三十三條

行業標準發佈後,應當報國務院工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

行業標準的出版由煤炭工業部組織,行業標準的出版印刷應符合工程建設標準出版印刷的統一規定。

第三十五條

行業標準屬於科技成果。對技術水平高,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環境效益的標準,應當納入各級科學技術進步獎勵範圍,予以獎勵。

第五章 標準的複審與修訂

第三十六條

行業標準實施後,應當根據科學技術的發展和工程建設的需要,由煤炭工業部適時組織有關單位進行復審,確認其有效或予以修訂、廢止。一般每五年複審一次,複審結果報國務院工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七條

行業標準複審的具體工作由行業標準管理單位負責。複審可以採取函審或會議審查。一般由參加過該行業標準編制或審查的單位或個人參加。

第三十八條

行業標準複審後,行業標準管理單位應當提出其繼續有效或者予以修訂、廢止的意見,經煤炭工業部批准。

第三十九條

對確認繼續有效的行業標準,當再編或彙編時,應在其封面或扉頁上的行業標準編號下方增加“****年 **月確認繼續有效”。對確認繼續有效或予以廢止的行業標準, 由煤炭工業部在指定的報刊上公佈。

第四十條

對需要全面修訂的行業標準,由其管理單位做好前期工作。行業標準修訂的準備階段工作應在管理過程中進行,其它有關的要求應當符合制訂行業標準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一條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行業標準應當進行局部修訂:(一)行業標準的部分規定已制約了科學技術新成果的推廣應用;(二)行業標準的部分規定經修訂後可取得明顯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三)行業標準的部分規定有明顯的缺陷或與相關的標準相牴觸;(四)需對現行的行業標準做局部補充規定。

第四十二條

行業標準局部修訂的計劃和編制程序,應當符合標準局部修訂的統一規定。

第六章 行業標準的日常管理

第四十三條

行業標準發佈後,由主編單位作為該行業標準管理單位,並組建行業標準管理組,負責行業標準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條

行業標準日常管理的主要任務是:(一)根據煤炭工業部的授權負責行業標準的解釋;(二)對行業標準中遺留的問題,負責組織調查研究、必要的測試驗證和重點科研工作;(三)負責行業標準的宣傳貫徹工作;(四)調查瞭解行業標準的實施情況,收集和研究國內外有關標準、技術信息資料和實踐經驗,參加相應的有關國際標準化活動;(五)參與有關工程建設質量事故的調查和諮詢;(六)負責開展行業標準的研究和學術交流活動;(七)負責行業標準複審、局部修訂和技術檔案工作;(八)負責行業標準修訂的前期準備工作。

第四十五條

行業標準管理組在煤炭工業部和管理單位的領導下工作。管理單位應當加強領導,進行經常性的督促檢查,定期研究和解決行業標準的日常管理工作中的問題。

第四十六條

行業標準管理組每年年底要認真做好上年度的工作總結,制定下年度的工作計劃,經管理單位審定後於每年11月底以前報煤炭工業部。

第七章 經 費

第四十七條

行業標準經費由編制經費和管理經費組成。編制經費包括:編制組工作人員的辦公費、會議費、資料印刷費、調研差旅費、小型測試驗證費以及集中工作期間必要的加班費等。管理經費包括:管理組工作人員的辦公費、會議費、資料印刷費、調研差旅費、測試驗證費等。

第四十八條

各主編單位、參編單位和管理組所在單位,要保證編制工作和管理工作人員所得獎金和福利待遇,不得低於本單位第一線生產人員的平均水平。

第四十九條

經費要按本細則規定的開支範圍從嚴掌握,專款專用,嚴格履行財務手續。各主編單位和管理單位,應將年度決算報表於次年一月底前報送煤炭工業部。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細則由煤炭工業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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