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石油氣安全管理暫行規定

來源:法律科普站 2.94W

液化石油氣安全管理暫行規定

液化石油氣安全管理暫行規定

液化石油氣安全管理暫行規定是由國家城市建設總局於1982年3月17日頒佈,各省、市、自治區城建部門,結合當地實際情況,擬定液化石油氣安全管理實施細則。

頒佈單位:國家城市建設總局(已變更)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1982-03-17

實施時間:1982-03-17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城市煤氣事業的發展,提高企業管理水平,加強對液化石油氣的安全管理工作,以保證社會主義建設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本暫行規定適用於城市範圍內經營和使用液化石油氣的單位或用户。
第三條 液化石油氣為易燃、易爆、有毒氣體。各級領導必須充分重視液化石油氣全面的安全管理工作,要以科學技術為基礎,實事求是,因地制宜,正確處理好生產與安全的關係。
為保證各項安全措施的貫徹執行,對液化石油氣的經營管理,要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逐步做到由城建系統統一管理。
第四條 本暫行規定以是國家頒發的有關規範和規定為依據,結合我國技術管理水平而制定的基本要求。在執行本規定遇到困難時,應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由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協商解決。第一章 儲存
第五條 儲配站建設必須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保證工程質量。竣工後,施工單位必須交付完整的竣工和設備資料,並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第六條 必須制定和執行各類設備的操作規程及相應的崗位責任制、交接班制、安全防火制和巡迴檢查制等;建立完整的運行原始記錄(包括壓力、温度和液位等),建立設備檔案;定期執行設備的技術檢驗和維修制度,以保證各類設備和監測儀表的完好工作狀態。
第七條 儲罐必須設有安全閥。大於100立方米的儲罐宜設有兩個處於工作狀態的彈簧式安全閥。凡在安全閥與罐體間設置的閥門必須處於開啟狀態,並應有鉛封。安全閥的開啟壓力不得超過設計壓力。安全閥應每年檢驗一次。
第八條 儲罐必須設有直觀的液麪計(如平板玻璃液麪計),並應標有最高液麪充裝量的紅線標尺。每次充裝完畢,必須檢查液麪計的準確性。當液麪計損壞或液麪不準確時,應查明原因並經修復後再使用。
儲罐上的壓力錶、温度計應隨時注意檢查,如有失靈現象,應及時更換,並應每半年檢驗一次。
各類閥門應加強日常檢查和維修工作,保證閥門嚴密不漏,開關靈活。
第九條 賭罐和容器在首次投入使用前,要求罐內含氧量小於4%。首次充裝液化石油氣時,可首先開啟氣相閥門,待兩罐壓力平衡後,緩慢進行充裝。
第十條 貯存灌裝區要採取如下措施,杜絕一切火源:
1、設有醒目的“嚴禁煙火”等警戒牌;
2、不得帶入火柴、打火機等火種和穿帶釘鞋進入;
3、進入生產區的汽車,排氣管出口必須裝有消火裝置,車速不得超過5公里/時。拖拉機、電瓶車和馬車等禁止入內;
4、設在地面上的儲罐、設備和管道應採取接地措施。其接地電阻不得大於10歐姆,並應每年檢查一次;
5、儲配站內各生產設備應有防靜電措施。操作人員工作服衣料不應採用化學纖維;
6、操作和維修應採用不發火工具。如需進行動火作業時,應先制定方案,報主管領導批准後,方可進行。
第十一條 儲罐的噴淋水裝置應加強定期檢查和維修,隨時保持完好的工作狀態。氣瓶的存放應有遮陽裝置。
第十二條 殘液必須密閉回收,嚴禁向江、河、地溝或下水道內任意排放,如排放時應採取適當措施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 儲罐應定期排水和排污,排放設施應有防凍和安全措施。檢修時,罐內餘氣或置換氣的排放,應有可靠的安全措施,清除的污泥物應妥善處理,不得任意傾倒。
第十四條 凡總貯存量較大的單位,可挖掘條件建立儲灌的檢測隊伍,負責和承擔貯罐的檢查、維修工作,保證貯灌的安全使用。
第十五條 消防要求:
1、應設有專用的消防水源。消防系統應能隨時投入正常使用,消防通道應保持暢通無阻;
2、應考慮事故狀態斷電時,保證具有一定壓力的消防水量的充分供應;
3、總控制水閥應設置在遠離罐區的安全地區;
4、應配備一定數量的消防設備和排險工具,要求每半年檢查一次;
5、應根據具體情況,制定漏氣、排險和滅火作戰方案,並組織專業或義務消防隊伍定期訓練;
6、在站區周圍的一定範圍內,應在公安消防部門的組織下,建立緊急熄火聯絡網。發生事故,立即發出警報。
第十六條 貯罐的檢驗應按國家勞動總局(81)勞總鍋字7號頒發的《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規程》執行。第二章 輸送
第十七條 液化石油氣汽車槽車的運輸應執行國家勞動總局頒發的《液化石油氣槽車安全管理規定》,液化石油氣火車槽車的運輸應執行化工部頒發的《液化氣體鐵路槽車技術鑑定暫行規定》。
第十八條 液化石油氣長輸管線應配備專職的巡線工,加強管線的巡迴檢查和沿線閥門的維護保養。
第十九條 鋼瓶運輸應遵守下列規定:
1、鋼瓶一般應豎放。10和15公斤鋼瓶不得超過兩層碼放;50公斤以上的鋼瓶(包括50公斤鋼瓶)宜有橡膠護圈。
2、汽車必須配有乾粉滅火設備。
3、鋼瓶在裝卸過程中嚴禁摔、砸。無橡膠護圈的鋼瓶禁止滾動。第三章 灌裝
第二十條 灌裝接頭應加強維修,保證可靠的氣密性,應儘量減少灌裝時的泄漏。
第二十一條 鋼瓶在首次灌裝前,在瓶體上應有總重量的明顯標記,精確到0.1公斤。
第二十二條 禁止使用玻璃鋼或有三道焊縫的10、15公斤鋼瓶。
第二十三條 灌裝前後設專人檢查鋼瓶,當發現下列情況者,不得進行灌裝:
1、重量標記、字樣不符合定或脱落不易識別者。
2、超過檢修期者;
3、瓶體外觀有明顯的機械損傷、變形及外腐蝕嚴重不能保證安全使用者;
4、附件或另件不全、損壞或不符合規定者。
第二十四條 灌裝量應符合設計規定。公共福利用户及工業用户如採用代用鋼瓶,必須徵得當地勞動部門同意方可灌裝。其灌裝重量應按下列公式計算確定。
g=0.425xv
式中:g一鋼瓶的灌裝重量(公斤)
v一鋼瓶的容積(升)
0.425一灌裝係數(公斤/升)
第二十五條 鋼瓶灌裝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10、15公斤鋼瓶灌裝誤差為±0.5公斤,50公斤鋼瓶灌裝誤差為±1.0公斤,必須實行嚴格的複驗制度,嚴禁超量灌裝,灌裝不合格不準出廠;
2、要加強灌裝後的鋼瓶檢漏工作,發現瓶體和角閥漏氣,嚴禁出廠;
3、灌裝前應認真檢查灌裝枱秤,灌裝枱秤應加強日常維修,定期進行檢修校驗;
4、灌裝操作人員操作時必須集中精力,嚴禁擅離職守。
第二十六條 各單位對新鋼瓶的使用,必須把好質量驗收關,凡不符合《液化石油氣鋼瓶》(部標準cj3-1-80),應不予使用。第四章 使用
第二十七條 為確保安全用氣,各地管理部門應通過各種有效的宣傳形式,對用户進行安全教育。
第二十八條 液化石油氣用户應做到:
1、嚴格遵守本地供氣單位有關使用的規定。
2、用户應具有安全使用液化石油氣和試漏的基本知識和技能。如發現漏氣應及時送供氣單位檢修,嚴禁私自修理角閥和減壓器。
3、嚴禁將鋼瓶放在卧室使用。鋼瓶應放在通風良好的地方,附近不得堆放雜物。
4、用户在換瓶時應做到:
(1)減壓器接口密封膠圈無脱落、損壞或老化現象。
(2)減壓器和角閥連接緊固。
5、嚴禁私自倒出瓶內液化石油氣或殘液。
6、鋼瓶嚴禁倒置使用。嚴禁用火、蒸汽、熱水以及其它熱源直接對鋼瓶加熱。鋼瓶周圍氣温不得超過45℃,除有氣化器外,同室內不準有其它火源。
7、使用瓶組供氣的用户,應設專用瓶庫並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第二十九條 各地供氣單位應建立用户檔案。對工業用户和其他單位用户應定期巡迴檢查。對民用户應定期進行檢查。第五章 安全組織
第三十條 各級領導應重視和加強安全工作,要求有一名具有一定專業知識的領導幹部主管全面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條 液化石油氣經營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組織機構,應設立安全管理科室。貯配站應有專職安全管理小組(或專人)。其職責是:制定和實施各項安全技術措施和工作計劃;監督各廠、站安全措施的執行;協調本單位的安全技術活動等。
第三十二條 安全、教育部門要在主管經理領導下,負責職工的安全技術教育和培訓工作,並定期進行檢查和考核。對要害崗位必須由考核合格的人員進行操作。
附則
第三十三條 對認真執行本暫行規定,安全工作有成績的職工,應給予精神鼓勵或物質獎勵。對違反上述規定而造成事故者,應根據情節輕重,予以嚴肅處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各省、市、自治區城建部門應根據本暫行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擬定液化石油氣安全管理實施細則,報請當地政府批准執行,並報國家城建總局備案。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