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工業部關於對外合作開採海洋石油資源資料管理的規定

來源:法律科普站 3W

石油工業部關於對外合作開採海洋石油資源資料管理的規定

石油工業部關於對外合作開採海洋石油資源資料管理的規定

為了加強對外合作開採海洋石油資源的資料管理,有利於對外合作開採海洋石油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採海洋石油資源條例》第二十三條,特制訂本規定。

頒佈單位:石油工業部(已變更)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1983-04-19

實施時間:1982-01-30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條 資料所有權

一、在對外合作開採海洋石油資源過程中,凡為執行石油合同所獲得的全部數據、記錄、憑證和其它原始資料,其所有權屬於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以下稱中方)。

二、外國合同者在合同區內所獲得的巖芯、巖樣、油樣以及其它樣品,其所有權屬於中方。

三、在石油合同有效期間以及合同終止後(包括合同者轉讓其權利和義務後),除本規定第二條第四款和第五款另有規定外,外國合同者不得將本條第一款及第二款所指的資料和樣品以任何方式泄露給第三者;未經中方書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轉讓、贈與、交換、出售和公開發表。

第二條 資料的管理和使用

一、外國合同者在實施石油作業期間,應負責將本規定第一條第一款和第二款所指的資料和樣品,妥善地保管在中國境內,及時地提供給中方使用,並分期分批向中方移交。

二、外國合同者可在中國境內及中國境外使用、複製本規定第一條第一款所指的資料和使用本規定第一條第二款所指的樣品,並有義務及時向中方報送研究、解釋成果和分析、化驗成果。外國合同者不得將上述資料、樣品用於與執行石油合同無關的用途。

三、凡需將本規定第一條第一款所指的原始資料(如原始磁帶、原始記錄等)及第一條第二款所指的樣品運往國外使用時,須經中方書面同意。除非中方另有同意,運往國外的巖芯、巖樣不得超過樣品數量或體積的二分之一;運往國外的原始資料,在複製或使用完畢後,應及時運回中國境內保存。

四、外國合同者為執行石油合同需向第三者,如銀行及其它信貸機構、承包者、諮詢公司以及合同權益的可能受讓者提供資料時,須經中方同意,同時外國合同者應取得上述第三者對提供的資料承擔保密義務的書面保證。

五、外國合同者可以向其上級公司和與執行石油合同有關的關聯公司、證券交易機構、本國政府提供所需的資料,但事先應向中方報告。外國合同者應通知上述接受資料的上級公司、關聯公司對所提供的資料承擔保密義務;通知證券交易機構及合同者的本國政府對其所提供的資料按國際慣例予以保密。

六、向新聞界公佈和提供資料,必須經石油合同雙方協商同意。

第三條 非合同區資料的交換和提供

一、在同一海上盆地作業的各外國合同者,經中方書面同意後,可以互相交換該盆地的有關資料。這種交換後的資料,仍受本規定第一條第三款的約束。

二、外國合同者為執行合同,需要中國其它海上盆地或沿海陸地的有關資料、樣品以及其它中方所擁有的資料時,可向中方提出申請,由中方視情況免費或收費提供。外國合同者得到的這種資料亦受本規定第一條第三款的約束。

第四條 應向中方提供的資料

外國合同者在實施石油作業時,必須向中方提供包括但不限於下列資料:

一、各類總體方案和單項作業計劃、設計資料和文件:

1.合同區總體及階段勘探規劃;

2.年度勘探施工計劃;

3.油(氣)田早期開發方案、總體開發方案及開發調整方案;

4.年度及單項地球物理勘探施工設計;

5.鑽井及勘探井試油的單井作業設計;

6.油(氣)田(井)的生產和試採計劃;

7.工程項目的內容及總進度計劃;

8.工程項目基本設計(如導管架,甲板,油、氣、水處理設備,組裝件,管道,海運等);

9.工程項目分年、月進度實施計劃;

10.工程項目採購計劃和進度;

11.工程項目試運轉和投產進度。

二、各項作業施工情況的資料和文件:

1.地球物理勘探作業的日(周)、月、年報;

2.鑽井及試油的日、月、年報;

3.油(氣)田(井)的試採和生產的日、月、年報;

4.工程項目施工月、年報;

5.其它作業情況報告;

6.各類石油作業的操作規程和非專利性的技術手冊。

三、各項石油作業原始資料:

1.地球物理勘探作業的原始磁帶、原始記錄、數據、地震剖面、圖件和其它有關資料;

2.地球化學勘探作業的原始記錄、數據、圖件及其它有關資料;

3.鑽井、泥漿、測井、固井、完井、試油、修井等作業的原始記錄、數據、圖件、樣品及其它有關資料;

4.油(氣)田(井)的試採、生產、注入和增產措施的原始記錄、數據、圖件及其它有關資料;

5.原油、天然氣計量的原始記錄、數據和自動記錄卡片;

6.原油和天燃氣輸送、貯運和銷售的原始數據和記錄卡片;

7.各種樣品(包括巖芯,巖屑,海底底土,油、氣、水、泥漿等樣品)及其分析化驗結果;

8.油層物理性質資料;

9.海況、水文、氣象資料。

四、工程項目基礎資料:

1.工程項目設計計算説明及詳細設計圖紙;

2.設計、製造和安裝技術規範、安全規範、環保規範和操作規程;

3.單項工程施工記錄和設計施工變更單;

4.竣工圖紙、竣工手冊及工程質量驗收的原始記錄或報告。

五、各項石油作業的最終成果報告、各類專題研究及綜合研究報告:

1.地球物理勘探、地球化學勘探、鑽井及其它作業的定位成果報告;

2.地球物理勘探、地球化學勘探作業資料處理、解釋成果報告;

3.海底工程地質勘測成果報告;

4.鑽井地質總結報告;

5.試油總結報告;

6.油(氣)藏物性研究及模擬分析報告;

7.構造鑽探結果、油(氣)儲量計算及油(氣)田地質、開發、工程、經濟評價可行性研究報告;

8.油(氣)田勘探、開發過程中的各項專題和綜合研究報告;

9.為海上工程設計提供的有關試驗研究報告。

六、經濟、計劃資料:

1.油(氣)田開發基本計劃總預算及計算依據;

2.油(氣)田的油、氣產量、產值、生產能力;

3.油(氣)田的地球物理勘探、鑽井工作量、費用預算、各項技術經濟指標和能源消耗指標;

4.油(氣)田的產品、銷售、分配和輸送;

5.工程項目投資、財務費用編制依據;

6.石油合同會計程序中規定的其它財務資料。

第五條 附則

一、本規定的解釋權,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工業部。

二、本規定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採海洋石油資源條例》的公佈實行日期為實行日期。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