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工業部環境保護獎懲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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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工業部環境保護獎懲管理規定

石油工業部環境保護獎懲管理規定

為強化油氣田環境管理,以管促治,切實把防治污染和保護環境落實到石油勘探開發生產建設各個環節,實現生產建設和環境保護同步發展,特制定本獎懲管理規定。

頒佈單位:石油工業部(已變更)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1987-08-25

實施時間:1987-08-25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一、總則

1.為強化油氣田環境管理,以管促治,切實把防治污染和保護環境落實到石油勘探開發生產建設各個環節,實現生產建設和環境保護同步發展,特制定本獎懲管理規定。

2.本規定是石油企業內部的經濟制裁措施,與獎金掛鈎,實行扣獎的辦法。污染單位除按國家有關規定向地方政府交納排污費。賠償污染損害、罰款外,還要按本規定進行扣獎。

3.凡造成污染事故的單位和個人,根據污染的輕重程度扣除其獎金。為此,應設專項財務帳冊,由局財務部門監督管理。

4.從污染單位和個人扣除的獎金可用於環境保護先進集體和個人的獎勵,其不足部分應由各石油管理(勘探)局獎勵基金中支出。

5.本獎懲規定自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起由各石油管理(勘探)局環保部門監督執行;海洋油氣田可參照執行。

二、環境保護先進集體個人的獎勵辦法

1.積極開展清潔無害化礦區(工廠、公司)活動,經檢查驗收合格,獲得部級、局級或省、市級“清潔無害化礦區(工廠、公司)”榮譽稱號的單位,應予表彰和獎勵;

2.努力提高環境保護考核指標,全年無污染事故的油氣田,凡能達到下列指標的,應予表彰和獎勵:

(1)鑽井污水處理回用率達到80%,泥漿回收率達到50%,廢油回收率達到80%;

(2)採油污水回注率達到95%(包括達標排放);

(3)採氣污水回注率達到90%(包括達標排放和綜合利用);

(4)天然氣脱硫廠尾氣排放達標率85%;

(5)煉化污水排放達標率90%;

(6)電鍍污水、醫療污水排放達標率100%。

3.大搞綜合利用,化害為利,保護環境,利用廢水、廢氣、廢渣為主要原料生產和回收產品,有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予表彰和獎勵;

4.對治理污染、環保科研、監測、設計、施工、管理等做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予表彰和獎勵;

5.同時具備以上幾項授獎條件的先進集體和個人可給予重獎,但不得重複計獎。

三、環境污染事故處理辦法

1.污染事故的確定。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定為污染事故:

(1)在鑽井、試油、酸化壓裂、修井作業等施工過程中,沒有防治污染設施,造成環境污染;

(2)擅自閒置和拆除污染治理設施,造成環境的污染;

(3)因責任心不強,管理不善,設備故障致使原材料外溢流失、造成環境污染;

(4)偷排、亂排、亂倒廢油、廢水、泥漿、廢氣、廢渣、廢棄的化工原料,造成環境污染。

2.污染事故分類,主要依經濟損失劃分:

(1)由於污染事故直接造成人畜傷亡或使當地經濟作物遭受嚴重損失,直接經濟損失50000元以上者,屬一類污染事故;

(2)對污染區周圍農田、水系、大氣,造成一定危害,直接經濟損失在10000~50000元者,屬二類污染事故;

(3)對工廠、井場、隊站周圍造成局部污染,直接經濟損失5000~10000元者,屬三類污染事故;

(4)直接經濟損失1000~5000元者,屬四類污染事故;

(5)直接經濟損失不足1000元者,屬一般污染事故。

3.污染事故的處理:

(1)污染事故發生後,應積極採取措施,以減少損失和影響。並向局環保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對事故的處理結案工作,一般不超過三個月。

(2)對違反國家環境保護法規和本規定、污染和破壞環境、危害人民健康的單位,局環境保護部門應根據污染事故的損害程度,情節輕重,對有關單位、單位領導,主要責任者予以批評教育、通報批評、扣發獎金等處分。

對嚴重污染和破壞環境,引起人員傷亡或者造成農、林、牧、副、漁業重大損失的單位領導人員、直接責任者,要追究行政責任、經濟責任,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對事故的責任處理,可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般污染事故:由本單位對主要責任者進行批評教育;

四類污染事故:全局通報批評有關單位領導,對主要責任者扣發一個月獎金;

三類污染事故:全局通報限期整改,扣發有關單位領導一個月獎金,扣發主要責任者二個月獎金;

二類污染事故:全局通報限期整改,扣發有關單位全年獎金1%,扣發領導一個半月獎金,扣發主要責任者三個月獎金;

一類污染事故:全局通報批評,掛牌限期整改,扣發有關單位全年獎金2~5%,扣發領導二個月獎金,扣發主要責任者四至六個月獎金。

(4)對完全屬於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和不可預見因素造成的環境污染事故,可免除污染事故的責任處分。

由於違反安全操作規程引起的污染事故,應按安全部門的有關規定處理。

4.各石油管理局、勘探局、管道局等企業,可按本單位具體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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