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設項目建設成本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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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設項目建設成本管理規定

基本建設項目建設成本管理規定

為了規範基本建設項目建設成本管理,提高建設資金使用效益,財政部特制定了《基本建設項目建設成本管理規定》。

頒佈單位:財政部

文       號:財建[2016]504號

頒佈時間:2016-07-06

實施時間:2016-09-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條 為了規範基本建設項目建設成本管理,提高建設資金使用效益,依據《基本建設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81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建築安裝工程投資支出是指基本建設項目(以下簡稱項目)建設單位按照批准的建設內容發生的建築工程和安裝工程的實際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裝設備本身的價值,以及按照合同規定支付給施工單位的預付備料款和預付工程款。

第三條 設備投資支出是指項目建設單位按照批准的建設內容發生的各種設備的實際成本(不包括工程抵扣的增值税進項税額),包括需要安裝設備、不需要安裝設備和為生產準備的不夠固定資產標準的工具、器具的實際成本。

需要安裝設備是指必須將其整體或幾個部位裝配起來,安裝在基礎上或建築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設備。不需要安裝設備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設備。

第四條 待攤投資支出是指項目建設單位按照批准的建設內容發生的,應當分攤計入相關資產價值的各項費用和税金支出。主要包括:

(一)勘察費、設計費、研究試驗費、可行性研究費及項目其他前期費用;

(二)土地徵用及遷移補償費、土地復墾及補償費、森林植被恢復費及其他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權而發生的費用;

(三)土地使用税、耕地佔用税、契税、車船税、印花税及按規定繳納的其他税費;

(四)項目建設管理費、代建管理費、臨時設施費、監理費、招標投標費、社會中介機構審查費及其他管理性質的費用;

(五)項目建設期間發生的各類借款利息、債券利息、貸款評估費、國外借款手續費及承諾費、匯兑損益、債券發行費用及其他債務利息支出或融資費用;

(六)工程檢測費、設備檢驗費、負荷聯合試車費及其他檢驗檢測類費用;

(七)固定資產損失、器材處理虧損、設備盤虧及毀損、報廢工程淨損失及其他損失;

(八)系統集成等信息工程的費用支出;

(九)其他待攤投資性質支出。

項目在建設期間的建設資金存款利息收入衝減債務利息支出,利息收入超過利息支出的部分,衝減待攤投資總支出。

第五條項目建設管理費是指項目建設單位從項目籌建之日起至辦理竣工財務決算之日止發生的管理性質的支出。包括:不在原單位發工資的工作人員工資及相關費用、辦公費、辦公場地租用費、差旅交通費、勞動保護費、工具用具使用費、固定資產使用費、招募生產工人費、技術圖書資料費(含軟件)、業務招待費、施工現場津貼、竣工驗收費和其他管理性質開支。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嚴格控制項目建設管理費。

第六條行政事業單位項目建設管理費實行總額控制,分年度據實列支。總額控制數以項目審批部門批准的項目總投資(經批准的動態投資,不含項目建設管理費)扣除土地徵用、遷移補償等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權而發生的費用為基數分檔計算。具體計算方法見附件。

建設地點分散、點多面廣、建設工期長以及使用新技術、新工藝等的項目,項目建設管理費確需超過上述開支標準的,中央級項目,應當事前報項目主管部門審核批准,並報財政部備案,未經批准的,超標準發生的項目建設管理費由項目建設單位用自有資金彌補;地方級項目,由同級財政部門確定審核批准的要求和程序。

施工現場管理人員津貼標準比照當地財政部門制定的差旅費標準執行;一般不得發生業務招待費,確需列支的,項目業務招待費支出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並不得超過項目建設管理費的5%。

第七條使用財政資金的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的項目建設管理費,比照第六條規定執行。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經營性項目的項目資本中,財政資金所佔比例未超過50%的項目建設管理費可不執行第六條規定。

第八條政府設立(或授權)、政府招標產生的代建制項目,代建管理費由同級財政部門根據代建內容和要求,按照不高於本規定項目建設管理費標準核定,計入項目建設成本。

實行代建制管理的項目,一般不得同時列支代建管理費和項目建設管理費,確需同時發生的,兩項費用之和不得高於本規定的項目建設管理費限額。

建設地點分散、點多面廣以及使用新技術、新工藝等的項目,代建管理費確需超過本規定確定的開支標準的,行政單位和使用財政資金建設的事業單位中央項目,應當事前報項目主管部門審核批准,並報財政部備案;地方項目,由同級財政部門確定審核批准的要求和程序。

代建管理費核定和支付應當與工程進度、建設質量結合,與代建內容、代建績效掛鈎,實行獎優罰劣。同時滿足按時完成項目代建任務、工程質量優良、項目投資控制在批准概算總投資範圍3個條件的,可以支付代建單位利潤或獎勵資金,代建單位利潤或獎勵資金一般不得超過代建管理費的10%,需使用財政資金支付的,應當事前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批准;未完成代建任務的,應當扣減代建管理費。

第九條 項目單項工程報廢淨損失計入待攤投資支出。

單項工程報廢應當經有關部門或專業機構鑑定。非經營性項目以及使用財政資金所佔比例超過項目資本50%的經營性項目,發生的單項工程報廢經鑑定後,報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批覆部門審核批准。

因設計單位、施工單位、供貨單位等原因造成的單項工程報廢損失,由責任單位承擔。

第十條 其他投資支出是指項目建設單位按照批准的項目建設內容發生的房屋購置支出,基本畜禽、林木等的購置、飼養、培育支出,辦公生活用傢俱、器具購置支出,軟件研發及不能計入設備投資的軟件購置等支出。

第十一條本規定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關於切實加強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財政財務管理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財建〔2004〕30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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