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電建設起重設備安全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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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電建設起重設備安全管理規定

水電建設起重設備安全管理規定

為了加強對水電建設起重設備的管理,保證水電建設施工正常、安全地進行,確保起重設備在使用、拆裝和製造過程中的質量和安全,預防起重設備事故,保障人身和設備的安全,根據勞動部、建設部對起重機械安全監察、拆裝管理等規定,以及國家對起重機制造企業的有關要求和國家、行業標準特制定本規定。

頒佈單位:電力工業部(已變更)

文       號:電綜[1998]133號

頒佈時間:1998-02-21

實施時間:1998-02-2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水電建設起重設備的管理,保證水電建設施工正常、安全地進行,確保起重設備在使用、拆裝和製造過程中的質量和安全,預防起重設備事故,保障人身和設備的安全,根據勞動部、建設部對起重機械安全監察、拆裝管理等規定,以及國家對起重機制造企業的有關要求和國家、行業標準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水電建設起重設備的使用、拆裝、製造和檢測。

第三條 本規定“水電建設起重設備”是指水電建設施工現場使用的塔式、門座式、纜索式、門式和橋式起重設備。

第四條 電力工業部負責水電建設起重設備安全管理。負責《水電建設起重設備安全準用證》、《水電建設起重設備拆裝許可證》和《水電建設橋式、門式起重機制造資質證》的審批、頒發。

電力部水電建設施工設備質量安全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辦公室”),負責水電建設起重設備的使用、拆裝、製造單位的申請受理;審查企業上報資料;負責水電建設起重設備的質量安全管理和監督,以及日常有關事務。

第五條 電力工業部水電施工設備質量檢驗測試中心(簡稱“質檢中心”),負責水電建設起重設備的檢測工作,並受“辦公室”的委託對水電建設起重設備的質量安全進行監督;承擔水電建設起重設備檢驗測試人員的培訓工作;負責對有爭議的檢測項目進行仲裁。

第二章 水電建設起重設備安全準用的管理

第六條 安全準用的管理

一、對在水電建設施工中使用的起重設備實行《水電建設起重設備安全準用證》(以下簡稱《安全準用證》)管理。

沒有取得《安全準用證》的起重設備,不得在水電建設施工中使用。

二、實行《安全準用證》管理的範圍如下:

1.塔式、門座式起重機;

2.纜索式起重機;

3.門式起重機;

4.橋式起重機。

三、《安全準用證》由電力工業部審批、頒發。

《安全準用證》由“辦公室”負責管理、監督。

四、“質檢中心”負責對水電建設起重設備的檢驗測試和技術指導工作。

第七條 《安全準用證》的申請、發放

一、申請《安全準用證》的單位,必須將要取證設備的申請書和有關資料報上級主管部門。由該主管部門統一彙總,上報“辦公室”。

二、“辦公室”接到申請後,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查,並安排“質檢中心”對申請《安全準用證》的起重設備進行檢測。

三、水電建設起重設備的使用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1.必須具有該起重設備出廠合格證和安全技術監督檢測報告書;

2.起重設備的操作人員,應持有其上級主管部門考核後簽發的安全操作證。

3.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其內容如下:

(1)操作人員守則;

(2)設備安全操作規程;

(3)設備維修、保養制度;

(4)設備安全檢查和檢驗制度;

(5)設備安全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6)設備操作和維修人員安全培訓和考核制度。

4.建立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其內容如下:

(1)設備出廠技術文件;

(2)拆裝、維修記錄和驗收資料;

(3)使用、保養、檢查和試驗記錄;

(4)安全監督檢測報告;

(5)設備和人身事故記錄;

(6)設備的問題和評價。

5.起重設備應按制度經常檢查技術性能和安全狀況,包括年度檢查、每月檢查和工作日檢查。

(1)每年對在使用的起重設備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其中載荷試驗,可以結合吊運相當於額定起重量的重物進行,並按額定速度進行起升、運行、迴轉、變幅、行走等機構的起重設備安全性能的檢查。

每月檢查有下列項目:

a.安全裝置、制動器、離合器等有無異常情況;

b.吊鈎、抓鬥、滑輪組、索具、吊鏈等有無損傷;

c.齒輪箱、減速器等傳動機構有無損傷;油質檢查;

d.鋼絲繩斷絲及其它損傷情況;

e.配電線路、集電裝置、配電盤、開關、控制器等有無異常情況;

f.液壓保護裝置、管道連接是否正常;

g.頂升機構、主要受力部件有無異常和損傷;

h.電氣控制迴路和動作的正確性;

i.電動機碳刷磨損情況和整流子清理;

j.電氣設備和電氣迴路對地絕緣電阻應不小於0.5MΩ;

k.軌道及其基礎的安全狀況。

停用一個月以上的起重設備使用前也應做上述檢查。

(2)每日作業前檢查有下列項目:

a.各極限位置限制器、制動器、離合器的準確性和可靠性;

b.控制器及報警裝置的正常性和可靠性;

c.鋼絲繩、吊索、吊具的安全狀況。

6.經檢查發現起重設備有異常情況時,使用單位和人員必須及時處理,嚴禁帶故障運行。

四、水電建設起重設備的使用單位,在符合上述應具備條件後,申請取證的設備還必須經“質檢中心”按《水電建設起重設備檢測辦法》,對其進行常規檢查和結構強度試驗。

五、申請取證的使用單位和所使用的水電建設起重設備,應在具備條件符合要求和起重設備檢測合格後,方能取得《安全準用證》。

六、《安全準用證》從發放之日起,有效期二年。《安全準用證》由電力工業部統一印製。

七、《安全準用證》期滿後自行失效。若需繼續使用者,必須按期向“辦公室”申請,由“質檢中心”對其申請的設備進行檢測,更換有效的《安全準用證》。

八、凡申請的企業應繳納有關費用。

第八條 《安全準用證》的管理和監督

一、《安全準用證》的管理由“辦公室”和“質檢中心”負責。

二、《安全準用證》實施定期監督抽查制度。

監督抽查工作由“辦公室”組織“質檢中心”和取證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進行。

對於在監督抽查中,發現不合格者,責令其進行整改(整改期視情況而定)。整改後仍不合格者將吊銷其《安全準用證》。

三、監督抽查主要對《安全準用證》取證單位的設備安全管理及設備的現有狀況進行檢查和檢測。安全管理檢查內容見第七條第三款,檢測內容按《水電建設起重設備檢測辦法》進行。

被抽查單位的設備安全管理和被檢設備的檢測結果均符合要求者為合格,否則為不合格。

四、在用的水電建設起重設備除應執行定期的安全檢查外,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起重設備必須進行安全檢測:

1.經過大修、改造和新安裝的起重設備;

2.閒置時間超過一年的,並準備投入使用的起重設備;

3.超期服役,經過整修或改造後,準備繼續使用的起重設備;

4.經過四級以上地震或九級以上大風後,需要繼續使用的起重設備;

5.發生過重大設備事故經處理後,需要繼續使用的起重設備。

第三章 水電建設起重設備拆裝許可的管理

第九條 拆裝許可的管理

一、《拆裝許可證》等級

從事水電建設起重設備整機拆卸安裝作業的單位,必須持有經電力工業部批准、頒發的《水電建設起重設備拆裝許可證》(以下簡稱《拆裝許可證》),並按照《拆裝許可證》等級規定的業務範圍承接業務。《拆裝許可證》分為一、二兩級,其等級標準及作業範圍規定如下:

1.一級

(1)具有水電建設起重設備拆裝的經歷,拆裝過6300kN?m及以上塔式、門座式起重機,20t及以上纜索起重機,200t及以上門機,200t及以上橋式起重機,總拆裝量不少於8台次;

(2)具有直接參加拆裝作業的職工不少於20人,其中應配備相應的信號工、起重工、電工、鉗工等各工種人員;

(3)具有從事水電建設起重設備拆裝工作5年以上的機械工程師、電氣工程師各2人以上;

(4)具有相應的起重、運輸機具設備和檢測儀器;

(5)近2年內,在水電建設起重設備拆裝過程中沒有發生過重大責任事故的。

作業範圍:可承接相應類型的水電建設起重設備的拆裝業務。

2.二級

(1)具有水電建設起重設備拆裝的經歷,拆裝過6300kN?m以下塔式、門座式起重機,20t以下纜索起重機,200t以下門機,200t以下橋式起重機,總拆裝量不少於5台次;

(2)具有直接參加拆裝作業的職工不少於12人,其中應配備相應的信號工、起重工、電工、鉗工等各工種人員;

(3)具有從事水電建設起重設備拆裝工作3年以上的機械工程師、電氣工程師各1人以上;

(4)具有相應的起重、運輸機具設備和檢測儀器;

(5)近2年內在水電建設起重設備拆裝過程中沒有發生過重大責任事故的。

作業範圍:可承接相應類型的水電建設起重設備的拆裝業務。

二、《拆裝許可證》審批、發放

1.一、二級《拆裝許可證》均由電力工業部審批、頒發。

2.《拆裝許可證》由電力工業部統一印製,分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申請《拆裝許可證》的單位應向“辦公室”提供有關資料,經審查合格後,核發《拆裝許可證》。

4.《拆裝許可證》規定拆裝單位的業務範圍。

三、《拆裝許可證》監督和管理辦法

1.取得《拆裝許可證》的單位,必須按《拆裝許可證》規定的業務範圍承接拆裝業務。對於無證、越級和跨種類承接水電建設起重設備拆裝業務的單位,由“辦公室”進行處理。

2.對於在拆裝過程中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或者在一年內發生二起及以上重大事故的單位,對其《拆裝許可證》降低等級或吊銷其《拆裝許可證》。

3.《拆裝許可證》管理實行年度檢查制度。

(1)年度檢查工作由“辦公室”負責。

(2)凡在規定的年度檢查期間沒有申請年度檢查的單位,視為自動歇業,其《拆裝許可證》自行失效。

(3)對於年度檢查不合格的單位,原頒發《拆裝許可證》降低等級或吊銷其《拆裝許可證》。

4.從事水電建設起重設備拆裝單位,要接受“辦公室”監督和檢查。

5.《拆裝許可證》專證專用,不得塗改、轉讓、出借。如發現上述情況之一者,將吊銷其《拆裝許可證》。

6.《拆裝許可證》從核發之日起,有效期為3年。

第十條 拆裝的技術和安全管理

一、水電建設起重設備拆裝單位在拆裝前必須按照製造廠説明書中詳細的説明結合現場拆裝機具情況由專業拆裝隊伍中的工程技術人員編寫拆裝作業指導書。

二、大型起重設備的拆裝作業指導書(包括安全保證措施)要經設備管理部門、工程技術部門和安監部門共同會審簽字,並經企業總工程師簽署批准。

三、新購置的大型起重設備第一次拆裝時作業指導書必須徵得製造廠人員同意簽字後方可實施,並由製造廠負責指導拆裝。

四、大型起重設備在拆裝前應由負責編寫作業指導書的工程技術人員把具體作業內容向安裝隊伍交底,並履行交底手續簽字,由安監和設備管理部門存檔留用,交底工作結束並做好各項準備工作之後方可實施拆裝作業。

五、水電建設起重設備的拆裝單位必須建立健全的崗位責任制,明確技術總負責人與各工種作業人員的職責,並實行持證上崗。作業人員的培訓和發證工作由“辦公室”或由其委託機構負責。

六、在拆裝作業過程中發現一般性缺陷和問題應詳細記錄,凡危及人身設備安全的重大缺陷和問題時要及時採取補救措施,防止留有事故隱患,確保使用安全。缺陷和問題處理後要經企業檢驗部門進行全面檢驗做好記錄並經安監部門同意,檢驗和安監兩部門簽字後方可進入下一程序。

七、水電建設起重設備拆裝後,應進行以下工作:

1.水電建設起重設備拆裝後,必須經檢測、驗收,確認各項技術指標達到要求和安全裝置齊全有效後,方可正式運行。

2.拆裝後的常規檢驗工作由拆裝單位上級主管部門負責,並將檢驗結果報“質檢中心”。

3.拆裝後的6300kN?m及以上塔式、門座式起重機,20t及以上纜索起重機,200t及以上門機,100t及以上橋式起重機,必須對其進行常規檢測和結構強度檢測。檢測工作由“質檢中心”負責。

八、從事水電建設起重設備拆裝的單位應建立各項管理制度,包括質量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拆裝驗收制度、拆裝前零部件檢查制度、技術安全交底制度、拆裝檔案管理制度等。

九、水電建設起重設備拆裝單位必須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以及拆裝作業中各工種的操作規程,並對拆裝質量、安全負責。

第四章 水電建設橋式、門式起重機制造資質的管理

第十一條 製造資質的管理

一、從事水電建設使用的50t及以上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的製造企業,必須持有經電力工業部批准、頒發的《水電建設橋式、門式起重機制造資質證》(以下簡稱《製造資質證》),並按照《製造資質證》規定的範圍製造。

對於無《製造資質證》的製造企業,其所製造的產品不得進入水電建設市場。

二、《製造資質證》的審批、發證由電力工業部負責。日常工作由“辦公室”負責。

《製造資質證》由電力工業部統一印製,分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製造資質證》取證產品的檢測單位為電力工業部水電施工設備質量檢驗測試中心(以下簡稱“質檢中心”)。

四、申請《製造資質證》的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企業必須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製造橋式和門式起重機的營業執照;

2.申請《製造資質證》的產品必須達到現行國家標準,並通過有關部門的鑑定。

3.申請產品必須具有按規定程序批准,手續齊全,並具有正確的、完整的圖樣和技術文件;

4.企業必須具備保證該產品製造質量的生產設備、工藝設備和計量檢驗測試手段;

5.企業必須有一支足以保證產品質量和進行正常製造的專業技術人員、熟練技術工人及計量、檢驗人員的隊伍,並能嚴格按照圖樣要求的生產工藝和技術標準進行製造、試驗和檢測。

6.申請產品在製造過程中必須建立有效的質量控制體系。

第十二條 《製造資質證》的申報

一、申請企業按規定填寫《水電建設橋式、門式起重機制造資質證申請書》,經企業上級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報“辦公室”。

二、凡申請的製造企業應繳納有關費用。

第十三條 《製造資質證》的審查和確認

一、“辦公室”受理製造企業申請後,派出質量體系審查組,按《水電建設起重設備製造企業資質審查辦法》,對申請企業進行質量體系審查。

二、質量體系審查合格後,由“質檢中心”按《水電建設起重設備檢測辦法》進行產品檢測。根據檢測結果,由“質檢中心”出具產品安全監督檢測報告書。

三、“辦公室”對製造企業申報的申請書、產品安全監督檢測報告書、質量體系審查結論的有效性進行審定,對符合發放《製造資質證》條件的企業,由電力工業部頒發《製造資質證》。

四、《製造資質證》自頒發之日起,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滿自行失效。對需繼續進行該產品製造的企業,應在《製造資質證》有效期內提前6個月重新申請。申請程序按“第十二條”有關規定辦理。

五、質量體系審查或產品質量檢測不合格的企業,允許在6個月內進行整改,企業必須在整改期內再次提出申請。複查申請程序按“第十二條”有關規定辦理。

六、整改後再次提出申請經審查仍不合格的製造企業,在三年內取消其申請資格。

第十四條 《製造資質證》的管理和監督

一、在《製造資質證》有效期內,“辦公室”對獲證的製造企業進行不定期的監督和檢查。

二、獲證的製造企業出現以下情況之一者,將註銷其《製造資質證》。

1.降低產品質量者;發生重大產品質量事故者;

2.經監督和檢查發現不符合取證條件規定者;

3.未經批准自行降低技術標準者;

4.將《製造資質證》轉讓其它單位使用者。

三、《製造資質證》註銷或失效後,製造企業必須將已註銷或失效的《製造資質證》交回“辦公室”,同時停止該產品的製造和銷售。

四、申請企業對《製造資質證》註銷或失效持有異議時,可向“辦公室”提出複查或裁決申請。

第五章 罰則

第十五條 對違反本規定進行製造、拆裝和使用水電建設起重設備的單位,由“辦公室”及時發出安全監督指令書,限期糾正。

第十六條 對接到安全監督指令書逾期不改的單位,“辦公室”應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違規單位通報批評,並責令違規單位停產、停業、停用等處罰,也可並處罰款。因起重設備安全性能不合格、拆裝質量問題和使用管理不當而造成嚴重事故的,應吊銷其證書,並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

第十七條 對偽造、塗改、轉借水電建設起重設備安全管理證者,沒收其證書,並處罰款。

第十八條 對在監督和檢驗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人員應嚴肅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各企業的主管部門應組織本規定的實施和監督工作。

第二十條 本規定由電力工業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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