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關於中央預算內基本建設經營性基金使用管理辦法
水利部關於中央預算內基本建設經營性基金使用管理辦法
為加強我部對中央預算內基本建設經營性基金的使用管理,根據財 政部《關於中央預算內基本建設經營性基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基字[1995]66號)的 規定,結合我部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辦法。
頒佈單位:水利部
文 號:水財[1995]278號
頒佈時間:1995-07-28
實施時間:1995-01-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條 為加強我部對中央預算內基本建設經營性基金的使用管理,根據財政部《關於中央預算內基本建設經營性基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基字[1995]66號)的 規定,結合我部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1995年1月1日以後水利部直接下達該項基建投資的單位(即本辦法中所指的借款單位)。
第三條 經營性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和我部基本建設管理 有關規定,根據我部年度投資計劃安排的項目,堅持有借有還和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四條 經營性基金由借款單位統借統還。根據不同的項目,借款單位與我 部或我部授權的單位分別簽訂借款協議(合同)及補充協議(合同),並且要由借款單位負責人或主 管領導簽字。借款單位要與各具體用款單位簽訂借款協議(合同)並抄送水利部財務司一份。
第五條 資金佔用費費率以財政部核定的佔用費費率為準。資金佔用費從我 部開户銀行匯出資金日期起開始計算,結息日到12月31日,按年計算,每年計收一次,借款單位應於下年度1月15日前將資金佔用費匯入水利部財務司指定帳户。
第六條 還款期限及分年還款金額由我部根據借款單位的項目規模、建設期 、借款期限等分別確定。
第七條 借款協議(合同)及補充協議(合同)生效後,我部按照財政部核定的 用款金額,根據借款單位提供的項目進度、資金支用情況、投資完成情況,分次將資金匯撥到借款單位在當地建設銀行開設的經營性基金帳户。各借款單位負責將資金匯撥到具體用款 項目單位在當地建設銀行開設的經營性基金帳户。
第八條 水利部保證儘快下達經營性基金投資計劃並根據財政部分次核定的 資金儘快匯撥到借款單位。借款單位如不按規定用途使用借款,我部有權停止資金撥付直至取消項目,並對違約使用部分收取罰金100%;如不按規定交納資金佔用費和償還本金,我部將從應撥付給借款單位的資金中予以扣還,對逾期未還部分收取月息6‰的罰金。下年度不 再安排基建投資。
第九條 各單位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或細則,並報水利部備案。
第十條 本辦法自1995年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