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石油勘探費用結轉攤銷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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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石油勘探費用結轉攤銷規定

外商石油勘探費用結轉攤銷規定

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家對外開放的方針,鼓勵外國石油公司繼續來華投資合作開發石油資源,現對已終止合同的外國石油公司支出的勘探費用結轉攤銷問題,規定各項意見。

頒佈單位:國家税務總局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1988-04-01

實施時間:1988-04-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一、外國石油公司在合同終止之後如仍保留其在華合作開採石油資源的經營管理機構(辦事機構)或在華連續擁有合作開採石油資源合同的外國石油公司,其已終止合同區發生的勘探費用,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企業所得税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從本公司擁有的石油合同區的生產收入中攤銷。
二、外國石油公司在華沒有設立上述機構或沒有連續擁用合作開採石油資源合同的,其已投入終止合同區的勘探費用,經主管税務機關審查確認並出具證明後,從終止合同之日起十年內又與中方簽訂了新的合作開採石油資源合同的,可以憑原主管税務機關出具的證明,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企業所得税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從本公司繼後攤有合同區的生產收入中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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