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石油公司關於簽訂石油商品購銷合同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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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石油公司關於簽訂石油商品購銷合同的意見

中國石油公司關於簽訂石油商品購銷合同的意見

為了認真貫徹《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密切石油產品產、銷( 供、需 )之間的聯繫與協作,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以保證國家計劃的順利執行。總結建國以來各地在收購、 調運和供應工作的實踐經驗, 現對各煉油廠、省(區)市石油公司、一級站(辦事處)之間簽訂購銷合同,提出下列意見。

頒佈單位: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

文       號:[84]中石業字第140號

頒佈時間:1984-08-09

實施時間:1984-09-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一、總的要求

1. 成品油中平價汽油、煤油、柴油、潤滑油屬國家統購統配的物資,簽訂合同應以上級下達的計劃、協議等正式文件規定為依據。

2. 以高價原油加工生產的高價汽油、煤油、柴油,屬市場調節範圍,在全國各地敞開供應,煉油廠亦可自行銷售。由產、供雙方協商簽訂合同。

3. 中國石油公司下達的石油產品直供、 直撥分配單、 調撥通知單等是簽訂合同的依據,不能代替合同。

4. 簽訂合同,必須按照《經濟合同法》、《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的規定,符合國家關於石油產品收購、調撥和供應的一系列方針、政策,合同依法成立後,即具有法律約束力,必須嚴格執行。

5. 根據《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的規定,簽訂石油產品的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 油品的名稱。

(2) 計劃的銜接。

(3) 油品的運輸方式與交接。

(4) 油品的質量和驗收。

(5) 價格和結算。

(6) 違約責任。

(7) 當事人雙方協商同意的其他條款。

二、 關於計劃的銜接

1. 收購單位和煉油廠的合同,應以商業部和中國石化總公司聯合下達的季度交貨協議或另有明文規定為依據。在兩部協議未下達前,可參照煉油廠的生產條件和市場需求先協商編制月度計劃,待兩部協議下達後,正式簽訂合同。

石油一級站與供應省(區)市石油公司間的合同,平價油應以國家下達各省(區)市的年度分配計劃為依據(包括追加計劃)修訂,原則上按每季執行年度計劃的百分之二十五來履行合同。季度履行合同不足計劃的百分之二十五時,省(區)市石油公司應向一級站支付不足部分的保管費和銀行利息,超過百分之二十五時

, 各一級站可視不同情況委託省(區)市石油公司代管,一級站以相同的金額向

省(區)市公司支付保管費。

一級站(石油辦事處)之間,應根據中國石油公司分配的季度調撥計劃的三分之一和電子計算機運算的調運計劃為準,調出站(處)與調入站協商簽訂合同。

2. 商業部下達由煉油廠供貨的直撥計劃,各煉油廠應按直撥通知單掌握,均衡執行,不得隨意調換品種或增減數量。

三、油品的運輸與交接

1. 一級站(辦事處)和煉油廠的交接

依照各地現行辦法,由煉油廠負責裝車(船),一級站或石油辦事處申請車(船)計劃,並辦理具體發運事宜。

交接方式為:槽車交接以雙方會同計量數為準;油輪計量有困難的或以管線輸往油庫的以雙方協商確定的油池,會同計量後扣除輸轉過程中的有關損耗為準;整裝交接的以油品淨重為準。

2. 一級站(辦事處)之間和一級站與省(區)市石油公司之間,一級站(辦事處)與直供單位之間油品的交接。

根據中國石油公司規定,石油商品實行由需方(收貨方)取貨制(即發貨方在發貨地車(船)交貨),由發貨單位代墊運費並辦理運輸事宜。

發貨單位發出油品, 一律施加鉛封,發貨單位與發送車站憑封印辦理交接和託運事宜,貨物到達站與收貨單位亦憑封印辦理交接。有關雙方在辦理交接過程中,都應做出記錄,雙方簽字, 以明確託運方、承運方和收貨方之間的責任。卸收油品時,鉛封完整,無異狀,而油品發生短少、丟失、變質、污染,除能證明屬運輸部門責任者外,由發貨單位負責;鉛封脱落、損壞或異狀,油品發生短少、丟失、變質、污染,除能證明屬發貨單位責任者外,由運輸部門負責。

發貨單位發出的油品,應按規定的格式,及時向有關單位拍發髮油電報,供有關一級站向二級站辦理貨款結算和收貨單位準備卸車之用。髮油電報絕非收貨單位卸車之依據。3. 各方計量人員,必須經過有關部門考核並持有合格證,計量工具應經國家有關部門認可的鑑定有關按檢定週期檢定。並嚴格按《石油產品計量操作規程》操作。4. 油品交接後,任何一方如發現計算錯誤、書寫筆誤或儀器、車型誤差,均應本着實事求是的精神,會同查明原因後,辦理多退少補。

四、油品的質量

1. 根據《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規定,“供方應對提供的產品的質量負責”,不論煉廠交付的油品或站(處)之間,站省(區)市公司之間調撥的油品,凡有國家標準的,按國家標準執行;沒有國家標準而有部頒標準的,按部頒標準執行;沒有國家標準和部頒標準的,按企業標準執行。新產品或臨時產品,按雙方協商的標準執行。

2. 煉油廠撥交收購單位的各類油品,應在撥交前逐批出具油品實測合格證,並逐批按規定取樣雙方簽字封存,以備油品質量發生異議時仲裁之用。煉油廠負責驗艙、驗車,鉛封完整,車體完好,發生質量問題應由煉油廠負責。

3. 各發貨單位發出的各類油品,隨車(船)均應附帶油品合格證,供收貨單位據以驗收。油品卸收前,其質量由發貨方負責,油品卸收後,其質量由收貨方負責。

4. 油品質量發生異議,收貨方應及時通知發貨方(供貨方),發貨方應與有關方面協商,派人前往處理,(如不派人,應明確答覆對方處理意見)查明原困,分清責任後,一切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五、損(溢)耗處理

油品損( 溢 )耗,按1978年商業部頒發的《石油產品損耗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

六、油品的價格和結算

1. 價格

煉廠撥交收購單位的各類油品,以石油工業部頒發的產品出廠價格執行。尚無出廠價的新產品和臨時產品,按兩部協議價或產銷雙方協議價格執行。

一級站與辦事處之間、一級站與省(區)市公司站、處與直供單位之間油品的價格,均按中國石油公司規定的作價原則而核定的調撥價格執行。

油品價格如遇調整,各方都應該按照國家關於調整價格的具體規定執行。

2. 貨款結算,均以同城或異地託收承付的方式辦理結算。

3. 結算中注意的幾個問題:

(1) 凡發貨單位按計劃發運的油品,不論是否按期到達收貨方,均應在規定的承付期限內承付貨款。

(2) 發貨單位錯發或無計劃發貨,發貨單位應承擔全部責任,但收貨方應盡力協助處理,以減少損失,油品卸收後,再辦理貨款託收。

(3) 發貨單位按計劃發運的油品,中途因車輛發生技術故障不能繼續運行需就近卸收時,收貨方仍應按規定承付貨款和運雜費,待油品協商處理後,按事故車處理。(4) 各方由於業務糾紛造成的懸帳、懸案或不屬於石油發運中的往來款項,均不得在託收貨款中扣抵。

七、合同的履行、變更和違約責任。

1. 供需雙方的建約責任以《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中有關規定為準,各自除承擔自已的義務外,還應在工作中為對方提供方便,遇到問題應協商解決。

2. 任伺一方違反合同時,均應向對方支付違反合同部分的違約金,因違約造成對方直接損失的,如違約金能夠抵補損失時,不再另行支付賠償金,如違約金不足以抵補損失,還要支付賠償金,以補足其差額部分。

3. 任何一方所付對方的違約金、賠償金,應在核定的企業留利中支付。均不得計入成本或營業外支出,不能擠佔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更不得自行用扣交(發)油品或扣付貨款來充抵。

4. 下列情況不屬違約:

(1) 遇上級通知,調整計劃時。

(2) 人力不可抗拒的影響。

5. 合同在執行過程中,如發生糾紛,各方應當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請業務主管機關調解或者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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