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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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為了發展社會科學事業,充分發揮科研人員的社會主義積極性和創造性,建立科研工作的崗位責任制,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改革職稱評定、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文件,特制定本條例。

頒佈單位:中國科學院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1986-04-01

實施時間:1986-04-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發展社會科學事業,充分發揮科研人員的社會主義積極性和創造性,建立科研工作的崗位責任制,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改革職稱評定、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文件,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中國社會科學院的研究職務,是根據學科發展和科研任務的需要設置的工作崗位。研究職務的結構比例,由院統一核定。各級職務有明確的職責、限額和任期。

第三條 中國社會科學院的研究職務定為: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研究實習員。

第二章 任職條件

第四條 中國社會科學院的研究人員必須熱愛祖國,遵守憲法和法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社會主義方向;專心致志於社會科學研究事業,堅持實事求是的馬克思主義學風和嚴謹的治學態度,積極承擔黨和國家交給的各項科研任務,努力為建設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務。

第五條 任職基本條件

一、研究實習員

獲得碩士學位、獲得研究生班結業證書或第二學士學位證書;獲得學士學位,經過一年以上試用考察,表明:

1.基本掌握本專業的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

2.初步掌握必要的專業資料和進行科研工作的基本方法。

3.掌握一門外國語,能夠閲讀本專業的外文書刊。

二、助理研究員

擔任研究實習員職務四年以上;獲得博士學位;獲得碩士學位擔任研究實習員二年左右;獲得研究生班結業證書或第二學士學位證書,且已擔任研究實習員二至三年,表明;

1.對本學科具有較系統的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

2.基本瞭解本學科國內外現狀和發展趨勢,熟悉和掌握必要的專業資料,能夠獨立進行研究工作,寫出有一定學術水平的論文和研究報告。

3.掌握一門外國語,能夠閲讀、翻譯本專業的書刊。

三、副研究員

擔任本學科助理研究員職務五年以上;獲得博士學位,擔任本學科助理研究員職務二年以上,表明:

1.在本學科的某一領域有深入的、創見性的研究,發表過具有較高學術價值,或產生了較大的社會影響,或取得了較大的經濟效益的學術論文或專著。

2.能夠根據國家需要和本學科的國內外研究現狀及發展趨勢,設計有較高學術意義或應用價值的研究課題,具有指導和主持本學科一定領域研究工作的通知。

3.比較熟練地運用一門外國語,並初步掌握第二門外國語。

四、研究員

擔任本學科副研究員職務五年以上,表明:

1.在學術上有較深的造詣,對本學科的某一領域有開創性的研究,或在重要理論問題上有所突破,撰寫過高水平的學術論文或專著,推動了本學科的發展,或產生了重大的社會影響,或取得了重大的經濟效益。

2.能夠根據國家需要和本學科的國內外研究現狀及發展趨勢,提出本學科某一領域的研究方向,設計具有重要意義或開創性的研究課題,具有指導和主持研究工作的能力。

3.能熟練地運用一門外國語,並掌握第二門外國語。

第六條 對社會科學的重大理論問題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實際問題進行研究,並取得突出成績者,在聘任研究職務時,可不受上述學歷和資歷的限制。

第三章 崗位職責

第七條 各級研究職務的職責

一、研究實習員

1.擔任高級研究人員的科研助手。

2.在高、中級研究人員的指導下,進行研究工作,每年按計劃完成研究任務,至少整理或寫出一二篇研究報告、專業學術資料或論文。

3.承擔研究所(室)交辦的工作。

二、助理研究員

1.承擔研究課題,每年按計劃完成研究任務,至少提交2-3萬字具有一定學術水平的科研成果。

2.在高級研究人員的指導下,參加集體科研項目和重點科研課題的研究。

3.承擔研究所(室)交辦的國內、外學術活動和其他工作。

三、副研究員

1.承擔國家和院、所的科研項目,或獨立從事某一課題的研究,每年按計劃完成研究任務,至少提交3-5萬字學術論文或階段性成果。每隔1-2年寫出有創見性、有較高學術價值或有較大實踐意義的論文一篇。

2.根據需要,承擔所、室的科研組織工作,擔任課題組的領導人。

3.培養科研人才,根據需要,指導碩士研究生。

4.承擔研究所(室)交辦的國內、外學術活動和其他工作。

四、研究員

1.承擔國家和院、所的重大科研項目,或獨立從事某一課題的研究,每年按計劃完成研究任務,至少提交3-5萬字有較高學術價值或有較大實踐意義的論文或階段性成果。若干年內寫出有較高學術水平的專著。

2.擔任重點科研項目的學術領導,主持本學科重要領域的研究工作。

3.培養科研人才,根據需要,指導博士研究生。

4.承擔院(所)交辦的國內、外學術活動和其他工作。

第四章 評審聘任辦法

第八條 學術委員會履行研究職務評審委員會的職責。研究員、副研究員職務的任職資格,需經學術委員會審議推薦,由所長提名,報院評審通過,院長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和職務限額,在具備任職資格的人員中進行聘任,並頒發聘書。

助理研究員、研究實習員職務的任職資格,需經研究所評審通過,由所長聘任,並頒發聘書。

任職期滿,需繼續聘任原職務,其任職資格,一般可不再進行審議。

第九條 學術委員會對研究人員任職資格的審議,採取無記名投票進行表決,獲全體學術委員人數的三分之二贊同票者方取得任職資格。

第十條 中國社會科學院的研究職務實行任期制,不是終身職務,只在本院有效。聘期一般為1-3年。

聘期屆滿,院長、所長根據工作需要,決定續聘或者停聘;研究人員可以繼續應聘,也可以不應聘。

任職期間,雙方不得隨意中止聘約,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停聘、辭聘,應在三個月前通知對方。

第十一條 建立和健全經常性的、科學的考核制度和業務考績檔案,並以此作為選聘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條例只適用於中國社會科學院從事社會科學研究工作的人員。

第十三條 研究所可根據本條例,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和特點,特定具體的《實施細則》,報院備案後執行。

第十四條 本條例的解釋權在院人事教育局。

第十五條 本條例自公佈之日起實行。

中國社會科學院

一九八六年四月一日

附: 關於《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人員職務試行條例》的實施意見

一、中國社會科學院的研究職務是根據研究工作的需要設置的工作崗位。研究職務的數額和結構比例,應根據研究所承擔任務的實際需要、編制定員和工資增長指標確定,與科學發展水平相適應。

中國社會科學院的高級研究職務佔研究人員總數的比例,按中央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批准的比例限額執行。

二、學術委員會履行研究職務評審委員會的職責。研究人員擔任高級研究職務需經研究所學術委員會審議推薦,由所長提名,報院評審通過,院長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和職務限額,在具備任職資格的人員中進行聘任,並頒發聘書;研究人員擔任中初級研究職務的任職資格需經研究所評審通過,由所長聘任。

三、學術委員會委員主要由所內學術水平較高、擔任高級研究職務(或者相當副研究員職務以上),作風正派,辦事公道的人員組成,同時聘請所外學術界有代表性的學者參加。所外學術委員一般不超過全體委員人數的三分之一。

四、聘任研究職務,本人應提交研究工作報告和主要研究成果。學術委員會應根據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人員職務試行條例的規定,對候選人的任職條件進行認真評審,並採取無記名投票進行表決。如果預選人多,可以通過預選決出候選人名單,然後再進行正式表決。獲全體學術委員人數的三分之二贊同票者才能取得任職資格。

五、研究人員兼任行政領導職務,任職期間的工資待遇,在研究職務工資和行政職務工資中,按較高的職務工資標準執行。

六、對一九八三年八月底以前獲得研究職稱的合格人員,應根據需要在職務限額內聘任相應的研究職務。

七、研究人員的離退休年齡,應按國務院國發(83)141號和142號文件的規定執行。在這次聘任工作中,對已達到離退休年齡的研究人員,凡符合任職條件的,可先確定相應職務,再辦理離退休手續。

為了發揮離退休研究人員的專長,可以繼續聘任做職務編制外的研究工作或諮詢、顧問性工作,並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領取離退休金以外的合理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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