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農村信用社2004年度會計決算工作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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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農村信用社2004年度會計決算工作指導意見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農村信用社2004年度會計決算工作指導意見

農村信用社2004年度會計決算工作指導意見是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税務總局為做好農村信用社(包括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以下統稱信用社) 2004年度會計決算工作,現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頒佈單位: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已撤銷),國家税務總局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2004-12-17

實施時間:2004-12-17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工作文件

一、關於年度會計決算的組織準備

2004年是信用社進一步深化改革之年。根據改革的總體部署,各地信用社在年度內除了要確保各項業務的正常開展外,還要全力以赴做好清產核資、專項央行票據置換、歷史積累及包袱處置等工作。在目前工作任務十分繁重的情況下,各級信用合作管理部門要精心組織、統籌安排好2004年度信用社會計決算工作:一是要根據制度規定,認真組織信用社做好決算前的清理資金、核對賬務、盤點財產、核實損益等各項準備工作,確保信用社年度經營狀況和財務成果得到全面、真實、準確的反映;二是要結合年度會計決算工作,採取以會代訓的方式加強對會計人員業務技能的培訓,努力提高信用社從業人員素質和會計核算質量;三是對會計力量薄弱、歷年會計決算問題較多的信用社,要組織力量幫助其做好決算前的各項準備工作,並對存在的問題及時處置;四是要按制度要求,均衡財務收支,防止人為原因造成年度經營成果的大起大落,並堅決杜絕會計決算中弄虛作假行為的發生。

2004年度信用社會計決算,除首批8個改革試點省(市)的省級聯社可依據本通知精神,結合省級政府的有關要求,自行組織轄內信用社辦理外,其餘22個省(區、市)的省級信用合作管理部門都要嚴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繼續在各銀監局的指導下組織轄內信用社完成年度會計決算工作。

二、有關會計財務事項的核算要求

(一)規範會計科目的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是信用社會計核算體系的基礎,是取得系統信息資料的工具,同時也是監管部門評估、監測信用社經營及風險狀況的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農村信用合作社會計基本制度》的規定,銀監會負責全國信用社統一會計科目代號、名稱、核算內容的制定,各省級信用合作管理部門在不影響會計核算要求和會計報表彙總的前提下,可以根據業務需要增設轄內專用科目,但增設的轄內科目代號應以統一科目代號為基礎進行編列,不得另行編制科目代號;信用社在向銀監會編報會計報表時,轄內科目應歸併到全國統一會計科目內。省級以下信用合作管理部門不得增設、刪除或更改會計科目及核算內容,如確需增設、刪除或更改會計科目的,應上報省級信用合作管理部門或銀監會統一進行增減變動。

(二)關於21個改革試點省(區、市)信用社歷史積累處置的會計核算。根據國辦發[2004]66號文件要求,2004年進行深化改革試點的21個省(區、市)的信用社都要按規定在明晰現有產權的過程中,對歷年的公共積累和掛賬虧損進行妥善處置。對信用社歷年公共積累的界定應繼續按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農村信用社2003年度會計決算工作意見》(銀監發[2003]27號)的規定執行。

資產大於負債的信用社在處理歷史積累時,按資產風險程度提取的風險準備金,納入“盈餘公積”科目下“一般準備”明細科目中核算。

各試點地區信用社在明晰產權後,對所擁有的各類資本金要繼續納入“股本金”科目核算,待全國信用社產權關係全部明晰後,再統一納入“實收資本”科目核算。

(三)關於《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的執行問題。財政部於2001年頒發了新的《金融企業會計制度》 (以下簡稱“新會計制度”)。 “新會計制度”在資產、負債、收入、費用、損失等會計基本要素的定義,會計核算謹慎性原則的確立,各類資產減值準備計提等方面較原會計制度都有了重大變化。目前,“新會計制度”已逐步在股份制及商業性的金融企業推廣實施。為了儘快在信用社實施“新會計制度”,銀監會將與有關部門積極協商,按照“積極準備、穩步推行、分步實施”的原則,力爭在明年做好各項準備工作,2006年年底前全面貫徹執行新的會計制度。

對於2004年度經營狀況較好、承受能力較強的信用社,特別是農村合作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允許並鼓勵其在本年度內按“新會計制度”規定計提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等三項資產的減值準備,計提的減值準備暫在“其他營業支出”科目“呆賬準備金”賬户列支,在“呆賬準備”科目核算。

(四)關於股金分紅。

1.改革試點地區的信用社,從試點方案批准實施的次年起,在連續三個年度內,凡當年盈餘,但又有歷年掛賬虧損的信用社,允許其在彌補歷年掛賬虧損前,按不超過當年利潤總額50%,同時最高不超過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的標準,向社員分配股金紅利。分紅後的賬面利潤經納税調整後,再按税收規定彌補以前年度的掛賬虧損。

2.沒有歷年掛賬虧損的盈餘信用社,應按照正常的利潤分配程序進行分配。股金紅利分配可以現金方式進行,也可以轉增股金方式進行,但現金紅利分配額一般不超過股金金額的5%,現金紅利加轉增股金合計額一般不超過股金金額的10%。

(五)清產核資中有關資產增減變動的賬務處理。試點信用社在進行清產核資過程中,凡是涉及相關資產價值的增減變動,都要嚴格按信用社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在查明原因、追究責任的基礎上及時進行賬務處理,並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農村信用社體制改革中有關税務處理問題的通知》 (國税發[2004]46號),規定,依法進行納税調整。

1.關於固定資產重估增值。信用社固定資產重估工作應聘請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對固定資產重估增加的價值,調整固定資產賬面價值,同時增加資本公積,但其計税基礎(計税成本)不得調整。

2.對歷年形成的以前年度財產損失的核銷(包括信貸資產損失的核銷),應根據信用社承受能力進行賬務攤銷,其中數額較大,佔當年應納税所得額比例超過50%的,可按照不超過8年的期限進行攤銷。

(六)關於呆賬準備的提取。從2004年度開始,信用社應根據自身貸款風險的大小,有計劃地逐步提高撥備水平。凡是當年盈餘的信用社,都應根據盈利狀況適當提高呆賬準備的提取比例,其中正常貸款可按1%、逾期貸款可按2%、呆滯貸款可按 25%、呆賬貸款可按100%的比例提取(在税收上,信用社提取的呆賬準備金仍按《金融企業呆賬損失税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税務總局令[2002]第4號)的規定計算扣除)。凡是呆賬準備未達到最低1%提取比例的信用社,只有在補提達標後才能進行利潤分配工作。年度經營發生虧損的信用社,其呆賬準備也必須按1%的比例足額提取。

(七)關於呆賬核銷。信用社在清產核資中清查出來的因證明材料、相關文件不全,但又確實收不回來的呆賬貸款,可由縣級政府相關部門出具證明,經信用社行業主管部門和税務部門審批後列為呆賬損失核銷。

(八)關於管理費的提取。

2004年度信用社管理費仍繼續按年度總收入2.5%的比例提取,其中縣級聯社和省、地級信用合作管理部門具體的統籌使用比例,由省級信用合作管理部門商同級國家税務局確定。

各級信用合作管理部門應合理確定人員編制,並按照節儉、高效的原則管好、用好管理費。

三、會計科目的增設

(一)資產類。

1.1126撥付營運資金。

本科目核算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統一法人縣(市)聯社機構本部(以下簡稱機構本部)向下級分支機構撥付的人民幣和外幣營運資金。機構本部撥付營運資金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準備金存款”或聯行往來等科目;收回營運資金時,借記“準備金存款”或聯行往來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本科目應按撥入機構和幣種進行明細核算。期末,機構本部彙總會計報表時,本科目餘額應與“撥入營運資金”科目餘額相等,方向相反。

本科目期末借方餘額,反映機構本部向分支機構撥付的營運資金。

本科目順序排列在“1125存放境外同業款項”科目之後,在資產負債表中,列入“撥付營運資金”項目。

2.1127存出保證金。

本科目核算信用社因辦理業務需要存出的各種保證金款項。存出保證金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準備金存款”或“存放聯社款項”等科目;減少或收回保證金時,借記“準備金存款”或“存放聯社款項”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信用社按期計算存出保證金應收利息時,借記“應收利息”科目,貸記“金融機構往來收入”科目。實際收到保證金利息時,借記“準備金存款”或“存放聯社款項”等科目;貸記“應收利息”科目。本科目應按保證金的存放單位進行明細核算。

本科目借方餘額,反映信用社存出的各種保證金。

本科目順序排列在“1126撥付營運資金”科目之後,在資產負債表中列入“存放同業款項”項目。

(二)負債類。

2316撥入營運資金。

本科目核算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和統一法人縣(市)聯社各分支機構收到機構本部撥入的人民幣和外幣營運資金。本科目為分支機構專用。分支機構收到機構本部撥入的營運資金時,借記“準備金存款”或聯行往來等科目,貸記本科目。交回營運資金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準備金存款”或聯行往來等科目。本科目期末貸方餘額,反映分支機構尚未歸還的營運資金。期末,機構本部在彙總會計報表時,本科目餘額與“撥付營運資金”科目餘額相等,方向相反。

本科目順序排列在“2314央行撥付專項票據資金”科目之後,在資產負債表中,列入“撥入營運資金”項目。

以上新增會計科目從2005年1月1日起使用。

四、關於年度會計決算報表的種類及編制要求

(一)年度會計決算報表種類。

1.業務狀況表。

2.資產負債表。

3.損益表(盈餘、虧損及合併表)。

4.利潤分配表(盈餘、虧損及合併表)。

注:有外匯業務的省(區、市),還要上報外匯業務的業務狀況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差額調整表。

5.決算附表。

(1)固定資產狀況表。

(2)成本核算表。

(3)決算説明書。

(4)新舊會計科目餘額結轉對照表。

(5)新科目餘額表。

(6)管理部門資金狀況表。

(7)管理部門固定資產狀況表。

(8)統籌資金收支明細表。

(9)省、市(地)、縣(市)級聯社損益表(分別彙總、上報)。

(二)會計決算報表的編制與上報。信用社要嚴格按照會計、財務制度的規定編制年度會計決算報表,並對所報會計決算報表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各級信用合作管理部門要認真對信用社的會計決算報表進行嚴格審查,確保表內數字真實完整、項目平衡關係準確,各表之間對應正確,並在此基礎上按時保質做好逐級彙總和上報工作。

各省級信用合作管理部門應於2005年 2月2日前將轄內信用社彙總的年度會計決算報表,通過微機上報銀監會(010-66194708),同時將紙質報表和決算情況説明書(文字報告)寄送銀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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