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農村信用社2003年度會計決算工作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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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農村信用社2003年度會計決算工作意見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農村信用社2003年度會計決算工作意見

農村信用社2003年度會計決算工作意見是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税務總局為做好農村信用社(以下簡稱信用社)2003年度會計決算工作,先提出以下意見。

頒佈單位: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已撤銷),國家税務總局

文       號:銀監發[2003]27號

頒佈時間:2003-12-17

實施時間:2003-12-17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工作文件

一、各級信用合作管理部門要繼續認真做好信用社年度會計決算的組織、指導工作

信用社年度會計決算是綜合運用各項會計核算資料,總結分析全年業務經營活動情況和考核經營成果的一項重要工作,它不僅為廣大社員、經營管理人員及監管機構提供全面瞭解信用社業務經營和財務收支狀況的數據信息,而且對改善和提高信用社業務經營水平、加強經營管理都有着重要的作用。目前,在信用社體制改革的過渡時期,除8個改革試點省(市)外,信用社的行業管理和指導工作仍然由銀監會及其分支機構負責。因此,各級信用合作管理部門(含各級信用社聯社和信用合作協會,下同)要高度重視信用社年度會計決算工作,精心組織和指導信用社嚴格按照《農村信用社會計基本制度》的要求,切實做好核對帳務、清理資金、盤點財產以及核實損益等項年度會計決算的準備工作,並在此基礎上,認真做好試算平衡,以確保信用社年度會計決算工作保質、按時完成。

二、有關信用社會計、財務事宜的處理規定

(一)關於個人結算賬户的核算管理。根據2003年9月1日開始施行的《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户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5號,以下簡稱《辦法》)規定,個人銀行結算賬户要與個人儲蓄賬户分離,並單獨進行管理。對此,信用社要對現有儲蓄賬户中屬於個人結算性質的賬户按規定進行清理、確認。對於在《辦法》實施前開立並已在信用社辦理委託收款業務的儲蓄賬户,信用社可將其自動納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户管理,並要切實做好存款人來辦理第一筆業務時的再確認手續;對於存款人已開立的帶有個人支付結算性質的儲蓄賬户,允許其自主選擇確認為個人銀行結算賬户,也可以另外單獨申請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户;由單位因代發工資為個人統一辦理的賬户,視同已辦理確認手續,全部轉為個人銀行結算賬户。

已確認為個人銀行結算賬户的,從明年開始,由省級管理部門統一在“2111活期儲蓄存款”科目下設立二級科目進行核算。個人銀行結算賬户仍具有活期儲蓄功能,信用社對個人銀行結算賬户計付活期利息,代扣代繳利息税。

(二)關於補充養老、補充醫療、失業保險税前扣除的問題。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税問題的通知》(國税發[2003]45號)中的有關規定,信用社為全體職工按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或標準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可以在税前扣除(在營業費用中的“勞動保險費”賬户列支)。

信用社為全體職工按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或標準補繳的基本或補充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可在補繳當期直接計入成本。鑑於信用社從1994年開始正式實行養老保險制度,因此其補充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也一律從1994年補提並補繳的,可據實在税前扣除,但對一次性補提金額較大的,可在不低於三年的期間內分期均勻扣除。

(三)關於呆帳準備的提取。信用社要嚴格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農村信用社2002年度會計決算工作的通知》(銀髮[2002]383號)規定的範圍和標準提取呆帳準備。凡是呆帳準備年末餘額達不到應提取呆帳準備資產年末餘額1%的信用社,不得進行利潤分配;經營狀況較好、有能力的信用社經有關部門批准,可以增加沖銷呆帳的數額,也可適當提高呆帳準備的提取比例。呆帳準備提取比例超過年末餘額1%的部分,信用社應在“呆帳準備”科目下設“專項準備”二級科目進行核算,並按規定進行納税調整。

(四)關於利潤分配。信用社實現的年度淨利潤,按照下列順序分配:

1.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2.提取盈餘公積。法定盈餘公積按不低於税後利潤10%的比例提取,法定盈餘公積累計達到註冊資本的50%時,可不再提取;

3.提取公益金。公益金的提取比例原則上不得超過法定盈餘公積的提取比例;

4.提取一般準備(具體提取比例由信用社理事會確定,提取的一般準備在“盈餘公積”科目下設二級科目核算);

5.按5-10%的比例提取勞動分紅;

6.向社員分配利潤。按社員股金分配的股息、紅利,其合計數最高不得超過股本金金額的15%;對1993年以後入股的社員股金,只分紅不保息。

(五)關於信用合作管理部門管理費的提取。2003年信用社的管理費仍然按年度總收入2.5%的比例提取,其中的2%由縣級聯社統籌使用,0.5%由省、地兩級信用合作管理部門統籌使用。信用社已經以縣為單位實行統一法人核算的,其管理費按年度總收入0.5%的比例提取,並全額上繳省、地兩級管理部門。

原縣級市升為地(市)級後,信用社聯社的職能和任務未改變,仍直接管理信用社的,可比照縣級聯社的比例籌取管理費。

(六)對改革試點省(市)信用社公共積累進行處置的會計核算。根據國務院15號文件規定,各改革試點省(市)的信用社都要在明晰現有產權的過程中,對歷年的公共積累和包袱進行妥善處理。為了確保處理工作的順利進行,現將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1.信用社歷年公共積累的界定。根據《農村信用合作社財務管理實施辦法》規定,屬於信用社歷年公共積累的核算內容是:“實收資本”科目核算的由信用社歷年積累按規定劃轉的集體資本金餘額;“資本公積”科目核算的由捐贈、資產重估增值等形成的餘額;“盈餘公積”科目餘額減公益金賬户餘額,減應保留餘額(當盈餘公積佔股本金比例在25%以下時,盈餘公積都為應保留餘額)。

2.由於歷史原因,信用社所吸收的個人、集體及其他單位的資本金均在“股本金”科目中核算。為了保持全國信用社會計帳務核算內容的連續和統一,各試點省(市)的信用社在對產權關係明晰後所擁有的各類資本金也要繼續納入“股本金”科目核算,待全國信用社產權關係全部明晰後,再統一啟用新的“實收資本”科目進行核算。

(七)關於農村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的財務管理。鑑於農村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均是以信用社和信用合作聯社為主組建,且仍然承擔着為轄內“三農”服務的職責,同時,在行業管理和監管體系中,農村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也依然在信用社序例之中,為此,在國家有關部門沒有新的規定出台之前,農村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的財務管理工作仍應按信用社的相關財務管理辦法執行。

三、關於會計科目和賬户的調整

(一)根據信用社業務發展和改革的需要,增設以下會計科目、賬户:

1.資產類:

(1)1115專項央行票據

本科目核算中國人民銀行發行的用於置換信用社不良貸款及歷年虧損掛帳的專項中央銀行票據。信用社收到專項央行票據時,借記本科目,貸記××貸款(或抵債資產、投資)科目和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兑付專項央行票據時,借記央行專項扶持資金科目,貸記本科目。

(2)1116央行專項扶持資金

本科目核算信用社已兑付的到期專項央行票據款項。收到已兑付專項央行票據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專項央行票據科目。本科目屬過渡性科目。

以上兩科目順序排列在“1114繳存中央銀行財政性存款”科目之後,在資產負債表中順序排列在“存放中央銀行款項”項目之後。

(3)1324應收轉貼現款項

本科目核算信用社收到同業(包括政策性銀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下同)退回的轉貼現票據。本科目按票據種類和貼現申請人設置明細帳。信用社收到同業退回的轉貼現票據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存放農業銀行款項”或“存放其他同業款項”科目。本科目應視同逾期貸款管理。

信用社收到同業退回的轉貼現票據後,應作為持票人向貼現申請人追索票款,貼現申請人在本社開户的,可直接從其賬户收取款項;貼現申請人未在本社開立賬户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的規定向貼現申請人或其他前手進行追索。

本科目順序排列在“1323應收再貼現款項”科目之後,在資產負債表中填列在“逾期貸款”項目中。

2.負債類:

(1)2314央行撥付專項票據資金

本科目核算中國人民銀行實際兑付信用社專項央行票據時的資金額度。信用社收到專項央行票據兑付款項時,借記準備金存款(或存放聯社款項)科目,貸記本科目。本科目屬過渡性科目。

本科目順序排列在“2313借入支農再貸款”科目之後,在資產負債表中排列在“向中央銀行借款”項目之後。

(2)2017銀行卡

本科目核算信用社辦理的單位或個人銀行卡業務吸收的存款,下設借記卡、信用卡兩個二級科目。本科目應按持卡人(單位)設置明細賬。

借記卡不具備透支功能,單位或個人辦理借記卡業務存入的款項,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借記卡”二級科目;支取款項時,借記本科目“借記卡”二級科目,貸記有關科目。

信用卡具備透支功能,單位或個人辦理借記卡業務存入的款項,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信用卡”二級科目;支取款項時,借記本科目“信用卡”二級科目,貸記有關科目。單位或個人發生信用卡透支時,應將透支金額轉入有關貸款類科目核算(暫由省級管理部門設置二級科目核算,並在該科目下按持卡人或單位設置明細賬)。

本科目順序排列在“2015財政預算外存款”科目之後。在資產負債表中應按存款期限分別填列在“短期存款”、“短期儲蓄存款”、“長期存款”和“長期儲蓄存款”項目中。

3.損益類賬户

(1)在“5021金融機構往來收入”科目下增設“專項央行票據利息收入”賬户,信用社持有專項中央銀行票據取得的利息收入在本賬户核算,本賬户順序排列在“4、拆出資金利息收入”賬户之後。

(2)在“5211利息支出”科目下設置“匯票保證金利息支出”賬户,本賬户核算企業存入信用社辦理銀行承兑匯票保證金的利息支出,順序排列在“5、股本金利息支出”賬户之後。

4.表外科目:110已置換不良貸款

信用社與中國人民銀行簽訂委託處置不良貸款(抵債資產、投資)的協議後,已置換的不良貸款(抵債資產、投資)在本科目核算。

該科目順序排列在“109低值易耗品”科目之後。

(二)調整以下科目核算內容

1323應收再貼現款項

本科目核算信用社收到中央銀行退回的再貼現票據。本科目按票據種類和貼現申請人設置明細賬。中央銀行退回票據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準備金存款”科目。本科目應視同逾期貸款管理。

信用社收到中央銀行退回的再貼現票據後,應作為持票人向貼現申請人追索票款,貼現申請人在本社開户的,可直接從其賬户收取款項;貼現申請人未在本社開立賬户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的規定向貼現申請人或其他前手進行追索。

“1323應收再貼現款項”科目在資產負債表中填列在“逾期貸款”項目中。

以上新增和調整的會計科目、賬户從2004年1月1日起使用。

四、會計報表

(一)年度會計決算需要編制的報表種類

1.決算報表:業務狀況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盈餘、虧損及合併表);利潤分配表(盈餘、虧損及合併表)。有外匯業務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還須上報外匯業務的業務狀況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差額調整表。

2.決算附表:固定資產狀況表;成本決算表;決算説明書;新舊會計科目餘額結轉對照表;新會計科目餘額表;管理部門資金狀況表;管理部門固定資產狀況表;統籌資金收支明細表;省、地(市)、縣級聯社損益表(分別上報、彙總;盈、虧分別彙總)。

(二)報表編制要求及上報時間

信用社應當根據實際發生的各項業務及賬簿記錄等會計核算資料,按照會計制度規定的編制原則和方法編制年度會計決算報表和決算説明書,並對所報報表、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各級信用合作管理部門要對基層信用社決算報表進行嚴格認真審查,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責成信用社進行改正,在此基礎上逐級彙總和上報。

省級信用合作管理部門上報的彙總報表要嚴格按照銀監會下發的報表格式編制,一是要數字真實、計算準確、內容完整、説明清楚。二是要使用全國信用社統一會計科目名稱、代號。各省根據業務需要設置的二級科目,在向銀監會上報彙總報表時,須歸併到農村信用社統一的相應的會計科目內。三是會計報表上的單位公章以及單位負責人、製表人員、複核人員的印章要齊全、清晰,以明確責任。四是要嚴格按照報表排列順序裝訂,使用統一格式的封底、封面。各省級信用合作管理部門上報銀監會的決算彙總報表,應於2004年2月2日前通過微機上報(010-66194708),同時將紙質報表和財務情況説明書寄送銀監會合作部。

(三)財務情況説明書

各省上報的財務情況説明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轄內信用社經營的基本情況,包括對本年度盈虧有影響的主要事項、原因以及具體數額;

2.利潤實現和利潤分配情況;

3.資金增減和週轉情況;

4.不良資產增減情況及原因;

5.增資擴股情況;

6.其他需要説明的事項。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税務總局

二00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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