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市地下綜合管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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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寧市地下綜合管廊管理辦法

西寧市地下綜合管廊管理辦法

《西寧市地下綜合管廊管理辦法》是為了規範地下綜合管廊(以下簡稱管廊)的規劃、建設和管理,保障地下管線的安全運行,集約利用土地和優化城市地下空間,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從而制定的法律法規

頒佈單位:暫無信息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暫無信息

實施時間:暫無信息

時 效  性:暫無信息

效力級別:暫無信息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地下綜合管廊(以下簡稱管廊)的規劃、建設和管理,保障地下管線的安全運行,集約利用土地和優化城市地下空間,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管廊的規劃、建設、運營、維護和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管廊,是指建於城市地下用於容納兩類以上城市工程管線的構築物及附屬設施。包括幹線管廊、支線管廊和纜線管廊。

前款規定的城市工程管線(以下簡稱管線),是指城市範圍內為滿足生活、生產需要的給水、雨水、污水、再生水、天然氣、熱力、電力、通信等市政公用管線,不包括工業管線。附屬設施包括用於確保管廊安全運行的消防、供電、照明、通風、給排水、視頻、標識、安全與報警、智能管理等設施。

第四條 管廊管理堅持政府主導、規劃先行、統籌建設、安全運行、有償使用、信息共享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管廊工作領導協調機制,統籌協調管廊建設和管理工作。

各縣人民政府、西寧(國家級)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負責本區域內管廊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城鄉規劃和建設局是管廊的規劃、建設、運營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指導縣人民政府和西寧(國家級)經濟開發區管廊的建設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經濟和信息化、環保、人防、交通運輸、水務、城市管理、公安、園林、文廣、安監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加強對管廊建設資金的統籌。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和運營管理管廊,通過特許經營、投資補貼、貸款貼息等形式,推進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鼓勵入廊管線單位參與管廊投資建設和運營管理。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 管廊專項規劃由市城鄉規劃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組織編制,報市政府批准實施。

管廊專項規劃的編制應當徵詢管線單位意見。

第九條 管廊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與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各類地下管線、道路交通等專項規劃相銜接,並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

管廊專項規劃按照因地制宜、遠近兼顧、分步實施的要求,確定管廊的建設佈局、管線種類、斷面形式、平面位置、豎向控制等,並明確建設規模和時序。

第十條新建道路應當根據功能需求,規劃以幹線、支線管廊為主的管廊;老城區結合城市更新、道路改造、地下空間開發等要求,因地制宜、統籌規劃以纜線管廊為主的管廊。

管廊建設按照管廊專項規劃有序推進,並與道路建設同步進行。

第十一條 管廊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程序辦理管廊建設工程的相關手續。

管廊建設需穿(跨)越或者利用城市道路及公路、人防設施、河道及堤防設施,或者涉及消防安全、樹木、文物古蹟遺存等保護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二條 管廊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確定,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進行。

管廊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技術規範,確保管廊安全運行。

第十三條 管廊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組織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

市規劃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發現建設單位竣工驗收違反有關規定的,應當依法責令限期整改、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第十四條已建設管廊的區域,除根據相關標準和技術規範無法納入管廊的管線,以及管廊與外部用户的連接管線外,該區域內的所有管線必須按照專項規劃要求進入管廊。

應當進入管廊的管線,管線單位申請在管廊以外的位置新建管線申請挖掘道路的,規劃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批准。

各行業主管部門和管線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做好管線入廊工作。

第三章 運營和維護

第十五條 管廊運營管理單位是管廊運營、維護管理的主體,應當按照約定向入廊管線單位提供管廊使用及維護管理服務。

管廊運營管理單位應當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組建,並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授予其特許經營權。

第十六條 管廊運營管理單位應當與入廊管線單位簽訂協議,明確入廊管線種類、時間、費用以及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等內容。

第十七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管廊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後90日內,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工程檔案。

第十八條 管廊實行有償使用制度。入廊管線單位應當向管廊運營管理單位繳納入廊費和日常維護費。有償使用費依法實行政府指導價。

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規劃和建設、財政等部門制定入廊費和日常維護費的指導意見,作為確定費用標準的參考依據。

第十九條 管廊運營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建立健全維護管理制度,做好安全監控和巡查等安全保障工作;

(二)統籌安排管線單位日常維護管理,配合和協助管線單位的巡查、養護和維修;

(三)負責管廊內共用設施設備養護和維修,建立工程維修檔案,保證設施設備正常運轉;

(四)組織制定管廊管理應急預案,管廊內發生險情時,應當採取緊急措施並及時通知管線單位進行搶修;

(五)保持管廊內的整潔和通風良好;

(六)為保障管廊安全運行應當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條 管線單位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配合管廊運營管理單位做好管線的安全運行;

(二)使用和維護管線應當執行相關安全技術規程;

(三)編制實施管廊內管線維護和巡檢計劃,並接受管廊運營管理單位的監督檢查;

(四)建立管線定期巡查記錄,記錄內容應當包括巡查人員(數)、巡查時間、地點(範圍)、發現問題與處理措施、報告記錄及巡查人員簽名等;

(五)施工時對管廊及管廊內已有管線採取有效的保護措施;

(六)在管廊內實施明火作業時,應當取得管廊運營單位的同意,施工方案應當符合消防要求;

(七)制定管線應急預案,並報管廊運營管理單位備案;

(八)為保障入管廊管線安全運行應當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一條 管廊內的管線發生故障需要緊急搶修挖掘城市道路的,管廊運營管理單位應當及時報告市規劃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管線單位應當在發生故障24小時內按照規定辦理道路挖掘手續。

第二十二條 城市建設工程施工需要移動、改建管廊設施的,建設單位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並將設計圖紙送管廊運營管理單位備案,管廊運營管理單位應當及時通知管線單位,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三條 在管廊及其周邊區域,從事下列活動可能危害管廊安全的,應當事先向市規劃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提供管廊運營管理單位認可的施工安全保護方案,並在施工中按照該保護方案採取安全保護措施:

(一)排放、傾倒腐蝕性液體、氣體;

(二)爆破;

(三)挖掘城市道路;

(四)打樁或者進行頂進作業;

(五)建造建築物、構築物;

(六)其他危害管廊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管廊運營管理單位可以對安全保護區的施工作業進行安全監測,提出相應的安全處置建議,建設單位應當配合落實。

施工影響管廊安全運行的,管廊運營管理單位有權予以制止,建設單位應當立即停工,調整作業和安全保護方案,保障管廊的安全運行。

第二十五條 進入管廊施工、巡檢、維修的從業人員應當服從管廊運營管理單位的管理,嚴格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確保管廊安全運行。

第二十六條 管廊運營管理單位應當根據地下管線信息標準和要求,建立和維護管廊信息管理系統。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按照規定辦理道路挖掘許可手續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建設管線的,由規劃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管廊運營管理單位、管線單位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維護義務的,由規劃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管線單位應當進入管廊而不進入管廊的,由規劃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報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在管廊及其周邊區域從事危害管廊安全活動的,由規劃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屬於非經營性的,處以一千元的罰款;屬於經營性的,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管廊損失的,依法承擔修復、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審批建設管廊、管線的;

(二)未履行監督職責,導致管廊建設不符合建設工程質量要求的;

(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大通縣、湟中縣、湟源縣的管廊規劃、建設、運營、維護和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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