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加強涉農信貸與涉農保險合作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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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加強涉農信貸與涉農保險合作的意見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加強涉農信貸與涉農保險合作的意見

加強涉農信貸與涉農保險的合作,是探索建立現代農村金融制度的重要內容,是加強和改進農村金融服務的重要途徑,對於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具有重要意義。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進一步探索分散農業生產發展風險和解決農村“貸款難”問題的有效途徑,綜合發揮銀保服務“三農”的功能作用,完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支持農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現就加強涉農信貸與涉農保險合作提出如下意見。

頒佈單位: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已撤銷),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已撤銷)

文       號:銀監發[2010]25號

頒佈時間:2010-04-12

實施時間:2010-04-12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一、涉農信貸與涉農保險合作的原則

(一)堅持立足“三農”、優化服務原則。針對“三農”金融服務需求多元化、多層次特點,通過產品創新、服務創新和合作機制創新,形成支農合力,為“三農”提供更多更好的信貸、保險服務。

(二)堅持因地制宜、循序漸進原則。適應當地農村經濟金融發展特點和發展趨勢,選擇適宜的合作方式與合作內容,逐步拓展合作的廣度和深度。

(三)堅持風險可控、維護農村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原則。加強業務合作的風險監測、分析與控制,嚴格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自覺維護市場秩序,嚴禁誘惑性、誤導性、承諾性宣傳,不得強制借款人購買保險,切實維護農村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

(四)堅持平等互利、合作共贏原則。按照商業自願原則,充分尊重合作對象的利益訴求,平等協商,規範合作,切實提高合作的財務持續性與合作效果,實現合作共贏。

二、涉農信貸與涉農保險合作的內容

(一)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將涉農保險投保情況作為授信要素。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充分考慮涉農保險對農業風險和農户人身風險的轉移分散功能,在對農村借款人的信用等級進行評定時,可根據借款人的投保情況提高或降低其信用等級。

借款人從事農業生產標的保險已列入國家或地方財政保費補貼範圍的,原則上應以投保情況作為對借款人信用等級評定的重要參考指標。投保情況較好的可將原評級結果適當上調,一般的可維持原結果,較差的要將原評級結果下調。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建立投保情況與評級結果掛鈎機制。

(二)保險公司要不斷提升保險在涉農借款人中的滲透度。鼓勵各保險公司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繼續擴大種植業保險、養殖業保險、林業保險、漁業保險品種,積極開展農民家庭財產、農房、農機、農村小額貸款、借款人人身保險等涉農保險業務,為農户、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村小企業、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等提供更多更好的保險服務,有效提高保險在涉農借款人羣中的覆蓋度,保障農村家庭經濟、農業生產和涉農貸款的安全。

(三)鼓勵借款人對貸款抵押物進行投保。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引導農村企業和農户等借款人為貸款的抵押財產,特別是經營的農業項目投保財產保險,鼓勵農户家庭主要勞動力參保人身保險, 以增強借款人的風險應對能力和信貸資產保全能力。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對農村借款人的參保情況進行細緻調查,在確認參保類別和參保比例後確定相應的貸款優惠條件。原則上,預期保險賠償額佔貸款額度的比例越高,貸款抵押擔保要求應當越低,貸款利率也越優惠。其中,對抵押物已進行投保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審批發放貸款:對保險受益人設定為銀行的,要適當降低抵押擔保要求,實行相對優惠的貸款利率。

(四)銀行業金融機構要研究擴展涉農保險保單質押的範圍和品種。保單質押貸款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以具有現金價值的保單為質押物向銀行業金融機構申請貸款的業務。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通過與保險公司和借款人簽訂三方協議的形式,約定將具有現金價值的保單列為可質押物,並探索擴大可質押的保單範圍,嘗試把具有現金價值的人壽、投資保險和分紅保險等保單以及出口企業應收賬款保單納入可質押保單範圍。其中以壽險保單質押的借款人與質押保單的投保人必須一致,其保險期限一般應超過兩年且繳費已滿兩年。合理確定保單質押貸款金額,保單質押貸款率原則上不得超過保單淨現金退保金的75%,具體質押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保單質押期間,保險公司和借款人雙方應嚴格履行保單合約。

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和保險公司要抓緊研究制定農村保單質押貸款操作辦法。要合理解決保險賠償金與實際貸款損失數額的差額問題,賠償金多餘情況下應及時向受益人返還多餘部分;賠償金不足時應適當處置貸款抵(質)押物或由其他擔保人代償。

(五)保險公司要積極探索開展涉農貸款保證保險。貸款保證保險是以借款人不能按貸款合同約定的期限償還銀行貸款所致貸款銀行的經濟損失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在涉農貸款保證保險開辦初期,可以與抵押(擔保)貸款相結合,針對農户或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大額貸款需求,抵押不足的,由保險公司提供保證保險。條件成熟後,可逐步把保證保險推廣至涉農企業以及農户,促進解決涉農貸款擔保不足問題。各保險公司應結合當地實際,根據涉農貸款類別或貸款主體設計相應的貸款保證保險產品。

銀行業金融機構和保險公司應建立相應的賠款劃撥辦法,並在保險合同中明確保險賠款扣劃的相應內容。一旦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風險導致貸款損失,保險公司應及時按合同約定進行賠付。

(六)繼續探索發展吸收銀行和保險公司參與的多種形式或組合方式的農村信用共同體。為便利農村融資和促進農業產業鏈條融合發展, 目前各地出現了由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户、銀行、保險公司、擔保公司等多類農村市場經濟主體,因共同利益關係而參與的信用共同體,成為特殊的新型農村經濟單元。

積極支持和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與保險公司根據當地農村經濟發展實際,共同倡導或參與建設農村信用共同體,引導發揮信用共同體的聯合增信功能,促進形成政府政策性扶持資金投入、銀行提供信貸資金支持、保險公司提供涉農保險、擔保公司或擔保基金提供貸款擔保、涉農部門提供綜合服務保障的多方聯動機制。

銀行業金融機構與保險公司要充分發揮在農村信用共同體機制建設中的作用,堅持市場導向和商業原則,着力構建“權責對等、相互信任、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多方合作機制。鼓勵把農村信用共同體作為涉農信貸和涉農保險發展的基礎和載體,創新產品和服務,逐步探索雙方、多方合作的有效形式。對於基礎紮實、運作良好的農村信用共同體的成員,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和保險公司可在貸款額度、期限、利率以及保險費率等各方面給予優惠。

三、加強對涉農信貸與涉農保險合作的風險管控

(一)加強對涉農信貸與涉農保險合作的風險管控。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和保險公司要根據業務發展規劃和自身業務特點, 自主選擇恰當的戰略合作伙伴,並建立相對穩定的長期合作關係。

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和保險公司要根據合作需要,進一步優化組織架構和業務流程,完善內部控制體系,健全激勵約束機制,加快業務和風險管理系統建設,形成系統上下條線清晰、穿透力強的決策、執行、監督機制。

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和保險公司要建立信息交流和工作聯繫機制,重點加強在產品開發、人才培訓、IT系統建設、信息共享、業務糾紛處理、客户投訴處理等方面的合作,逐步提升合作廣度與深度。

(二)加強對涉農信貸與涉農保險合作業務的風險監測與聯合監管。各銀監局和保監局要建立促進涉農信貸與涉農保險合作發展的工作聯繫機制,加強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與保險公司在農村金融市場合作的幫助和指導,積極協調解決合作中存在的問題,及時總結、報告、推廣合作的先進經驗和有益做法,擴大合作成效。

各銀監局和保監局要嚴密跟蹤監測涉農信貸與涉農保險業務合作的風險,適時組織開展現場檢查活動。

各銀監局和保監局對違法違規問題要及時處理,督促嚴格整改,必要時可暫停有關金融機構的合作,確保農村涉農貸款和涉農保險合作的持續健康發展。

(三)加大對涉農信貸與涉農保險合作的政策扶持力度。對涉農信貸與涉農保險合作,實施市場準入綠色通道,鼓勵面向“三農”金融服務需求開展金融創新。

鼓勵地方財政部門設立涉農貸款風險補償金、涉農貸款保證保險專項資金,建立和實施貸款貼息、保費補貼以及資金獎勵和税收減免政策,提高銀行業金融機構和保險公司開展業務合作的積極性。

對於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配套政策支持力度較大的,各銀監局和保監局要優先選擇並組織加大推進相應地區涉農信貸與涉農保險合作的力度。

請各銀監局將本意見轉發至轄內各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0一0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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