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農業部關於做好農民專業合作社金融服務工作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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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農業部關於做好農民專業合作社金融服務工作的意見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農業部關於做好農民專業合作社金融服務工作的意見

近年來,農民專業合作社在全國各地蓬勃興起,已經發展成為重要的農村市場主體,對促進現代農業建設、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民穩定增收發揮了重要作用。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中央農村工作會議精神以及《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有關規定,構建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與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互動合作機制,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加快發展,現就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農民專業合作社的金融服務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頒佈單位: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已撤銷),農業部(已撤銷)

文       號:銀監發[2009]13號

頒佈時間:2009-02-05

實施時間:2009-02-05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一、進一步提高對做好農民專業合作社金融服務工作的認識

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由同類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願聯合、民主管理並在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登記的互助性經濟組織。這種新型的市場主體是聯結分散農户與大市場的橋樑紐帶,是提高農户市場談判地位的有效載體,是推動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轉變的重要組織形式。加強和改進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金融服務,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加快發展,有利於進一步推動轉變農業發展方式,提高農業生產組織化程度,延長農業產業鏈條,優化農業產業結構,挖掘農業內部增收潛力,促進農村改革發展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同時,也有利於圍繞農業產業鏈貫通金融支農鏈條,進一步拓寬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業務範圍,提高整體盈利水平和可持續發展能力。近年來,一些地方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按照銀監會統一部署,積極探索加強和改進農民專業合作社金融服務的有效途徑,受到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廣泛歡迎,取得了積極成效。但是,由於農民專業合作社總體發育水平不高,多數農民專業合作社經濟實力不強,註冊資本金較少,可抵(質)押財產不多,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對農民專業合作社信貸服務存在許多制約因素,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金融服務不繫統、不平衡、不充分的問題仍然比較突出。各級銀行業監管部門、農業部門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要進一步提高對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重要性的認識,切實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發揮工作主動性和創造性,積極採取多方面有效措施,加強和改進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金融服務工作。

二、把農民專業合作社全部納入農村信用評定範圍

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要按照“先評級--後授信--再用信”的程序,把農民專業合作社全部納入信用評定範圍。2009年上半年,要與當地農村經營管理部門一道,對轄內農民專業合作社逐一建立信用檔案。各省級農村信用聯社要以產業基礎牢、經營規模大、品牌效應高、服務能力強、帶動農户多、規範管理好、信用記錄良等為主要內容,探索建立和完善符合農民專業合作社特點的信用評價體系,指導轄內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開展信用評定工作。對於獲得縣級以上“農民專業合作社示範社”稱號或受到地方政府獎勵以及投保農業保險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可適當提高相應的信用資質評級檔次。要堅持實事求是、循序漸進的原則,規範開展信用評定工作,穩步構建農民專業合作社自願參加、政府監督指導、金融機構提供貸款支持的授信管理模式。對信用等級較高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應在同等條件下實行貸款優先、利率優惠、額度放寬、手續簡化的正向激勵機制,大力培育守信光榮、失信可恥的信用觀念和誠信氛圍,推動農民專業合作社加快發展。

三、加大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信貸支持力度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要積極藉助農民專業合作社聯繫千家萬户,成員從事同類生產經營活動,彼此情況相對熟悉的優勢,探索實施信貸管理批量化操作的有效形式,促進農户貸款管理模式實現從“零售型”向“批發型”轉變。要加強調查研究,深入瞭解當地農業發展的政策導向和產品優勢,全面把握當地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行業分佈、發展水平以及其組織實施標準化生產、加工、儲藏、運輸、銷售等各環節的金融服務需求。在此基礎上,加強市場細分,提高支持發展的精細化水平。對處於起步階段的各類農民專業合作社,主要採取向合作社成員及與合作社建立穩定購銷關係的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發放貸款,幫助農民專業合作社逐步形成紮實的產業基礎;對於發展層次較高、經營效益較好,輻射帶動能力較強,信用狀況良好的各類農民專業合作社,要予以重點支持,積極滿足必要的資金需求,做到扶持一個農民專業合作社,帶動一個特色產業,搞活一地農村經濟,致富一方農民羣眾。對符合相關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鼓勵把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授信與對合作社成員單體授信結合起來,建立農業貸款綠色通道,採取“宜户則户、宜社則社”的辦法,提供信貸優惠和服務便利。將農户信用貸款和聯保貸款機制引入農民專業合作社信貸領域,積極滿足農民專業合作社小額貸款需求。對資金需求量較大的,可運用政府風險金擔保、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擔保等抵押擔保方式給予資金支持。對於遭受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導致貸款拖欠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可按照商業原則適當延長貸款期限,並根據需要適當追加貸款投入,幫助其恢復生產發展。

四、創新適合農民專業合作社需要的金融產品

在堅持風險可控、成本可算、利潤可獲、信息披露到位的前提下,支持和鼓勵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結合實際,大力推進金融產品創新,積極滿足農民專業合作社金融服務需求。鼓勵以符合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為平台,在有效控制信貸風險的基礎上,擴大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信用貸款發放。鼓勵進一步探索擴大農民專業合作社申請貸款可用於擔保的財產範圍,創新各類符合法律規定和實際需要的農(副)產品訂單、保單、倉單等權利以及農用生產設備、機械、林權、水域灘塗使用權等財產抵(質)押貸款品種。鼓勵發展自助可循環流動資金貸款品種,做到一次申請,統一授信,週轉使用。鼓勵發揮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信息、網絡優勢,拓展收費類和服務類資金歸集等中間業務,向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市場信息和金融諮詢、代理保險銷售和理財業務等。要加強與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合作,繼續推廣銀(社)團貸款以及業務代理,發揮金融合力支持作用。

五、改進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金融服務方式

對規模較大、競爭力和帶動力強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要在確保安全前提下,積極提供代理或流動上門服務。加快綜合業務網絡系統建設,鼓勵在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比較充分的地區就近設置ATM、POS等金融服務機具,穩步推廣貸記卡業務,探索發展手機銀行業務,提高服務便利度。特別要圍繞提高審貸效率和解決擔保難題,創新服務方式。要針對農產品生產和銷售季節性強、貸款需求急的特點,適當前移貸前調查環節,簡化貸款審批流程,提高審貸效率,動態瞭解和掌握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生產經營情況。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及成員提出的貸款申請,要確保在最短時間內完成貸款受理、調查和審查工作,確保符合條件的貸款需求在最短時間內得到滿足。對於符合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可根據其生產經營規模、成員户數以及整體償債能力等,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進行綜合授信,實現“集中授信、隨用隨貸、櫃枱辦理、餘額控制”。對於農民專業合作社以獨立法人名義申請貸款的,可由其成員提供聯保。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個人申請貸款的,可採取合作社內封閉聯保或由合作社提供信用擔保方式。對於獲得縣級以上“農民專業合作社示範社”稱號或受到地方政府獎勵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推行金融超市“一站式”服務和農貸信貸員包社服務,在授信方式、支持額度、服務價格、辦理時限等方面給予適當優惠。

六、鼓勵有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信用合作

優先選擇在農民專業合作社基礎上開展組建農村資金互助社的試點工作,並納入銀監會新型農村金融機構試點工作範圍內統一推進。在農民專業合作社基礎上組建農村資金互助社,要按有關規定履行市場準入審批手續,組建的農村資金互助社要接受銀行業監管機構的監管,依法合規審慎開展經營活動,真正辦成社員自願入股、民主管理、以服務社員為宗旨、謀求社員最大利益的合作性金融組織。允許符合條件的農村資金互助社按商業原則從銀行業金融機構融入資金。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採取共同持股基金或持股會等形式,集合和保護成員投資入股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股東(社員)權利。鼓勵發展具有擔保功能的農民專業合作社,運用聯保、擔保基金和風險保證金等聯合增信方式,為成員貸款提供擔保,藉以發展滿足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金融需求的聯合信用貸款。鼓勵農民專業合作社圍繞農業產業化經營和延伸產業鏈條,藉助擔保公司、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等相關農村市場主體作用,擴大成員融資的擔保範圍和融資渠道,提高融資效率。

七、加強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金融服務的風險控制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要結合實際,儘快制定農民專業合作社貸款等金融服務管理辦法,明確支持重點,規範業務操作規程。要抓緊建立健全科學的激勵約束機制,加強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貸款風險的全程跟蹤與管理,嚴格按照規定做好貸款“三查”工作。建立對農民專業合作社不良信用記錄懲戒機制,對於未按借款合同規定用途使用信貸資金、惡意違約不履行還款責任的,要予以曝光,停止一定期限的授信,降低信用等級,取消信貸優惠;對於挪用貸款、弄虛作假取得貸款的,立即取消授信,採取限期收回其他資產保全等措施,並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積極採取有效的風險防範和緩釋措施,支持和鼓勵農民專業合作社理事長、理事、監事及成員個人以個人財產,對專業合作社或成員貸款提供連帶責任擔保。支持和鼓勵農民專業合作社對貸款抵(質)押財產辦理保險,保險期限不得短於貸款期限,投保金額不得低於貸款本金和利息之和,且保險單上應註明貸款人為第一受益人,在貸款期限內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停保、退保。

八、強化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金融服務工作的組織指導和政策激勵

各級銀行業監管部門和各級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要建立必要的工作聯繫機制,加強信息溝通,密切業務協作,共同組織做好農民專業合作社的金融服務工作。各級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要加強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管理,加快推進農民專業合作社規範化建設,幫助農民專業合作社建立健全章程和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建立成員賬户,實行財務公開,推動民主管理;要抓緊建立和完善農民專業合作社信息庫,密切加強與當地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協作和配合,及時提供有關信息資料,為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向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務創造基礎條件;要發揮熟悉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優勢,主動配合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信貸服務工作,為其授信和用信當好參謀,協助做好貸前調查、貸款發放和回收工作;積極鼓勵地方政府出資建立農民專業合作社貸款擔保基金或風險補償基金,並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金融服務成效明顯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給予資金獎勵、税收減免等多種形式的支持政策,引導實現對農民專業合作社信貸投放的持續增加和金融服務的持續改善。各級銀行業監管部門要會同農業部門加強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金融服務的後續評估,密切跟蹤有關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進展,切實加強政策指導,支持推廣有益經驗,持續放大創新成效,在更大範圍和更高層次上提高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金融服務水平。

請各銀監局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內各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請各省(區、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農林、農牧)廳(委、辦、局)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內各市(師)、縣(團)農村經營管理部門。

二ΟΟ九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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