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直屬單位建設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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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直屬單位建設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文化部直屬單位建設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為了適應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新形勢,促進文化事業的發展,加強和改善文化部直屬單位基礎設施條件,規範基本建設項目管理,提高投資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和基本建設管理制度,制定本辦法

頒佈單位:文化部(已撤銷)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2006-07-01

實施時間:2006-07-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適應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新形勢,促進文化事業的發展,加強和改善文化部直屬單位基礎設施條件,規範基本建設項目管理,提高投資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和基本建設管理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根據國家基本建設項目與投資管理職責分工,本辦法適用於文化部直屬單位使用中央預算內基建投資及單位自籌資金(含行政事業費結餘、捐贈、貸款、合作資金等)進行的建設項目。文化部機關及其所屬單位建設項目歸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管理。

項目主要包括業務辦公用房、演出劇場和排練用房、配套輔助用房、單身職工集體宿舍的新建、擴建、翻建。與土建相關的採暖、空調、電梯、防火防盜、人防等設施及主要設備、管網的更新改造,也按基建項目考慮。

按國家投資體制改革規定,職工住宅建設不再納入中央預算內基建投資計劃範圍。

第三條 直屬單位基本建設項目按投資規模分為大中型項目、普通項目和更新改造項目。依照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規定,總投資達到3000萬元的,按大中型項目管理。

第四條 直屬單位建設項目必須嚴格執行中央預算內基建投資管理體系和屬地管理原則。

(一)直屬單位即建設項目法人,履行業主職責,就工程項目對國家及文化部負責,承擔申請立項、籌措建設資金、開展工程準備、組織工程建設和驗收、辦理交付固定資產和項目的使用等管理責任。

(二)文化部是直屬單位基建項目主管單位,負責直屬單位項目及投資的審批或核准。計劃財務司是具體的業務管理部門,負責普通項目和更新改造項目的立項審核、投資評估與中央財政預算內基本建設年度投資計劃的編報;配合直屬單位申報北京市建房計劃;參與對項目建設的監督。

(三)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大中型項目的立項審批或核准。由直屬單位按規定進行項目申報,經文化部審核後再向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申報。投資規模巨大或工程複雜、影響大的項目,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報請國務院審核同意後,再行下達審批或審核意見。

(四)北京市規劃委員會是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直屬單位建設項目必須符合北京市城市規劃要求並接受市規劃委的審核,辦理工程建設規劃許可證。項目的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投標工作的審核亦由北京市規劃委員會負責。

(五)北京市建設委員會是地方基建行政主管部門。直屬單位在京建設項目需經其審核納入北京市建房計劃、辦理工程開工證並負責工程監理、施工單位招標投標審核。項目需要徵用建設用地的,要先向北京市建設委員會申請,經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北京市建設委員會下達項目建設用地批覆文件。

(六)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是國家部委及其直屬單位中央所屬土地利用計劃審核部門。

第五條 直屬單位項目建設應貫徹經濟、適用、安全的原則。

第六條 健全項目責任制。嚴格按照基本建設程序辦事,施行建設項目全過程管理;採用先進技術,節能降耗;有效控制投資,提高投資效益;加強廉政建設,杜絕違法違紀行為。

第七條 項目的建設程序主要包括:項目確立,工程初步設計,申請年度預算內投資,申領建設規劃許可證、開工證,組織工程施工,竣工驗收,開展工程審計,工程轉固定資產等。

建設單位要嚴格按照上述規定環節和先後順序,逐項履行報批手續。上一環節未完成的不能進行下一環節。未履行程序擅自開工的項目不予安排投資。嚴禁邊勘察、邊設計、邊施工的“三邊”工程。

第八條 項目的勘察設計、監理、施工、主要材料和設備的採購等,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北京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進行招標投標。項目中凡納入年度政府集中採購目錄的設備,應委託中央國家機關採購中心承辦。

第九條 單位紀檢監察部門應參與對工程招標投標或選擇委託單位過程的監督。國家投資在1000萬元以上的建設項目和大型修繕、設備採購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由直屬單位提出申請,駐文化部紀檢組監察局參與監督。

第十條 項目的評估、審計等諮詢服務業務,應面向市場,擇優選擇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其中審計單位的確定應事先徵得計劃財務司的認可,或由計劃財務司委派。

第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可委託項目管理公司進行專業化管理,試行“代建制”。

第二章 項目確立

第十二條 直屬單位項目在做好調查研究並確認符合以下條件的,可提出建設項目立項申請。

1、符合文化部直屬單位中長期發展規劃;

2、單位實際需要及事業發展,確有必要;

3、符合城市規劃和市政要求。

第十三條 直屬單位申請建設項目必須報送立項報告,新建、擴建、翻建項目須以項目建議書形式提交。

達到大中型工程標準,納入大中型工程管理的項目或比較複雜且投資較多的普通項目,還須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有新徵(佔)土地要求的項目,立項前需要事先完成《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手續的申辦。

(一)項目建議書(立項報告)主要包括:項目概況,項目責任人,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和依據,建設地點,擬建規模、內容和標準,初步規劃方案(包括方案圖或示意圖),投資估算與資金來源,項目進度安排等。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主要包括:1、項目概況;2、項目建設的必要性;3、項目建設選址及建設條件論證;4、建設規模和建設內容等規劃設計方案(包括方案圖);5、環境分析(日照分析等);6、交通條件;7、消防;8、節能節水;9、人防;10、總投資估算及資金來源;11、投資效益分析;12、項目建設週期及工程進度安排;13、勘察設計、監理、施工、以及重要設備材料等採購活動的具體招標範圍(全部還是部分)、招標組織形式(委託招標或是自行招標)、招標方式(公開招標還是邀請招標);14、結論;15、附件(圖)。

(三)更新改造項目的項目建議書(立項報告)主要包括:項目內容與規模、當前狀況、檢測部門的意見、改造條件、改造方案、投資測算和來源等。

第十四條 直屬單位要在調研的基礎上,認真編制立項文件。

(一)普通項目中的新建、擴建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應請專業設計或諮詢單位協助,特別是參與編制其中的項目規劃方案。

(二)大中型項目或納入大中型項目管理的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必須通過招標或委託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編制完成。

(三)更新改造項目的立項報告,宜請專業部門協助。

(四)新建、擴建項目建議書的文件中需要附上北京市規劃委員會下達的項目規劃意見書和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批覆的中央所有權土地利用規劃意見。

第十五條 文化部在收到直屬單位項目建設申請後,應及時予以研究、論證並批覆或審核上報。

(一)新建、擴建普通項目由計劃財務司組織有關人員對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評議,必要時可委託有專業資質的中介機構進一步進行項目評估後,由計劃財務司報部審批。

(二)達到大中型項目標準或納入大中型項目管理的項目,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由計劃財務司組織有關人員評議並經文化部審核後,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組織評估和審批。

第三章 項目計劃

第十六條 直屬單位項目應按規定納入工程計劃體系,方可實施。計劃體系包括文化部項目儲備計劃、項目建設計劃、年度中央財政投資計劃、年度中央財政資金預算計劃、北京市建房計劃、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央土地利用計劃。

第十七條 文化部實行直屬單位建設項目儲備制度。直屬單位按規定的時間要求,提前將建設項目申請報送文化部。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報批、確定立項後的項目,納入文化部項目儲備計劃,作為編制項目建設計劃和上報項目年度投資計劃的依據。儲備項目正式批准轉入文化部的建設計劃,才能開始建設。

第十八條 文化部根據國家建設要求和文化設施建設中、長期規劃,本着統籌兼顧的原則,將已經納入儲備項目庫的項目,按規定轉為建設項目。

(一)申請國家財政投資的項目需按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安排年度中央財政預算內建設項目和投資計劃的要求和時間,向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申報下一年項目建設計劃(包括續建項目同期上報)。

(二)不申請國家財政投資的建設項目,除大中型項目外,一般不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進行建設投資審批,只要條件成熟,可即時將儲備項目轉為建設項目。

第十九條 對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已經批准,或文化部批准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核同意安排中央財政預算內投資的直屬單位建設項目,按照綜合平衡,區別輕重緩急,經文化部與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協商,合理安排年度投資計劃,並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下達。

第二十條 建設項目資金年度預算計劃,按規定由直屬單位經計劃財務司,與其它年度預算一併上報財政部。中央財政預算內基建年度資金計劃最終由財政部根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批覆的中央財政投資計劃確定。

第二十一條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批准或審核同意的新建、擴建項目且安排投資後,直屬單位需向北京市建設委員會申請中央在京單位年度房屋建設計劃。

(一)由計劃財務司出具函件,直屬單位持文化部或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批准的立項文件及北京市規劃委員會的規劃意見書,先向北京市建設委員會申請項目登記備案。

(二)待項目初步設計和概算批准後,仍由計劃財務司出具函件,持初步設計批覆文件、建設資金和建設用地證明等必備文件向北京市建設委員會申請,將已納入登記備案表的項目轉入當年施工項目計劃。

納入北京市施工項目計劃後,直屬單位方可向北京市規劃委員會申請辦理項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 按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規定,中央部委及在京直屬單位土地上建設項目,應納入中央所屬土地利用管理計劃。

第四章 項目設計

第二十三條 直屬單位項目確立以後,應委託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按照批准的項目建議書(或立項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的要求,開展項目設計。項目設計主要包括設計方案、初步設計和設計概算、施工圖設計。

第二十四條 設計方案是在初步規劃方案基礎上的深化,主要包括與已有建(構)築物的關係,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建築物外部造型、內部佈局,工藝技術路線,主要經濟技術指標等。

第二十五條 設計方案應充分論證,必要時可進行多方案比較或組織有關專家對設計方案進行論證、評議。

北京市規劃委員會在項目規劃意見書上有要求的,設計方案應報北京市規劃委員會審批。

第二十六條 國家投資在100萬元以上的建設項目,必須編制初步設計和投資概算,報文化部審批。初步設計及概算應達到建設部規定深度。

第二十七條 對內容複雜、投資較多的普通項目的初步設計和概算,計劃財務司組織具有專業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評估,明確修改意見,報部審批。評估費用在項目中列支。普通項目設計概算超出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定的項目投資額,由直屬單位組織設計調整,或負責不足資金的籌集。

第二十八條 大中型工程初步設計和投資概算,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組織評估與審批。設計概算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投資估算,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可要求對項目重新進行決策。批准的概算即為工程投資的最高限額,不得隨意突破。如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投資概算超出時,須事先按規定程序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批追加投資。審批未通過的,直屬單位應自行平衡投資。

第五章 項目實施與管理

第二十九條 文化部或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批准建設項目正式立項後,直屬單位應明確主管項目建設的單位領導,作為項目責任人。單位法人是該項目的第一責任人,對項目的建設內容、標準、質量、工期、安全、廉政等負有首要責任。

第三十條 直屬單位應成立工程籌建處(辦公室),具體組織工程建設並保持與上級主管業務部門的聯繫和溝通。工程籌建處(辦公室)應確定項目負責人。負責人應熟悉國家有關投資建設的方針、政策和法規,有較強的組織能力和較高的政策水平,有一定的專業技術知識和建設項目管理實際經驗。

第三十一條 項目管理委託中介機構採用項目“代建制”模式的,應事先報請文化部批准。

(一)受委託中介機構必須是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化管理機構,主要通過招標選擇。

(二)針對文化部基建項目管理及項目的特點,直屬單位應簽署項目公司委託協議,詳細明確各方職責。

(三)依據委託協議或合同規定,項目管理公司可以在相應的權限內代表項目法人從事建設管理工作,直屬單位應予積極配合。

第三十二條 項目的實施必須嚴格執行工程建設監理制,充分發揮監理單位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工程協調作用,以達到預定的質量、投資、進度和安全的控制目標。

第三十三條 直屬單位項目必須實行合同管理制。工程設計、施工、採購和工程監理要依法訂立合同。

為適應市場經濟需要,要加強和規範合同管理,應以國際諮詢工程師聯合會(FIDIC)合同條件為參考範本。

合同文本要注意體現風險防範意識,各類合同要有明確的質量要求、履約擔保和違約處罰條款。

第三十四條 直屬單位建設項目開工應具備下列條件:

已落實年度項目建設投資;

具備完整的建設用地歸屬證明文件;

已完成全部設計圖及複審;

已完成施工和監理招標投標;

已完成施工現場“三通一平”;

已完成項目施工審批手續(即已取得《開工許可證》)。

第三十五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若進行調整項目規模、使用功能和提高設施標準,應報計劃財務司備案。項目重大變化需經文化部批准。大中型工程的調整要向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申報。

第三十六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直屬單位應建立和完善項目投資管理規章制度,細化操作程序;採取有效的技術手段定期分析投資狀態,全過程嚴格控制投資,防止超概算。

第三十七條 項目調整導致投資突破批准的概算,直屬單位負責籌集資金解決投資缺口,並保證工程完成和不降低項目立項批覆時的各項功能。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工程投資超過概算的,可報原批准單位審批,未批准的,直屬單位自行平衡投資。

第三十八條 直屬單位要嚴格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時收集、整理、歸檔從籌備到工程竣工驗收各環節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建設項目檔案。項目竣工驗收後,按規定移交城市檔案管理部門和單位後勤使用部門。

第六章 項目資金管理

第三十九條 直屬單位應按財政部規定並接合本單位特點,加強對基建財務的管理。建立嚴格的基建預算和資金支出審核制度,並注意提高工作效率,保證工程順利地開展。

第四十條 直屬單位要做好年度財務決算的編制、審核、報批工作,接受計劃財務司的監督。

第四十一條 直屬單位要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年度投資計劃、年度支出預算、工程進度,經文化部向財政部申請項目建設資金的撥付。

第四十二條 項目資金要專款專用,按規定標準開支。項目實施過程中,未經批准,不得改變資金的性質。

按財政部規定,文化部直屬單位建設項目資金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管理辦法執行。

第四十三條 直屬單位嚴格執行工程價款結算制度,按照工程價款結算有關程序支付工程進度款。

竣工工程價款結算必須按結算價總額的5%預留質量保證金,按合同規定的質量保證期結束後付款。

第七章 竣工驗收

第四十四條 項目完成後,直屬單位須按有關規定及時組織竣工綜合驗收。重要項目報計劃財務司組織複驗收,國家重點工程還須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組織國家驗收。

第四十五條 竣工驗收須提供下列文件:1、竣工驗收報告;2、批准的項目建議書(或立項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3、工程招標、政府採購工作總結;4、施工圖、竣工圖;5、設備技術説明書;6、其它有關審批、修改、調整、檢驗文件和各種技術資料;7、工程質量合格文件;8、工程結算、工程財務決算及審計報告。

第四十六條 工程驗收合格後,直屬單位須在3個月內完成基建項目竣工結算和財務決算,報文化部審批。重點基建項目財務決算還需報財政部審批。

第四十七條 竣工結算和財務決算實行“先審核,後審批”的辦法,即先委託投資評審機構或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竣工結算和財務決算實行審核,再按規定批覆。中介機構的選擇必須經計劃財務司同意或由計劃財務司委派。審核費用在項目中列支。

第四十八條 項目完成後,直屬單位應及時開展審計工作和辦理固定資產移交手續。工程不移交固定資產,不應交付使用。直屬單位應組織完成項目建設總結報告,分析建設過程中的成績和問題,提出改進意見。總結報告應報項目審批部門備案。

第四十九條 重要項目工程竣工並交付使用一段時間後,計劃財務司要組織對項目的立項決策、設計、施工、竣工驗收及運營,進行全面、系統的綜合評價。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辦法由文化部計劃財務司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6年7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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