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處理勞資案件的經驗和對今後處理勞資案件的幾點意見

來源:法律科普站 1.78W

關於處理勞資案件的經驗和對今後處理勞資案件的幾點意見

關於處理勞資案件的經驗和對今後處理勞資案件的幾點意見

法院幹部必須認真學習國家在過渡時期的經濟政策和有關勞資關係的政策、法令、指示、決議等文件,以便在處理具體案件時,能夠根據黨和國家的政策法令,按照當地社會經濟發展情況以及各種行業的經營情況,區別工業與商業,區別是否有利於國計民生,妥善處理,以免脱離實際,違反政策。

頒佈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號:法行字第4637號

頒佈時間:1954-05-19

實施時間:1954-05-19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暫無信息

一、1953年夏我們總結了各地法院處理勞資案件的經驗

在進行此項工作中,重點抽查了北京、天津、上海、瀋陽四個市人民法院及華北分院在1953年上半年所處理的勞資案件中的187件。從抽查的結果來看,上述法院對這些案件的處理:絕大多數是正確的,但也有少數在執行政策上存在着偏“左”或偏右的現象。

法院受理勞資案件歷年顯著增加:北京市人民法院1951年下半年度收案299件,1952年下半年度收案830件,增加2.7倍。上海市人民法院1951年下半年度收案594件,1952年下半年度收案1365件,增加2.2倍。瀋陽市人民法院1951年下半年度收案189件,1952年下半年度收案366件,增加1.9倍。天津市人民法院1951年下半年度收案218件,1952年下半年度收案1575件,增加竟達7.2倍強。1953年上半年北京市人民法院收案616件,天津市人民法院收案1443件,與1952年下半年比較雖略有減少,但比1951年收案約增加2倍或7倍。勞資案件發生最多的是在職工10人上下的中、小工廠,手工業作坊及少數小商店。案件的主要內容是解僱、拖欠工資、復工、勞保福利以及違反勞動紀律等。

勞資案件增多的原因:主要的是,由於有些資本家對政府對於私營工商業的政策瞭解不夠,因而懷疑顧慮,對企業經營抱消極態度,對工人店員抱戒懼態度。有的逃避資金,縮小營業;有的遇到困難,不積極設法克服,企圖丟包袱,要求歇業解僱。也有一部分是不法資本家受到“五反”教育後不但不知悔改,反而對職工心懷不滿、仇視對立,甚至採取“三停”(停工、停薪、停夥)及其他軟硬花招打擊報復。如瀋陽市中孚鐵工廠加工任務正常,設備亦較完善。只因工人在“五反”時檢舉了資方的“五毒”行為,資方即懷恨在心,藉口經營困難拖欠工資。工人們為了搞好生產,主動讓步,答應資方所欠工資在生產贏利中分期給付,而資方反而得寸進尺,不僅繼續無理拖欠工資三個月,且誣稱工人李金城等(基層工會幹部,“五反”中積極分子)勞動紀律不好,要求解僱,解僱不成,就非法停工。又如天津市與華造杼廠資方侯文華,“五反”時抗拒運動,“五反”後報復工人,藉口經營困難無力開工,非法停工、停薪、停夥,企圖逼走工人。他們揚言“不解僱工人就不幹了”,並偷偷將廠裏的工具搬走,另與親朋合夥經營。另外還有的是企業並非國計民生所需,或雖為國計民生所需,但經營不善,產品粗製濫造,銷售滯呆,無利可圖,因而引起解僱或拖欠工資糾紛。最近也發現有些資本家因為抗拒社會主義改造想藉故停業解僱工人,以致發生勞資糾紛的。

其次是,有相當部分的職工認為在私營企業特別是小工廠、作坊和商店中工作無前途、不光榮,願到國營企業中去工作,因而不安心,勞動紀律鬆懈。有的是不顧可能與否,要求提高工資福利待遇,或不尊重資方依法應有的一部分“三權”。加之這些行業工會的基層組織多數尚不夠健全,工作比較薄弱,以致職工中自發的經濟主義情緒與“左”的偏差沒有能及時克服。也使勞資糾紛不斷增多。

此外,還有一部分案件其實並非勞資糾紛,而是獨立手工業者與工徒間的糾紛。由於這些手工業者對政府的改造與發展手工業的政策缺乏瞭解,或由於某些工徒的“左”的情緒的影響,即態度消極,藉故縮小營業,或於解僱工徒後自己單幹,因而發生糾紛。

二、法院在處理勞資案件中基本上正確地貫徹了“發展生產,勞資兩利”的政策

對於資本家的各種不法行為給予了必要的制裁,保護了工人,維持了生產。如天津忠利成電料行,“五反”時查出是嚴重違法户,“五反”後對政府不滿,仇視工人,抗拒退、補,連續十一個月不發工資,並以歇業解僱威協職工,使職工遭受嚴重困難,而資方則大吃大喝,存心拖垮營業。職工想盡辦法團結資方搞好生產,資方不但不知悔改,反而鼓動同行,打擊職工對抗政府。法院將該行資方扣押,經教育後資方作出清繳欠薪欠税計劃,乃從寬判處徒刑半年,緩刑一年。該行工人反映資方自此以後確有悔改表現一積極經營。法院對於心存顧慮與戒懼而經營消極的資方,則耐心講明政策,指出其錯誤,教育其積極經營生產。對某些與國計民生有利的行業因資方確有困難而發生的糾紛,幫助資方解決了某些實際困難,搞好勞資關係,使生產得以維持。

但由於法院有些幹部對國家過渡時期的經濟政策與有關勞資問題的政策缺乏全面的瞭解,因而在處理勞資案件中還存在着“左”和右的偏差。“左”的偏差,表現在處理此類案件時,不從營業實際情況出發,不瞭解在勞資兩利的條件下發展生產是符合工人階級整體的長遠的利益的,從而片面地照顧部分工人的眼前利益,遷就某些工人的過高要求,甚至袒護工人的嚴重違反勞動紀律與毆打資方的行為,致使某些本來應該與可能維持的企業,弄到無法繼續維持,結果搞垮了生產,勞資兩敗俱傷,公私均蒙不利。特別是有些同志把獨立手工業者的僱用關係或師徒關係與勞資關係混淆不分,以致影響小手工業者的積極性。這種情形各地都有,突出的例如瀋陽市法院曾判令只有113萬元資金的理髮店業主,對患肺病的工人負擔注射42支鏈黴素的費用。右的偏差是在於對資產階級的本質認識不足,缺乏警惕,輕信其裝窮詭辯,如對本有發展前途也有能力繼續經營的企業,竟聽信資方虛構的困難,輕率成立和解或判準解僱;甚至對不法資本家為報復工人在“五反”中的正義行動,抵抗工人的監督,有計劃的迫使工人接受非法解僱的違法行為,也不加追究,不加懲治,也不運用法律武器來保護工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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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對法院處理勞資案件的幾點意見:

由於勞資關係問題很複雜,從司法工作角度所見到的往往只是問題的一個側面,其中有許多問題也不可能一下子全部加以解決,現只將必要而又可能解決的幾個問題提出如下的處理意見:

(一)法院幹部必須認真學習國家在過渡時期的經濟政策和有關勞資關係的政策、法令、指示、決議等文件,以便在處理具體案件時,能夠根據黨和國家的政策法令,按照當地社會經濟發展情況以及各種行業的經營情況,區別工業與商業,區別是否有利於國計民生,妥善處理,以免脱離實際,違反政策。處理重大案件時,應及時向當地黨政領導機關報告請示,並與工會、勞動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密切聯繫。只有這樣,才能對案件作到正確處理。此外,法院應定期對處理此類案件的經驗教訓加以總結,藉以教育幹部,改進工作。

(二)法院在處理具體案件時,應根據政策法令和各種不同情況,分別對待。

在處理解僱糾紛時,對資方的各種違法解僱,除依法不許其解僱外,並應對其違法行為酌情給予告誡或應得的處分;對於因有顧慮而對經營抱消極態度要求解僱者,應進行説服教育解除其顧慮,不應允其解僱;對有嚴重困難確實無法繼續維持原來營業,經當地政府批准其緊縮營業或歇業者,應准許其部分解僱或全部解僱。

在處理拖欠工資糾紛時,所欠工資應限令資方清償。對資方違法停薪故意拖欠工資的行為,除限令清償工資外,並應對其中情節嚴重者依法懲處。對一次償付確有困難者,可予以照顧,準其分期償付。

在處理復工糾紛時,對於久懸未決的違法解僱爭議案件,可按其爭議情節和勞資雙方的具體情況分別處理。如職工已另有職業,可令資方承認錯誤,並保證以後不再非法解僱職工,具結了案;如職工現在仍無工作,資方經營尚好,可以增添職工而工人的條件又適合者,應判令復工;如資方經營確有困難不能增加職工時,應判令資方依法予被非法解僱的職工以必要的物質補償。至於那些確因工人有嚴重過錯而被解僱,責任確在職工方面,而不在資本家方面者,一般不應判令復工。

在處理勞保福利糾紛時,對玩忽法令,置職工生命安全、健康福利於不顧者,應責令資方改善;如已造成事故,應視情節輕重給予應得的告誡或處分。對一般的勞保福利糾紛,應先令雙方根據發展生產勞資兩利的政策並結合該企業的實際條件協商處理。

在處理關於工人違反勞動紀律的糾紛時,法院應教育職工一方面要監督資方遵守國家法令,進行正當經營,另一方面職工本身要遵守勞動紀律與生產秩序。法院對於職工中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以及資本家的嚴重違法行為,均應酌情給予必要的告誡或應得的法律處分,縱容放任與單純懲罰都是錯誤的。

(三)必須明確劃分自己不參加主要勞動而以剝削工人學徒的勞動為生的手工業資本家和自己負擔主要勞動,只是僱用個別助手和學徒的獨立手工業者的界限,根據不同的關係分別加以處理。對勞資關係和獨立手工業者的師徒關係或僱傭關係混淆不清,就會造成政治上的錯誤。因此,審判人員應很好的學習政務院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決定,及中央有關此類問題的指示,以便在處理具體案件時,學會做具體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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