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關於處理工傷爭議難點問題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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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爭議無非就是是否屬於工傷、工傷傷殘程度以及工傷待遇、賠償方面的爭議。既然存在爭議,肯定就要解決爭議。我國法律法規對工傷爭議的解決是否有規定呢?下面,小編為大家帶勞動部來《關於處理工傷爭議難點問題的處理》,希望能幫助大家。

勞動部關於處理工傷爭議難點問題的處理

勞動部辦公廳在《關於處理工傷爭議有關問題的覆函》(勞辦發[1996]28號)中就處理工傷爭議的7個難點問題分別作了規定,主要內容是: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傷認定及可否享受工傷待遇發生爭議,並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確定其申訴時效時,不能一概將職工負傷之日認定為爭議發生之日,應依據具體情況確定爭議發生之日。

(2)目前處理工傷爭議的主要法律和政策依據是《勞動保險條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和全國總工會《勞動保險問題解答》(已收入本書)。全總的文件是1964年前後發佈的,之所以可以作為政策依據,是由其歷史原因所致。

(3)發生工傷認定爭議,當事人可以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的社會保險行政機構申訴,也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的社會保險行政機構申訴,也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由社會保險行政機構處理的,當事人不服,可依法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由仲裁委員會處理的,應先委託勞動部門的社會保險行政機構進行認定,然後依據認定結論和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當事人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當事人仍是爭議雙方。

(4)發生傷殘鑑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應先委託當地勞動鑑定委員會進行傷殘鑑定,然後依據鑑定結論及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5)職工對勞動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傷殘鑑定結論不服,可依法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但是對仲裁委員會委託勞動鑑定委員會所作的鑑定結論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應按勞動爭議仲裁程序進行。

(6)職工因工傷待遇給付問題與用人單位發生的爭議,屬於勞動爭議,可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但是職工與社會保險機構發生的工傷待遇給付爭議,不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職工可向社會保險機構的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7)職工在工作時間、工作區域因工作原因造成的傷亡(包括因工隨車外出發生交通事故而造成的傷亡),即使職工本人有一定責任,都應認定為工傷,但不包括犯罪和自殺行為。認定職工工傷,並不影響企業按規定對違章操作的職工給予行政處分。

(8)司機在執行正常工作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傷亡,屬於無責任或少部分責任的,一般應認定為工傷。

相信勞動部對工傷爭議處理的相關規定肯定能夠幫助大家解決工傷糾紛,本篇文章由本站小編為您整理編輯,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你在工傷糾紛的處理過程中遇到什麼不能解決的事,可以免費諮詢本站網站的工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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