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地圖管理辦法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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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省地圖管理辦法2018

陝西省地圖管理辦法2018

《陝西省地圖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2017年第1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頒佈單位:陝西省省政府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2017-09-11

實施時間:2017-11-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地方法規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地圖管理,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利益,規範地圖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地圖管理條例》《陝西省測繪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地圖是指下列向社會公開的地圖:

(一)紙質、布質等介質地圖,電子地圖和互聯網地圖;

(二)圖書、報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和標牌、廣告、影視等插附的地圖;

(三)各類產品附有的地圖圖形及其他形式的地圖。

第三條 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地圖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設區的市、縣(市、區)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圖工作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有關的地圖工作。

第四條 地圖的編制、出版、展示、登載、更新和互聯網地圖服務等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地圖編制標準、地圖內容表示、地圖審核的規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網信部門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地圖編制、出版、展示、登載和互聯網地圖服務的監督管理,保證地圖質量,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利益。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教育、新聞出版廣電、旅遊、測繪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國家版圖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國家版圖意識。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依法將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納入中小學教學內容,加強愛國主義教育。

新聞媒體應當配合相關部門開展國家版圖知識的公益宣傳,加強對危害國家主權、安全和利益的地圖違法行為輿論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向社會提供標準地圖,並定期更新。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使用正確表示國家版圖的地圖。

第六條 地圖的編制、生產、出版和互聯網地圖服務應當符合國家、省有關標準和規定,保證地圖質量。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理信息交換和共享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政府部門間地理信息資源共建共享機制,促進地理信息廣泛應用。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及時獲取、處理、更新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通過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向社會無償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實現地理信息數據開放共享。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對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的信息收集工作予以支持和配合,及時向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提供用於基礎地理信息更新的數據、信息。

第八條 從事地圖編制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測繪資質證書,並在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開展地圖編制工作。

第九條    編制地圖,應當執行國家有關地圖編制標準,遵守國家有關地圖內容表示的規定。

地圖上不得表示下列內容:

(一)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三)屬於國家祕密的;

(四)影響民族團結、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不得表示的其他內容。

第十條 地圖編制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編制的地圖內容應當完整、規範,所表示的地理信息應當準確,地圖圖名應當與內容相符;

(二)編制地圖,應當選用最新的地圖資料,保證地圖內容的現勢性;

(三)地圖的數學基礎、綜合原則、符號系統等內容的表示,應當符合國家和行業的有關標準和規定;

(四)編制地圖應當正確反映各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態、名稱及相互關係,並且內容符合地圖使用目的;

(五)地名和重要地理信息數據按照國務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最新公佈的信息標註。

第十一條 在地圖產品上刊載廣告,應當遵守廣告和地圖有關規定,不得影響地圖表示的正確性和主體性,其廣告不得超過地圖版面的百分之三十。

第十二條 利用涉及國家祕密的測繪成果編制地圖的,應當依法使用經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或者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進行保密技術處理的測繪成果。

第十三條 公益性地圖是指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的適合大眾公開使用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標準化地圖。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統一規劃、協調並組織依法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公益性地圖,通過其網站向社會公開發布,並及時更新。

第十四條 向社會公開的地圖,應當報送省或者設區的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審核。景區圖、街區圖、地鐵線路圖等內容簡單的地圖除外。

地圖審核不得收取費用。

第十五條 需要報送審核的地圖,由下列申請人報送審核:

(一)出版地圖的,由出版單位送審;

(二)展示或者登載不屬於出版物的地圖的,由展示者或者登載者送審;

(三)生產附着地圖圖形的產品的,由生產者送審;

(四)進口不屬於出版物的地圖或者附着地圖圖形的產品的,由進口者送審,進口屬於出版物的地圖,依照《出版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出口不屬於出版物的地圖或者附着地圖圖形的產品的,由出口者送審。

第十六條 送審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地圖審核申請表;

(二)需要審核的地圖樣圖或者樣品;

(三)地圖編制單位的測繪資質證書。

進口不屬於出版物的地圖和附着地圖圖形的產品的,僅提交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材料。利用涉及國家祕密的測繪成果編制地圖的,還應當提交保密技術處理證明。

第十七條 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下列地圖的審核:

(一)全省地圖;

(二)主要表現地為兩個以上設區的市行政區域的地圖;

(三)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委託的由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審核的地圖。

本省地方性中小學教學地圖由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組織審定。

第十八條 設區的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下列地圖的審核:

(一)主要表現地在本行政區域範圍內的地圖;

(二)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委託由設區的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審核的地圖。

第十九條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收到地圖審核申請後,應當對送審材料進行審查,符合規定要求的,決定受理;對不屬於審核範圍的,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條 有審核權的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地圖審核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決定。

時事宣傳地圖、時效性要求較高的圖書和報刊等插附地圖的,應當自受理地圖審核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決定。

應急保障等特殊情況需要使用地圖的,應當即送即審。

第二十一條 涉及專業內容的地圖,應當依照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審核依據進行審核。沒有明確審核依據的,由具有審核權的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徵求有關部門的意見,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徵求意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意見。徵求意見時間不計算在地圖審核的期限內。

有關部門未在規定時限內提出書面意見的,視為無異議。

第二十二條 送審地圖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國家有關地圖編制的標準,涉及到中國全圖的,應當完整正確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疆域;

(二)國界、邊界、歷史疆界、省內行政區域界線或者範圍、地名和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等符合國家和省有關地圖內容表示的規定;

(三)不含本辦法第九條規定地圖上不得表示的內容。

地圖審核批准文件和地圖審圖號應當在有審核權的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網站或者其他新聞媒體上及時公告。

第二十三條 經審核批准的地圖,應當根據有關規定核發地圖審圖號,並製作地圖審核批准通知書。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讓、出租、出借、偽造地圖審核批准通知書和地圖審圖號。

第二十四條 經批准出版、展示、登載的地圖,修訂地圖內容或者改變地圖形式的,應當重新送審。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版、展示、登載、銷售、進口、出口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的地圖,不得攜帶、寄遞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的地圖進出境。

進口、出口地圖的,應當向海關提交地圖審核批准文件和地圖審圖號。

第二十六條 經審核批准的地圖,應當在地圖或者附着地圖圖形的產品的適當位置顯著標註審圖號。其中屬於出版物的,應當在版權頁標註審圖號。

直接使用國務院或者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提供的標準樣圖,未對其內容進行編輯的,可以不送審,但應當標註原地圖審圖號並且註明出處。

第二十七條 經審核批准的地圖,送審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有審核權的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免費送交樣本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地圖出版活動的監督管理,依法對地圖出版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第二十九條 出版單位從事地圖出版活動的,應當具有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准的地圖出版業務範圍,並依照《出版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三十條 地圖著作權的保護,依照有關著作權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互聯網地圖服務行業的政策扶持和監督管理,鼓勵和支持互聯網地圖服務單位開展地理信息開發利用和增值服務。

第三十二條 互聯網地圖服務單位向公眾提供地理位置定位、地理信息上載標註和地圖數據庫開發等服務的,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測繪資質證書。

第三十三條 公開登載的互聯網地圖應當由互聯網地圖服務單位按照本辦法地圖審核有關管理規定送審。未經依法審核批准的互聯網地圖,不得公開登載。

互聯網地圖審圖號有效期按有關規定執行。審圖號有效期內地圖表示內容發生變化或者審圖號到期前,應當重新送審,取得新的審圖號。

第三十四條 互聯網地圖服務單位應當將存放地圖數據的服務器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並且制定互聯網地圖數據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網信、公安、安全、通信管理、保密等部門加強對互聯網地圖數據安全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互聯網地圖服務單位用於提供服務的地圖數據庫及其他數據庫不得存儲、記錄含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地圖上不得表示的內容。互聯網地圖服務單位發現其網站傳輸的地圖信息含有不得表示的內容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並且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網絡安全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測繪地理信息、宣傳、網信、保密、教育、公安、民政、商務、外事、工商、新聞出版廣電、通信管理、海關等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地圖編制、出版、展示、登載、生產、銷售、進口、出口及互聯網地圖服務等活動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 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地圖監督管理機制,推進行業信用體系建設,提高服務水平。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涉嫌地圖違法行為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查閲、複製有關合同、票據、賬簿等資料;

(三)查封、扣押涉嫌違法的地圖、附着地圖圖形的產品以及用於實施地圖違法行為的設備、工具、原材料等。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會同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對地圖產品及利用地圖發佈廣告等進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法規、標準和技術規範,加強地圖質量監督管理。

地圖編制、出版、展示、登載、生產、銷售、進口、出口單位及提供互聯網地圖服務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地圖質量責任制度,採取有效措施,保證地圖質量。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新聞出版廣電行政主管部門對公開出版物中涉及的地圖以及新聞媒體網站登載的地圖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地圖違法行為有權進行舉報。

接到舉報的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調查處理,並且為舉報人保密。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地圖產品上刊載廣告影響地圖表示的正確性和主體性或者地圖上登載廣告超過地圖版面的30%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責令整改,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轉讓、出租、出借地圖審核批准通知書和地圖審圖號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玩忽職守,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單位核發測繪資質證書,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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