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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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省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辦法

陝西省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辦法

為規範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管理,保證城市、鎮規劃的有效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陝西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本辦法共二十七條,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頒佈單位:暫無信息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暫無信息

實施時間:暫無信息

時 效  性:暫無信息

效力級別:暫無信息

第一條 為規範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管理,保證城市、鎮規劃的有效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陝西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調整、審批、實施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控制性詳細規劃,是指以依法批准的城市、鎮總體規劃為依據,對城市建設用地性質、使用強度、地下空間、城市交通、工程管線、公共配套設施及空間環境等做出控制要求的規劃。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監督指導工作。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和實施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各自職責,做好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全省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和管理工作的正常開展。

第六條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城市、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其他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

第七條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以下統稱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確定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規劃編制單位承擔編制工作。

第八條 經依法批准的城市、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均應當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九條 城市(鎮)中心城區、舊城改造區、歷史文化街區、近期建設區和儲備土地、擬出讓的土地以及其他城市建設重要控制區域,應當優先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十條 除《陝西省城鄉規劃條例》規定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強制性內容外,建築高度、建築後退紅線距離等用地指標也應當列入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第十一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包含城市設計的相關內容。

城市設計應當對城市(鎮)中心城區、歷史文化街區等重要片區的空間形態、景觀視廊、公共空間、建築高度和風貌等做出全面、系統的控制和引導,體現地域環境特色和歷史人文特色。

第十二條 規劃編制單位完成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後,應當報組織編制機關進行初步審查

第十三條 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將初步審查後的規劃草案進行公告,並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公告時間不得少於30日。

公告的時間、地點及公眾提交意見的期限、方式應當在當地主要新聞媒體或者政府網站上提前公佈,同時在規劃地塊的公共場所設置公示欄公告。

第十四條 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及時收集、整理公眾反饋的意見,對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進行必要的修改完善。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鄉規劃委員會制度。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將規劃草案及初步審查意見提交本級城鄉規劃委員會進行審議,並附公眾意見以及採納情況。審議結果作為本級人民政府批准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決策依據。

第十六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依法經城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控制性詳細規劃自批准之日起30日內,應當通過當地主要新聞媒體或政府網站公佈。

第十七條 城市、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批准公佈後,應當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備案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

(一)組織編制機關初步審查意見;

(二)公告情況及公眾反饋意見;

(三)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意見;

(四)人民政府批准文件;

(五)經批准的規劃文本、圖紙及附件。

第十八條 經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是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做出規劃行政許可、實施規劃的主要法定依據。

第十九條 在城市、鎮規劃建設用地範圍內進行開發建設,應當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要求。

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將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核定建設用地的位置、面積、允許建設的範圍,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未確定規劃條件的地塊,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第二十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非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進行修改:

(一)城市、鎮總體規劃的用地佈局及功能發生變更,對控制性詳細規劃產生影響的;

(二)控制性詳細規劃強制性內容存在明顯缺陷,不適應城市經濟發展和城市建設需要的;

(三)重大建設項目對控制性詳細規劃控制地塊的功能與佈局產生重大影響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做出修改的其他情形。

符合上述條件,需要對控制性詳細規劃進行修改的,修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書面報告原備案機關。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需要變更控制性詳細規劃內容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並説明理由,由組織編制機關組織專家進行重新論證,並在當地主要媒體進行公告,徵求相關利害關係人意見,報城市、縣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強制性內容的,應當書面報告原備案機關。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控制性詳細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第一季度內,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告上一年度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實施和監督檢查情況。

第二十三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向組織編制機關檢舉和控告違反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城市、縣人民政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依據職權責令改正:

(一)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審批城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的;

(二)批准的城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違反城市、鎮總體規劃強制性內容的。

第二十五條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

(一)未依法組織編制城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的;

(二)違反本辦法規定程序變更城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的;

(三)委託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城市規劃編制單位承擔城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的。

第二十六條 全省各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規定職責的,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由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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