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人工影響天氣管理辦法

來源:法律科普站 3.17W

陝西省人工影響天氣管理辦法

陝西省人工影響天氣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和規範人工影響天氣工作,有效防禦和減輕氣象災害,促進經濟社會和諧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國務院《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陝西省人工影響天氣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2016年第2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頒佈單位:暫無信息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暫無信息

實施時間:暫無信息

時 效  性:暫無信息

效力級別:暫無信息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範人工影響天氣工作,有效防禦和減輕氣象災害,促進經濟社會和諧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人工影響天氣,是指為避免或者減輕氣象災害,合理利用氣候資源,在適當條件下通過科技手段對局部大氣的物理、化學過程進行人工影響,實現增雨雪、防雹、消雨、消霧、防霜等目的的活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人工影響天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的人工影響天氣辦公室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人工影響天氣工作。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的監督和管理。

第四條 開展人工影響天氣工作,應當編制人工影響天氣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第五條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人工影響天氣工作計劃,開展的人工影響天氣工作屬於公益性事業。開展人工影響天氣工作所需的基本建設經費、事業經費、作業經費和科學研究以及試驗經費列入本級人民政府的財政預算。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開展人工影響天氣科學技術研究,支持人工影響天氣先進技術的推廣和應用。

對在人工影響天氣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以及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七條 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指揮人員和作業人員經氣象主管機構培訓、考核合格,並符合規定的人數。

第八條 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作業設備、設施符合國家或行業技術標準(規範);

(二)作業站點、裝備庫房、彈藥臨時存儲符合有關安全管理規定;

(三)有完善的作業空域申報制度、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和作業設備的維護、運輸、儲存、保管等制度;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申請從事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單位,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氣象主管機構提交申請材料,經設區的市氣象主管機構初審後,報省氣象主管機構審查同意。

第十條從事人工影響天氣指揮、作業的人員,經氣象主管機構培訓、考核合格後,方可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從事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人員名單,由所在地氣象主管機構抄送當地公安機關和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從事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單位,應當與作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建立與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相適應穩定的作業隊伍。

第十一條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指揮人員和作業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質,遵紀守法,愛崗敬業;

(二)年齡在十八週歲以上、六十週歲以下,身心健康;

(三)具有履行崗位職責的知識水平與專業技能;

(四)符合省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縣氣象主管機構根據區域氣候、地理、交通、通信、人口密度等情況,提出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站點的佈設申請,經設區的市氣象主管機構初審後,由省氣象主管機構商飛行管制部門確定。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站點所需場地由當地人民政府解決。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設立、遷移作業站點。作業點確需遷移的,由縣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逐級報省氣象主管機構確定。

第十三條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站點建設應當符合相關技術標準,滿足作業安全和作業效果的需要。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適時組織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一)已出現乾旱,預計旱情將會加重的;

(二)可能出現嚴重冰雹天氣的;

(三)發生森林、草原火災或者長期處於高森林、草原火險時段的;

(四)因水資源嚴重短缺導致生態環境惡化的;

(五)其他需要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情形。

第十五條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單位和個人在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前,應當向有關飛行管制部門申請空域和作業時限,並詳細記錄空域申請時間和批覆結果等內容。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批准的空域和時限內作業,經批准的作業地點、時間,不得擅自變更。在作業過程中收到停止作業的指令時,應當立即停止作業。

第十六條 相鄰設區的市、縣需要聯合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級氣象主管機構協調。

利用飛機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由省氣象主管機構協調。

第十七條 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在批准的空域和時限內,按照國家或行業技術標準(規範)進行操作。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專家對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效果進行評估,評估結果作為評價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的重要依據。

第十九條設區的市、縣氣象主管機構根據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需要,編制高射炮、火箭發射裝置、煙爐等作業設備採購計劃,報省氣象主管機構批准後組織採購。購置後的作業設備清單向省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炮彈、火箭彈、煙條等作業彈藥由省氣象主管機構根據設區的市、縣的需求,統一購置、統一調撥。

設區的市、縣氣象主管機構之間不得擅自轉讓、轉借作業設備和彈藥。因作業確需調劑的,報省氣象主管機構批准。

第二十條 運輸、存儲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使用的高射炮、火箭發射裝置、炮彈、火箭彈,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武器裝備、爆炸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規。

作業期間,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所需彈藥存放在作業站點彈藥庫房配置的專用彈藥存儲櫃內。

非作業期間,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使用的炮彈、火箭彈存儲在專用彈藥庫房內,並按照國家規定設置技術防範設施,或由本級人民政府協調當地駐軍、本級人民武裝部或公安機關協助存儲。需要調運的,由有關部門依照國家有關武器裝備、爆炸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規辦理手續。

第二十一條從事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作業彈藥管理制度,嚴格作業彈藥出入庫檢查、登記,準確掌握作業彈藥的批號、使用期限、收存和發放數量等情況,做到賬目清楚,賬物相符。

發生彈藥丟失、被盜、被搶等情況的,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

第二十二條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中,禁止使用不合格或者報廢的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設備;禁止使用超過有效期或者報廢的作業彈藥。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使用的炮彈、火箭彈過期失效或者報廢的,應當及時清理出庫,並予以銷燬。銷燬前應當登記造冊,提出銷燬實施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組織監督銷燬。

第二十三條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場地、設施、裝備依法受到保護。禁止下列行為:

(一)侵佔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場地的;

(二)損毀、移動人工影響天氣設備的;

(三)在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站點附近設置垃圾場、排污口、無線電台(站)等干擾源,可能危害作業站點環境的;

(四)其他對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有不利影響的。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站點顯著位置應當設置保護或禁止標誌,標明保護要求。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安全工作納入本級安全保障體系,落實安全監督管理責任,組織有關單位制定事故應急處置和救助預案,並組織演練。

在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過程中發生意外人身傷害、財產損失時,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調查、處置。

第二十五條 高射炮、火箭發射裝置等作業設備實行年檢制度。

年檢由省氣象主管機構統一組織,設區的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具體實施。年檢不合格的,立即進行檢修,經檢修仍達不到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要求的,予以報廢。

第二十六條 從事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人工影響天氣檔案管理制度。

人工影響天氣檔案包括作業指揮、天氣狀況、作業設備、效果評估等內容。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由縣級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組織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造成特大、重大安全事故,以及對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拖延不報或者不及時處置的,對有關主管機構的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2009年9月8日省政府發佈的《陝西省人工影響天氣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