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基礎測繪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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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省基礎測繪管理辦法

陝西省基礎測繪管理辦法

為加強基礎測繪管理,規範基礎測繪活動,保障國民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公共應急對基礎測繪的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基礎測繪條例》《陝西省測繪成果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陝西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陝西省基礎測繪管理辦法》經陝西省人民政府2016年第3次常務會議通過,2016年3月20日陝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9號公佈。該《辦法》共30條,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頒佈單位:暫無信息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暫無信息

實施時間:暫無信息

時 效  性:暫無信息

效力級別:暫無信息

第一條 〔立法目的〕為加強基礎測繪管理,規範基礎測繪活動,保障國民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公共應急對基礎測繪的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基礎測繪條例》《陝西省測繪成果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陝西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基礎測繪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基礎測繪,是指建立全國統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進行基礎航空攝影,獲取基礎地理信息的遙感資料,測制和更新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建立、更新基礎地理信息系統。

第三條 〔政府職責〕基礎測繪是國家公益性事業,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基礎測繪工作的領導,明確主管部門,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四條 〔部門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基礎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財政等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基礎測繪基本建設項目的保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基礎測繪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編制規劃〕省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發展和改革等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基礎測繪規劃、本省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實際需要,組織編制基礎測繪規劃,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市、縣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發展和改革等有關部門,根據本省基礎測繪規劃和本行政區域內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實際需要,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一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後組織實施。

經批准的基礎測繪規劃應當依法公佈。

第六條 〔編制計劃〕基礎測繪年度計劃是基礎測繪規劃的年度實施計劃。

省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部門會同省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全省基礎測繪規劃、當年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實際需要,編制全省基礎測繪年度計劃,列入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市、縣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部門會同同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基礎測繪年度計劃,並分別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 〔檢查計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發展和改革等部門對基礎測繪規劃和基礎測繪年度計劃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八條 〔落實計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基礎測繪規劃和年度計劃,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統籌組織實施基礎測繪項目。

第九條 〔實施基礎測繪〕省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下列基礎測繪項目:

(一)在國家統一的測繪基準基礎上,建立、維護全省統一的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重力控制網和衞星導航定位連續運行基準站網;

(二)獲取測繪分級管理中省級基礎測繪航空影像和衞星遙感影像;

(三)測制與更新全省1∶5000、1∶10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和數字化測繪產品;

(四)建立、維護與更新省級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庫和系統;

(五)編制出版全省基礎地理底圖和基本地圖集(冊),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出版全省行政區地圖;

(六)監測本省地理國情;

(七)省人民政府根據全省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公共應急需要所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

第十條 〔實施基礎測繪〕市、縣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下列基礎測繪項目:

(一)建立、維護統一的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衞星導航定位連續運行基準站網;

(二)獲取測繪分級管理中市、縣級基礎測繪航空影像和衞星遙感影像;

(三)測制與更新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和數字化測繪產品;

(四)建立、維護與更新本級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庫和系統;

(五)編制出版本行政區地圖和基本地圖集(冊);

(六)根據實際需要監測市、縣地理國情;

(七)本級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公共應急需要所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

第十一條 〔測繪標準〕從事基礎測繪活動,應當採用國家統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執行國家測繪標準和技術規範。

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座標系統的,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十條的規定執行。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座標系統,應當與國家座標系統相聯繫。同一城市或者局部地區只能建立一個相對獨立的平面座標系統。

第十二條 〔基礎測繪設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基礎測繪設施建設,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基礎測繪設施的義務

永久性測量標誌是國家的基礎測繪設施,依法受到保護。基礎測繪設施遭受破壞時,所屬縣級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採取緊急措施,組織力量修復,確保基礎測繪活動正常進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設置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基礎測繪設施進行檢查、維護,所需經費按照基礎測繪分級管理的原則列入本級財政預算。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做好基礎測繪設施的保護工作。

第十三條 〔測繪應急保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基礎測繪應急保障工作,制定公共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配備相應的裝備和器材,提高基礎測繪應急保障服務能力。

第十四條 〔單位義務〕承擔基礎測繪項目的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測繪資質,依照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確保屬於國家祕密的基礎地理信息的安全。

第十五條 〔質量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基礎測繪成果質量的監督管理,基礎測繪成果經依法設立的測繪成果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後方可提供使用。

第十六條 〔成果更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收集有關行政區域界線、地名、水系、交通、居民點、植被等地理信息的變化情況,定期更新基礎測繪成果。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對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信息收集工作予以支持和配合,及時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用於基礎地理信息更新的數據、信息。

第十七條 〔更新期限〕本省基礎測繪成果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更新:

(一)全省統一佈設的測繪控制網,十年更新一次;

(二)1∶5000、1∶1000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至少三年更新一次;

(三)1∶500、1∶1000、1∶200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自然災害多發地區以及國民經濟、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急需的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及時更新。

第十八條 〔成果目錄〕省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編制基礎測繪成果資料目錄,實行動態更新,向社會公佈。

第十九條 〔成果應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建立基礎測繪成果共建共享機制和信息交換制度,編制相關規劃應採用統一的基礎地理信息成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基礎測繪成果服務應用,建立和完善基礎測繪成果分發服務體系。

第二十條 〔無償使用〕基礎測繪成果和財政投資完成的其他測繪成果,用於國家機關決策和社會公益性事業的,應當無償提供。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軍隊因防災、減災、國防建設等公共利益需要的,可以無償使用基礎測繪成果。

無償獲得的基礎測繪成果,不得轉讓或者提供他人使用。

第二十一條 〔有償使用〕除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無償提供和使用的情況外,基礎測繪成果依法實行有償使用制度。

基礎測繪成果有償使用的收費標準,由省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會同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二條 〔平台建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基礎測繪成果的加工、整合和應用,完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庫,改善基礎測繪成果存儲管理的條件,構建統一的基礎測繪成果服務平台。

基礎測繪成果服務平台應當執行國家和省統一的技術標準和數據格式,實行資源共享,向社會提供服務。

第二十三條 〔避免重複測繪〕使用財政資金的測繪項目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建設工程測繪項目,有關部門在批准立項前應當書面徵求本級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徵求意見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書面反饋。有適宜的基礎測繪成果的,應當充分利用,避免重複測繪。

第二十四條 〔監督檢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測繪標準實施情況和基礎測繪成果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對市縣基礎測繪規劃和年度計劃的編制及落實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五條 〔法律責任〕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未經批准,擅自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座標系統的,由縣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六條 〔法律責任〕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未充分利用已有基礎測繪成果造成重複測繪的,對主要負責人,由其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七條 〔法律責任〕違反本辦法規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一) 提供未經檢驗的基礎測繪成果;

(二)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進行認定的。

第二十八條 〔援引條款〕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另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法律責任〕違反本辦法規定,縣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規定職責的,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由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實施日期〕本辦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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