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評估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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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評估暫行辦法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評估暫行辦法

2014年9月22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以安監總廳應急〔2014〕95號印發《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評估暫行辦法》。該《辦法》共17條,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頒佈單位:暫無信息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暫無信息

實施時間:暫無信息

時 效  性:暫無信息

效力級別:暫無信息

第一條為規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評估工作,總結和吸取應急處置經驗教訓,不斷提高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能力,持續改進應急準備工作,根據《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安委會關於進一步加強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的通知》(安委〔2013〕8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除環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以外的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評估工作。

第三條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評估應當按照客觀、公正、科學的原則進行。

第四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指導和監督全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評估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評估工作。

第五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成立或授權、委託成立的事故調查組(以下統稱事故調查組),分級負責所調查事故的應急處置評估工作。

上級人民政府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派出工作組協助下級人民政府事故調查組進行應急處置評估。

第六條 事故調查組應當單獨設立應急處置評估組,專職負責對事故單位和事發地人民政府的應急處置工作進行評估。

事故調查組應急處置評估組組長一般由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機構人員擔任,有關單位人員參加,並根據需要聘請相關專家參與評估工作。

第七條 應急處置評估組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聽取事故單位和事發地人民政府事故應急處置現場指揮部(以下簡稱現場指揮部)事故及應急處置情況説明;

(二)現場勘查;

(三)查閲相關文字、音像資料和數據信息;

(四)詢問有關人員;

(五)組織專家論證,必要時可以委託相關機構進行技術鑑定。

第八條 事故單位和現場指揮部應當分別總結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向事故調查組和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提交總結報告。總結報告內容包括:

(一)事故基本情況;

(二)先期處置情況及事故信息接收、流轉與報送情況;

(三)應急預案實施情況;

(四)組織指揮情況;

(五)現場救援方案制定及執行情況;

(六)現場應急救援隊伍工作情況;

(七)現場管理和信息發佈情況;

(八)應急資源保障情況;

(九)防控環境影響措施的執行情況;

(十)救援成效、經驗和教訓;

(十一)相關建議。

事故單位和現場指揮部應當妥善保存並整理好與應急處置有關的書證和物證。

第九條 應急處置評估組對事故單位的評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應急響應情況,包括事故基本情況、信息報送情況等;

(二)先期處置情況,包括自救情況、控制危險源情況、防範次生災害發生情況;

(三)應急管理規章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

(四)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情況;

(五)應急預案的編制、培訓、演練、執行情況;

(六)應急救援隊伍、人員、裝備、物資儲備、資金保障等方面的落實情況。

第十條 應急處置評估組對事發地人民政府的評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應急響應情況,包括事故發生後信息接收、流轉與報送情況、相關職能部門協調聯動情況;

(二)指揮救援情況,包括應急救援隊伍和裝備資源調動情況、應急處置方案制定情況;

(三)應急處置措施執行情況,包括現場應急救援隊伍工作情況、應急資源保障情況、防範次生衍生及事故擴大采取的措施情況、防控環境影響措施執行情況;

(四)現場管理和信息發佈情況。

第十一條 應急處置評估組應當向事故調查組提交應急處置評估報告。評估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一)事故應急處置基本情況;

(二)事故單位應急處置責任落實情況;

(三)地方人民政府應急處置責任落實情況;

(四)評估結論;

(五)經驗教訓;

(六)相關工作建議。

第十二條 事故調查組應當將應急處置評估內容納入事故調查報告。

第十三條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及其應急管理工作機構應當根據事故調查報告,改進和加強日常管理、應急準備及應急處置等工作。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駐地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每年對本轄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評估情況進行總結,並收集典型案例,向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報告。

第十五條生產安全險情的應急處置評估工作,成立事故調查組的,依照本辦法執行;未成立事故調查組的,由現場指揮部或事發地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是指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到事故危險狀態消除期間,為搶救人員、保護財產和環境而採取的措施、行動。

本辦法所稱的生產安全險情是指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對人員生命和財產安全造成威脅,但損害未達到生產安全事故等級標準的事件。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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