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電企業在各種評比中考核安全生產工作的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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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電企業在各種評比中考核安全生產工作的暫行辦法

郵電企業在各種評比中考核安全生產工作的暫行辦法

為進一步完善郵電企業在各種評比中對安全生產工作的考評辦法,統一考評要求和尺度,現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郵電企業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頒佈單位:信息產業部(含郵電部)(已撤銷)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1990-09-28

實施時間:1990-09-28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郵電企業在各種評比中對安全生產工作的考評辦法,統一考評要求和尺度,現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郵電企業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承包經營責任制和其他有安全生產考核內容的各項評比。

第三條 安全生產工作的考核包括安全指標和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兩項內容。安全指標是考評的先決條件,包括責任死亡率、責任重傷率和直接經濟損失等三項指標。安全保證體系是考評的重要條件,包括安全生產組織管理、規章制度、統計報表制度、教育制度和生產場所的安全要求、技措經費的提取和使用等內容。

第四條 郵電企業的責任死亡率、責任重傷率和直接經濟損失三項安全指標(均含責任交通事故)由部勞動工資司根據全國郵電企業前五年的平均實際完成情況和其他客觀因素確定當年全國平均先進水平,予以公佈。各郵電企業在考核本年度內達到平均先進水平指標的為合格;否則為不合格。責任傷亡率的考核範圍為全部職工,事故責任的判定和直接經濟損失(由企業負擔的金額)的計算方法與《郵電安全生產情況月報表》説明相同。

第五條 郵電企業安全生產保證體系的要求:

(一)安全生產組織機構和人員配備,應做到機構健全,要按規定配備專、兼職安全員。

(二)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三)安全生產統計報表做到及時、準確、真實。

(四)安全教育:落實職工培訓計劃和新工人的三級教育,做到持證上崗。

(五)生產場所符合安全衞生要求,無重大隱患。

(六)技措經費的提取和使用符合部的規定,改造生產條件和環境效果明顯。

第六條 三項安全指標全部合格,安全保證體系的六條內容全部達到要求者,為安全生產考評合格的單位,可以不影響企業各項評比的成績;否則按各項評比辦法的規定起否定作用或處罰作用。

第七條 部勞動工資司負責提供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郵電管理局和部屬各總公司的安全指標的考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郵電管理局、總公司勞動工資部門負責提供下屬單位安全生產指標的考評。

第八條 在進行郵電安全生產指標考評工作中要秉公辦事,認真執行有關規定。對弄虛作假、隱瞞事故的企業,一律取消評比或獲獎資格,並予以處罰;對相關責任人予以行政處分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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