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客觀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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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客觀是什麼?

廣播電視是人民羣眾獲取信息的重要來源,一些重大信息,政府會通過電視廣播的形式傳達。對於廣播設備及公用電信設備,人們要愛護,不得進行損害。如果因為過失,導致廣播設施受損,嚴重影響公共秩序的,當事人會被追究法律責任。那麼,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客觀表現是什麼?下面我們看看小編是怎麼説的。

一、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客觀表現是什麼?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過失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造成嚴重後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的行為分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和已經造成嚴重後果兩種情況。根據本法的規定,過失行為只有造成嚴重後果的才負刑事責任。因此,本條第2款規定的過失犯前款罪僅指過失犯前款罪中造成嚴重後果的犯罪。也就是説,構成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過失行為必須造成嚴重後果。如果僅有過失行為,並未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後果不嚴重的,則不構成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這也是本罪具有較大社會危害性的根本原因。因此,有無後果,後果是否嚴重,是衡量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共電信設施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的重要標誌。

二、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是指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造成嚴重後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根據刑法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對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如何認定?

兩罪侵犯的對象都是正在使用中的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在客觀方面都實施了毀壞行為,並且侵犯的客體都是公共安全。但是兩罪在犯罪構成上有明顯區別。

1、主觀方面不同。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是故意,即行為人積極追求或放任上述設施被破壞的危害結果;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是過失,即行為人既不希望也不放任上述設施被損壞的危害結果的發生,而是由於疏忽大意或過於自信的過失以致發生這種危害結果。

2、對犯罪構成的要求不同。故意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不以造成嚴重後果為構成要件;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則以造成嚴重後果為構成要件。

綜上所述,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客觀表現是當事人因為過失,導致廣播電視設施損壞的。這種破壞的行為只有導致嚴重後果,當事人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從主觀上看,構成本罪的是由於過失,如果當事人損壞電視廣播設備屬於意外情況,則不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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