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刑法認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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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刑法認定是什麼?

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備屬於重要公共設施,作為公民,要對其愛護不得進行破壞。的對於破壞廣播電視設施的行為,公安機關接到羣眾報案後,會根據情況決定是否立案。那麼,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刑法認定標準是什麼?小編通過一些法律資料給大家講一講。

一、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刑法認定標準是什麼?

1、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通訊方面的公共安全犯罪對象是正在使用中的廣播、電視、公用電信等通訊設施,包括廣播電台的發受電波的設施如鐵塔發射台、發射機房、電源室等;電視台的發射與接受電視圖象的設備以及有線廣播電視傳播覆蓋設施;郵電部門的收發電報的機器設施;公用電話的交換設施、通訊線路如架空線路、埋設線路、無線線路等;衞星通訊的發射與接受電訊號的設施;微波、監測、傳真通訊設施;國家重要部門如鐵路、軍隊、航空中的電話交換台、無線電通信網絡;在航空、航海交通工具以及交通設施中的無線電通信、導航設施;等等。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破壞方法多種多樣,如拆卸或毀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重要機件,砸毀機器設備,偷割電線,截斷電纜,挖走電線杆,故意違反操作規程,使機器設備損壞,使廣播、電視、電信通訊無法進行等。如果用放火、爆炸等危險方法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則同時觸犯本罪和放火罪(或爆炸罪)個罪名,屬於想象競合犯。根據對想象競合犯“從一重處斷”的處理原則,應以放火罪或爆炸罪論處。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從事廣播、電視通訊業務的人員。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故意的內容表現為,行為人明知其破壞廣播電視、電信設施的行為會危害通訊的公共安全,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

二、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所謂嚴重後果,不限於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應結合本罪的特點,綜合案件情節,如破壞的通訊設備的性質、嚴重程度,通訊中斷的性質、時間長短、影響面以及直接造成的危害結果等,全面考慮確定。

具體應結合本罪的特點,綜合案件情節,如破壞的通訊設備的性質、嚴重程度,通訊中斷的性質、時間長短、影響面以及直接造成的危害結果等,全面考慮確定。

綜上所述,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後,會根據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刑法認定,決定是否立案。在判斷是否構成此罪時,公安機關會按照犯罪情節、犯罪主體及犯罪對象等方面進行判斷。在認定的時候,要注意將其同盜竊罪、破壞交通工具罪及爆炸罪等進行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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