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行政執法證件與執法標識管理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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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行政執法證件與執法標識管理辦法(試行)

專利行政執法證件與執法標識管理辦法(試行)

為落實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管理制度,加強專利行政執法證件與執法標識管理,提升專利行政執法的規範性與嚴肅性,國家知識產權局特制定了《專利行政執法證件與執法標識管理辦法》。

頒佈單位:國家知識產權局

文       號:國知發管字〔2016〕70號

頒佈時間:2016-09-12

實施時間:2016-09-12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落實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管理制度,加強專利行政執法證件與執法標識管理,提升專利行政執法的規範性與嚴肅性,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專利行政執法證件,即《專利行政執法證》,是取得專利行政執法資格的合法憑證,是由國家知識產權局統一製作頒發,專利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行政執法職責、從事專利行政執法活動的身份證明。

本辦法所稱專利行政執法標識,是指由國家知識產權局統一監督製作、監督頒發,專利行政執法人員在執行公務時着裝上佩帶的專用標誌。

第三條專利行政執法證件的主要內容包括:持證人的姓名、性別、照片、工作單位、職務、執法地域、發證機關、證號、發證時間、核驗記錄等。專利行政執法證件實行全國統一編號。

專利行政執法標識包括胸牌、徽章等,具體樣式和規格由國家知識產權局統一規定。

第四條 專利行政執法證件和執法標識實行全國統一規範、分級管理制度。

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全國專利行政執法人員證件的申領、核發、核檢、監督等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專利行政執法證件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專利行政執法證件與執法標識的申領、核發

第五條 申領專利行政執法證件和執法標識的人員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遵紀守法,公正廉潔,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二)具備專利行政執法工作職能的部門及符合《專利行政執法操作指南》(第條款)申領條件的單位的工作人員:

(三)掌握專利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行政法律、法規:

(四)參加國家知識產權局組織或者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同意後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組織的專利行政執法人員上崗培訓班,並通過專利行政執法資格考試。

第六條各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工作人員申請領取專利行政執法證件和執法標識的,須填寫《專利行政執法證件與執法標識申領表》,一併提交所在單位,經所屬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審核後,統一報送國家知識產權局批准。

第七條 申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發專利行政執法證件和執法標識:

(一)年度考核結果有不稱職等次的:

(二)近兩年在行政執法工作中有違法違紀行為的:

(三)有其他不應當核發的情形的。

第八條 專利行政執法證件丟失或損毀的,持證人應及時報告所在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經查證屬實後,逐級報國家知識產權局。

需要補辦專利行政執法證件的,持證人須重新填寫《專利行政執法證件和執法標識申領表》,還應當提交原證件作廢説明,説明內容包括姓名、性別、工作單位、職務、證號、丟失/毀損事由等,加蓋所在單位公章,經所屬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審核後,統一報送國家知識產權局批准。

第九條持有專利行政執法證件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須重新填寫《專利行政執法證件和執法標識申領表》,連同原證件報送所在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並提交執法證件換證申請:

(一)工作調動或職務變更的:

(二)部門單位機構合併、新設及名稱變更的:

(三)證件有效期屆滿的。

證件有效期屆滿的持證人員須提前六個月申報。由國家知識產權局作舊證銷燬,予以更換新證。

第三章 專利行政執法證件和執法標識的使用、管理

第十條 專利行政執法人員在履行專利行政執法職責時,應當隨身攜帶並主動出示專利行政執法證件並佩戴執法標識。

專利行政執法人員不得將專利行政執法證件和執法標識用於非公務活動。

第十一條 專利行政執法人員應在專利行政執法證件載明的執法區域內從事執法活動。

第十二條 專利行政執法人員應在有效期限內使用專利行政執法證件,超出有效期限不得使用。

第十三條 專利行政執法證件實行一人一證一號制度。持證人應當妥善保管專利行政執法證件,不得塗改、複製、轉借、抵押、贈送、買賣、變造或者故意損毀。

第十四條 持有專利行政執法證件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收回其執法證件,並交國家知識產權局註銷:

(一)未通過核檢或到期未核檢的:

(二)調離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

(三)辭職、辭退、長期休假、退休或死亡的:

(四)發證機關認為應當收回的。

除上述條款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被註銷執法證件的人員,兩年之內不得再申請領取專利行政執法證件。

第十五條 持有專利行政執法證件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暫扣其專利行政執法證件:

(一)依有關規定履行法定職責、執行公務時,沒有或拒絕出示執法證件,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因涉嫌違法違紀被立案審查,尚未做出結論的:

(三)受到開除以外行政處分的:

(四)依法被停止履行執法職責的:

(五)故意複製、轉借、抵押、贈送、出賣給他人,故意損毀專利行政執法證件,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六)因其他原因應當暫扣的。

被暫扣行政執法證件者須向所在的部門做出書面説明或書面檢查,扣證期間不得從事行政執法工作。

第十六條 持有專利行政執法證件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收回其執法證件,並報請國家知識產權局吊銷:

(一)超越法定權限執法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執法,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在非履行職責和執行公務時使用執法證件,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將專利行政執法證件複製、轉借、抵押、贈送、出賣給他人、故意損毀,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變造專利行政執法證件的:

(五)利用專利行政執法證件進行違法違紀活動的:

(六)有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等瀆職行為的:

(七)受到開除公職行政處分的:

(八)受到行政拘留處罰或者判處刑罰的:

(九)有其他違紀違法行為,不宜從事專利行政執法工作的。

被吊銷專利行政執法證件的人員,不得再從事專利行政執法工作。

第十七條 專利行政執法證件被暫扣、註銷、吊銷的,應將專利行政執法標識及時上交所在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

專利行政執法證件失效或者超過有效期限的,不得再使用專利行政執法標識。

第四章 專利行政執法證件的核檢

第十八條 專利行政執法證件實行核檢制度,每兩年進行一次核檢。

第十九條 對持證人的核檢應考慮以下情形:

(一)執法工作考核情況:

(二)參加執法培訓的情況:

(三)執法違紀或重大執法過失的情況:

(四)受獎勵或處分的情況:

(五)其他情況。

第二十條 對於執法證件核檢申請,核檢機關根據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對符合核檢要求的,由核檢機關在證件的核檢記錄欄上貼示當年的核檢專用標識,允許持證人繼續從事專利行政執法工作:

(二)對沒有達到核檢要求的,不予通過核檢。

第二十一條 持有專利行政執法證件的人員年度考核成績不合格的或未按規定參加執法業務培訓的,核檢不予通過。

第二十二條 未經核檢的專利行政執法證件自行失效。對失效的專利行政執法證件國家知識產權局予以收回、銷燬。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有關單位或個人違反本辦法擅自制作、發放、使用專利行政執法證件和執法標識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予以紀律處分或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生產、銷售和佩戴與專利行政執法標識式樣、顏色、圖案相同或相近似並足以造成混淆的標誌。

第二十五條 專利行政執法證件有效期限為六年。有效期滿,國家知識產權局予以收回銷燬,符合條件的予以更換。

第二十六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以及專利局、專利複審委員會等下屬單位工作人員持有的專利執法證件和執法標識,適用本辦法管理。

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等各類非行政區劃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申領執法證件和執法標識時,應當同時提交執法區域的情況説明材料。

第二十七條各知識產權維權援助中心和快速維權中心,以及各類非行政區劃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工作人員持專利執法證件參與知識產權局辦案工作的,應通過辦理掛職或借調等手續,符合相關人事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管理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家知識產權局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依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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