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執法行政複議的範圍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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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私自使用他人已註冊的專利營利的,在被發現之後就要面臨着罰款等行政處罰,但是也有很多人表示自己是冤枉的並對這樣的行政處罰表示不服,為了救濟自己受損的合法權益,就可以提起專利執法行政複議。那麼,專利執法行政複議的範圍是什麼呢?

專利執法行政複議的範圍是什麼?

一、專利行政執法行政複議的範圍

(1)對責令改正、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2)對財產的查封、扣押等強制措施不服的;

(3)認為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在專利行政執法過程中侵犯法律、法規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4)申請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履行法定職責,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沒有依法履行的;

(5)認為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在執法信息公開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或者申請執法信息公開,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依法應公開而不公開或逾期不答覆的;

(6)認為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二、專利行政執法行政複議機關

1.專利行政執法行政複議機關的確定

(1)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開展專利行政執法工作過程中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出複議請求的,參照《國家知識產權局行政複議規程》有關規定執行;

(2)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申請人可以選擇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3)對專利行政委託執法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申請人可以向委託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4)對被撤銷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在撤銷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申請人可以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三、專利行政執法行政複議機關的職責

(1)接收並審查行政複議申請,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

(2)向有關部門及人員調查取證,調閲有關文檔和資料;

(3)審查申請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適當;

(4)如果申請人在對具體行政執法行為申請複議的同時,對該執法行為所依據的規定提出審查申請的,由辦案處(科)室對該申請進行處理或轉送;

(5)對下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違反《行政複議法》、《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行為,依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提出處理建議;

(6)辦理因不服行政複議決定而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應訴事項;

(7)辦理《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行政賠償事項;

(8)按照職責權限,督促下級行政複議機關對符合規定的複議申請進行受理,以及督促被申請人或申請人對生效行政複議決定的履行;

(9)辦理行政複議、行政應訴案件統計,以及下級行政複議機關重大行政複議決定備案事項;

(10)研究行政複議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向有關機關提出改進建議,重大問題及時向行政複議機關報告。

綜上所述,行政相對人對不當的行政處罰和強制措施、行政機關的侵犯行為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沒有履行自己的職責的現象表示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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