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監會黨委關於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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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監會黨委關於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指導意見

中國銀監會黨委關於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指導意見

為全面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加強銀行業法治建設,結合銀行業監管工作實際,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頒佈單位: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已撤銷)

文       號:銀監黨發[2015]5號

頒佈時間:2015-07-31

實施時間:2015-07-3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兩高工作文件

一、總體要求

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部署,在銀監會黨委領導下,各級領導幹部發揮模範帶頭作用,堅持法治思維,健全依法監管決策機制,提高銀行業監管專業化水平;着力提升立法質量,完善執法程序,嚴格執法責任,建立權責統一、權威高效的監管體制;增強監管透明度,推動銀行業依法合規經營和穩健發展。

二、加強組織領導,強化隊伍建設

(一)成立貫徹落實《決定》領導小組。銀監會黨委成立貫徹落實《決定》領導小組,研究、部署、組織、督導銀監會系統和銀行業貫徹落實《決定》工作,領導銀行業監管法治建設。銀監會黨委書記、主席擔任領導小組組長。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法規部,承擔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二)帶頭尊法學法守法用法。各級領導幹部要樹立信念、堅定決心,發揮模範作用,以實際行動帶頭尊崇法治、敬畏法律;帶頭瞭解法律、掌握法律;帶頭遵紀守法、捍衞法治;帶頭厲行法治、依法辦事。要把學習的效果落實到監管工作成效上來。要儘快把學習成果轉化為推動銀行業改革發展和監管工作的新思路和新措施,提升解決銀行業改革發展難題的能力。

(三)強化法治思維。各級領導幹部要牢固樹立基本法治觀念,牢記法律紅線不可逾越、法律底線不可觸碰。要把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運用到監管實踐中,以身作則、以上率下,在法治之下想問題、作決策、辦事情。健全風險早發現、早預防、早處置的制度機制,通過立法規範來明確行業準則和職業操守,使用法治方式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編織更加嚴密的銀行業“安全網”。

(四)完善考核用人機制。銀監會機關及派出機構要把法治建設任務與監管工作一同籌劃、一同部署、一同考核,主要負責人要認真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的職責。積極探索和制定銀行業法治建設指標體系和考核標準,對各派出機構依法監管情況進行考核,並納入政績考核指標體系。要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辦事作為考察幹部的重要內容,優先提拔使用法治素養好、依法監管能力強的幹部。

(五)健全依法決策機制。建立銀監會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機制,未經法律部門合法性審查或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討論。

(六)推行法律顧問制度。銀監會機關及有條件的省級派出機構建立法律顧問制度,組建以法律部門工作人員為主體、吸收社會各界專家參與的法律顧問隊伍,定期召開會議,也可根據需要由法律部門臨時召集會議,研究重大複雜金融法律問題,出具法律意見書,發揮法律顧問在制定重大行政決策、推進依法行政、依法監管中的把關作用。

(七)加強隊伍建設。建立法律部門與監管部門工作人員定期輪崗、交流機制,增進立法與執法工作的銜接,提升監管法律制度制定和執行的效果。有條件的銀監分局逐步建立專門法律工作機構,充實基層法律部門力量,提高法律專業化水平。銀監會機關及有條件的省級派出機構根據需要設立公職律師,參與決策論證,提供法律意見,以律師身份處理具體法律事務,代理銀監會機關及派出機構參加訴訟、仲裁活動,防範化解監管法律風險。

(八)加強經費保障。加強金融監管法治經費保障,保證立法調研、重大法律課題研究、法治宣傳教育以及聘請外部法律顧問等經費需求。

三、完善立法體制,提升立法質量

(九)加強黨委對立法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黨委對立法工作中重大問題的決策程序。立法涉及重大體制和重大政策調整的,報銀監會黨委集體討論決定。

(十)健全立法工作機制。堅持監管法律制度制定與執行分開的原則,建立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其他重要規範性文件由法律部門牽頭起草與論證的機制。完善與國家立法機關、國務院法制工作機構的聯繫機制,確保立法工作的及時性、完備性和統一性。拓寬社會公眾有序參與立法渠道,健全規章草案和其他重要規範性文件公開徵求意見和公眾意見採納情況反饋機制。

(十一)堅持立法決策與改革決策相銜接。銀行業立法要主動適應改革、經濟、金融和社會發展需要,做到重大改革於法有據。堅持立改廢釋相結合的原則。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時提升立法層級。實踐條件還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試的,要按照法定權限作出授權,開展試點。對不適應改革要求的監管法律制度,要及時修改和廢止。

(十二)推進銀行業重點領域立法。積極協調立法機關,推動市場退出、普惠金融、民間融資等領域的立法工作,填補立法空白。與時俱進地推進《商業銀行法》、《信託法》等重要法律的修改工作。逐步提升政策性銀行、信託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等領域立法層級,推動相關行政法規出台。完善負債業務、理財業務、表外業務等領域的部門規章。

(十三)完善法律審查和備案審查制度。強化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含與其他部委聯合發文)法律審查制度。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在提交審議之前應當經過法律審查,不得以徵求意見、會籤等方式代替;未通過法律審查,不得提交審議或與其他部委會籤。派出機構制定的規範性文件,應當報上一級機構備案審查。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制定的業務規則和重要內部規章報銀監會機關及派出機構法律部門備案制度。

(十四)推進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的執法檢查、清理和後評估工作。建立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執法檢查和清理常態化機制,及時公佈清理情況,提高監管透明度。健全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後評估制度,並根據評估情況及時進行修改或清理。

(十五)做好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解釋工作。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公佈後,應當做好宣傳輔導工作;需要解釋的,由法律部門牽頭統一作出書面解釋。

四、加強依法監管,推進依法行政

(十六)依法簡政放權。樹立權由法定的基本法治觀念,堅持法定責任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的原則,優化分層執法體系,清減行政審批,下放行政權力,明確風險監管責任,分級建立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和約束清單,推進監管服務網建設。改進監管授權機制,提高行政許可審批效率。加強對行政審批的監督,嚴禁以部門發文和電話通知等方式自行設定行政許可之外的審批事項。

(十七)加大執法力度。樹立權依法使的基本法治觀念,規範執法行為,做到於法有據、有法可循,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研究實行監管人員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未經執法資格考試合格,不得授予執法資格,不得從事執法活動。完善執法程序,建立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明確具體操作流程,重點規範行政許可、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行政強制、行政處罰等執法行為。加強行政執法信息化建設,探索銀行業執法案例指導制度,提高執法效率和規範化水平。建立健全依法監管裁量權基準制度,細化、量化行政裁量標準,規範裁量範圍、種類、幅度。依法懲處各類違法行為,加大關係羣眾切身利益的重點領域執法力度,依法維護銀行業秩序。

(十八)規範行政處罰。銀監會機關及有條件的派出機構設立行政處罰委員會,行政處罰事項由行政處罰委員會集體決定。貫徹“查處分離”原則,加大行政處罰力度,建立監督檢查部門進行檢查監督和法律部門進行行政處罰審理的分工合作機制。

(十九)健全監管執法和司法銜接機制。完善案件移送標準和程序,實現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無縫對接。建立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政策協調、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制度。

(二十)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推動銀監會機關及有行政複議職能的派出機構設立行政複議委員會。強化行政複議監督功能,堅決糾正監管不作為、亂作為和徇私枉法行為。充分發揮行政複議作為解決監管爭議主渠道的作用,把問題矛盾化解在初始階段和萌芽狀態。認真做好行政應訴工作,依法維護銀監會監管權威和合法權益。加強執法監督監察,確保權力依法、按程序行使,建立執法人員和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責任追究機制。

(二十一)建立發佈銀行業法治建設報告制度。銀監會彙總依法監管情況和銀行業依法合規經營情況,發佈銀行業法治建設年度報告,總結銀行業法治建設經驗,提高監管透明度。

五、加大學法用法力度,提高法治水平

(二十二)健全學法用法機制。完善黨委中心組學習制度,把憲法、法律制度列入黨委中心組學習內容。建立法律學習常態化機制,健全機關工作人員學法用法制度。強化定期法治培訓,並將培訓時間、成績等情況作為考核的內容。加強銀監會系統新錄用人員初任法治培訓,使新錄用人員樹立起依法監管的基本理念。以憲法和監管實踐中常用的法律法規為主要內容,組織編寫適應監管人員和銀行業從業人員的法律培訓教材。加快監管法律數據庫建設。做好監管法律彙編工作。

(二十三)加強金融法律制度研究和交流。銀監會機關及派出機構要加強與高等院校、研究院所學術交流合作,做好金融法律制度的基礎理論研究工作;建立與銀行業金融機構交流平台,就金融法律熱點、難點問題進行研究交流,推動金融法治建設,為銀行業健康發展提供智力支持。

(二十四)提升銀行業依法合規經營水平。要將銀行業金融機構設立專職總法律顧問納入監管要求,保證總法律顧問在重大決策中發揮重要作用。強化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律合規部門在依法合規經營、審核把關、維護合法權益等方面的積極作用。

(二十五)提高銀行業法治意識。依法規範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經營行為和從業人員行為,查處違法、違規經營問題,防範金融法律風險,保護存款人和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要將有關法律知識測試納入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考試,提高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法律水平。提高銀行業從業人員學法、知法、守法的自覺性,樹立合規就是效益、守法就是發展的信念,堅守合規底線。對依法監管和銀行業依法經營表現突出的,予以通報表彰。

2015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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