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行政許可委託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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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行政許可委託實施辦法

河北省行政許可委託實施辦法

為規範行政許可委託實施工作,提高行政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河北省行政許可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頒佈單位:暫無信息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暫無信息

實施時間:暫無信息

時 效  性:暫無信息

效力級別:暫無信息

第一條 為規範行政許可委託實施工作,提高行政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河北省行政許可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許可委託,是指本省具有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範圍內,依法委託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行為。

第三條 本省行政機關的行政許可委託實施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行政許可委託實施,應當遵循合法、公開、便民、高效的原則。

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委託實施的行政許可,行政機關不得委託。

第五條 行政機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將其實施的行政許可委託其他行政機關實施,並將委託實施情況報本級人民政府負責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機構備案。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機構可以提出委託下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實施的行政許可建議,徵得有關部門同意並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七條 設區的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提出將上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實施的行政許可委託給本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實施的建議,報上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八條 行政機關委託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考慮擬受委託行政機關的承接能力,合理確定委託層級,並徵求擬受委託行政機關的意見。

擬委託的行政許可與其他行政許可相互關聯且涉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的,應當在徵得有關行政機關同意後同步委託。

第九條 委託行政機關可以與受委託行政機關簽訂委託書。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機關和受委託機關的名稱、委託事項、委託依據、委託範圍、委託權限、委託機關與受委託機關的權利和義務、委託期限等內容。

第十條 委託行政機關應當通過當地主要新聞媒體、政府網站將受委託行政機關和受委託實施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範圍、權限等內容向社會公告。

第十一條 委託行政機關應當通過彙編指南、集中培訓或者研討交流等形式對受委託行政機關進行業務指導。

第十二條 受委託行政機關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或者在辦公場所、政務服務中心將受委託實施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程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和申請書示範文本等內容向社會公示。

第十三條 受委託行政機關在委託範圍內,按照委託行政機關的要求,以委託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許可,報告行政許可實施情況。

受委託行政機關不得再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受委託的行政許可。

第十四條 委託行政機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行政管理需要或者法律、法規修改情況,可以變更或者終止行政許可委託。行政許可委託經人民政府批准的,應當報原批准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機構和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提出變更或者終止有關行政許可委託的建議,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程序報批後實施。

第十六條 委託行政機關變更或者終止行政許可委託的,應當將有關情況報本級人民政府負責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機構備案,並通過當地主要新聞媒體、政府網站向社會公告。

第十七條 委託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對受委託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糾正發現的相關違法行為,並對委託實施行政許可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行政機關違法委託行政許可的,有權向本級人民政府負責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發現受委託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的,有權向委託行政機關、本級人民政府負責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機關應當在一個月內核實處理,並將處理情況書面告知舉報人。

第十九條 行政機關違法委託行政許可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條 受委託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擅自改變行政許可條件實施行政許可的;

(三)超越委託範圍、權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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