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裁量辦法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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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裁量辦法

河北省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裁量辦法是什麼

第四條 實施國土資源行政處罰,應當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按照合法、合理、公開、公正的原則,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先行的原則。

違法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類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時,所適用的處罰種類和幅度應當基本相同。

對於輕微的違法行為,能通過教育解決的,原則上不予處罰。

第五條 實施行政處罰行為,應當遵守行政處罰的法定程序。

第六條 實施國土資源行政處罰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行政違法行為和情節與行為人受到的處罰相比,畸輕或畸重的;

(二)在同一案件中,不同行為人的行政違法行為和情節基本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處罰差異較大的;

(三)依據同一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辦理的同類案件中,違法行為人的行政違法行為和情節基本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處罰差異較大的。

第七條 我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以下原則實施行政處罰:

(一)同一行為違反兩個以上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應依據不同法律、法規和規章進行分別處罰。但一個執法部門對違法行為已經給予處罰的,其他執法部門不再給予相同種類處罰;在依法給予其他種類處罰時,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同時具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從重處罰情節,並且不具有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按最高幅度予以處罰;同時具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按最低幅度予以處罰;同時具有一個或多個從重、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綜合考慮,根據其主要情節作出具體處罰決定。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處罰種類可以單處或者可以並處的,可以選擇適用;規定應當並處的,不得選擇適用。

(四)對輕微和一般違法行為實施單處處罰;對較重和嚴重違法行為實施並處處罰。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一)不滿14週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實施違法行為的,但應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

(三)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未造成社會危害後果或社會危害後果顯著輕微的;

(四)其他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辦案機關查出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實施違法行為時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從輕行政出處罰的。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

(一)被處罰後兩年內又實施同一性質違法行為或同一當事人被處罰兩次以上,或者經教育後仍不改正的;

(二)違法行為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社會負面影響較大的;

(三)違法行為對他人人身、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

(四)以暴力或其他威脅方式抗拒、阻撓執法的;

(五)故意毀滅、轉移或藏匿證據,無理拒絕、拖延提供證據或提供虛假材料以逃避處罰的;

(六)隱匿、轉移、變賣、損毀被依法查封(封存)、扣押(扣留)的物品的;

(七)在調查中通過轉移財產等方式故意逃避承擔法律責任的;

(八)雖不屬上述行為,但性質惡劣,造成嚴重危害後果或惡劣社會影響的。

這個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辦法是針對河北省的,別的地方不適用。每個地方的國土行政處罰裁量辦法,都是不一樣的,要根據當地的法律法規。一般這個規定會持續兩年,在頒佈的時候,頒發機構會註明頒發時間,以及法律頒發失效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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