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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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內容

《勞動合同法》的適用有利於保護處於弱勢地位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了更好地實施《勞動合同法》,各地勞動法實施條例也非常重要。下面為了瞭解河北省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具體內容,小編整理了《河北省勞動合同管理辦法》相關法條。

河北省勞動合同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的行為,維護勞動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河北省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

第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規定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第四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公正、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第五條 縣級以上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勞動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勞動關係雙方訂立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由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合同文本草案,經雙方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制作勞動合同書。勞動合同書一式兩份,由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書面委託的代理人和勞動者本人分別簽字,用人單位加蓋印章,註明簽訂日期。勞動合同簽訂後,雙方當事人各執一份。

第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下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五)勞動報酬;

(六)社會保險;

(七)勞動紀律;

(八)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九)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第八條 勞動合同除應當具備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條款外,經當事人協商一致,還可以訂立下列條款:

(一)試用期;

(二)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

(三)福利待遇和單位補充保險;

(四)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任何一種期限的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十年以上,當事人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條 訂立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約定終止履行的時間;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經當事人協商一致,應當約定終止條件;訂立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終止時間為雙方約定的工作任務完成的時間。

第十一條 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的,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勞動合同期限為六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

(二)勞動合同期限為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三)勞動合同期限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個月;

(四)勞動合同期限為十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生效時間。沒有約定生效時間的,勞動合同當事人的簽字日期為勞動合同的生效時間。當事人簽字日期不一致的,以最後一方簽字的時間為勞動合同的生效時間。

勞動合同的截止時間,為勞動合同期限最後一天勞動者完成當天工作的時間。

第十三條 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經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取書面形式。勞動合同變更後,未變更的部分仍然有效。

第十四條 勞動合同期滿,當事人一方提出,經與對方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於勞動合同期滿前與勞動者辦理有關手續。續訂勞動合同時可以維持原勞動合同的條款,也可以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的條款。

勞動合同期滿後,因用人單位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視為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與勞動者協商合同期限,辦理續訂勞動合同手續。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得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抵押金等費用。

通過對河北省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內容的瞭解,我們領悟了《勞動合同法》及其條例的相關精神。如果,讀者想更進一步瞭解《勞動合同法》及其條例的具體內容,並要懂得在權利受到侵犯時以最有力的方式維護自己的權益,可以通讀《勞動合同法》全文,並帶着疑問諮詢相關專家。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新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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