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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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規定

濟南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規定

《濟南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規定》於2008年11月24日濟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34號公佈
根據2019年1月21日濟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64號第一次修訂
根據2020年3月18日濟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67號第二次修訂
《濟南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規定》是為防治揚塵污染,改善空氣環境質量,保障人民羣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濟南市實際,制定的政府規章。

頒佈單位:濟南市人民政府

文       號:濟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34號

頒佈時間:2020-03-18

實施時間:2020-03-18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地方政府規章

第一條 為防治揚塵污染,改善空氣環境質量,保障人民羣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的防治與管理活動。

本規定所稱揚塵污染,是指在工程施工、建(構)築物拆除、園林和林業綠化工程、物料運輸與堆存、道路保潔和養護、採礦採石等活動中產生的空氣顆粒物對大氣環境和人體健康造成的不良影響。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市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區縣人民政府(含濟南高新區管委會、市南部山區管委會、濟南新舊動能轉換先行區管委會、萊蕪高新區管委會,下同)負責所轄區域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揚塵污染防治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協調解決揚塵污染防治中的突出問題。

第五條 市生態環境部門對本市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建立揚塵污染環境監測網絡,定期公佈揚塵污染狀況的環境信息。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本市揚塵污染防治綜合協調工作,建立督查機制,組織揚塵污染治理專項行動。

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城鄉交通運輸、城鄉水務、園林和林業綠化、自然資源和規劃、公安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和市人民政府的分工,分別做好行業範圍內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產生揚塵污染的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揚塵污染投訴和舉報制度,及時受理相關投訴、舉報事項,並依法作出處理。

第七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對在揚塵污染防治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表彰獎勵。

第八條 建設單位申報審批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包括揚塵污染防治內容。

第九條 招標單位在對有可能產生揚塵污染的項目進行招標時,同時要求投標單位提交項目揚塵污染防治的相關材料。

第十條 建設單位在簽訂施工承發包合同時,應當明確施工單位在施工和運輸物料、建築垃圾過程中的揚塵污染防治責任,並將所需經費列入工程預算。

第十一條 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生產、運輸、存儲和工程施工等單位,應當制定並落實揚塵污染防治方案和防治責任制度,做好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濟南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的相關要求,在重污染天氣情況下嚴格執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或者建(構)築物拆除施工的應急減排措施,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在進行揚塵污染執法檢查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積極配合,如實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或者阻撓檢查。

第十三條 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工地明顯位置公示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負責人、監管部門舉報電話等信息,並採取下列防治措施:

(一)施工工地周圍應當依照規定設置連續、密閉、硬質的圍擋:塊狀工地應當實施全封閉施工,線性工地應當實行分段封閉施工,特殊情況需要全線施工的應當採取全線封閉措施;施工工地邊界應當設置高度2.5米的圍擋;

(二)施工期間,應當對工地建築結構腳手架外側設置密目式安全網(不低於2000目/100平方釐米)或者防塵布;

(三)施工工地內車行道路、施工道路應當採取硬化等降塵措施;裸露地面應當鋪設礁渣、細石或者其他功能相當的材料,或者採取植被綠化、覆蓋防塵布或者防塵網等措施;

(四)開挖、運輸和填築土方等施工作業時,應當輔以灑水壓塵等措施;

(五)施工過程中使用易產生揚塵的建築材料,應當採取密閉存儲、設置圍擋或者堆砌圍牆、採用防塵布苫蓋或者其他防塵措施;

(六)施工工程中產生的建築土方、工程渣土、建築垃圾應當及時清運,未能及時清運的,應當採取覆蓋、固化或者綠化等防塵措施,嚴禁裸露;

(七)施工期間,應當在施工工地出口內側設置洗車平台,確保車輛乾淨、整潔;對不具備設置洗車平台條件的施工工地應當配置手動沖洗設施,對出場車輛進行有效沖洗;

(八)出場車輛應當採用密閉車斗或者其他密閉措施,保證裝載無外漏、無遺撒、無高尖;

(九)從建築上層清運易散性物料、建築垃圾或者廢棄物的,應當採取密閉方式,不得凌空拋擲、揚撒;

(十)施工工地出入口應當採用硬化處理或者硬質材料鋪設,並應當及時清掃沖洗,保持出入口通道及出入口外20米範圍內道路清潔;

(十一)建築面積在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土石方建築工地或者合同施工工期在3個月及以上的施工工地應當安裝在線監測及視頻監控設備,並與生態環境部門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監測、監控平台聯網。

第十四條 管線與道路工程施工,除符合本規定第十三條相關規定外,還應當採取下列防治措施:

(一)施工機械在實施挖土、裝土、堆土、路面切割、破碎等作業時,應當採取灑水等措施防止揚塵污染;

(二)使用風鑽挖掘地面或者清掃施工現場時,應當輔以灑水等降塵措施;

(三)對已回填後的溝槽,應當採取覆蓋等降塵措施。

夜間施工、白天恢復通行的道路工程施工,在保證施工和交通安全的情況下,可以不採取圍擋作業。

第十五條 拆除房屋或者其他建(構)築物時,除符合本規定第十三條相關規定外,施工單位還應當採用濕法作業,採取持續加壓噴淋壓塵或者其他壓塵措施抑制揚塵污染產生。

拆除後的建築垃圾應當及時清運,無法及時清運的應當集中堆放並嚴密覆蓋,並採取灑水或者噴淋等降塵措施,嚴禁現場焚燒或者填埋。

第十六條 園林和林業綠化工程除符合本規定第十三條相關規定外,還應當採取下列防治措施:

(一)樹穴、綠化帶種植完成後,樹穴和綠化帶回填土應當低於邊沿5至10釐米,樹池應當做到無裸土;

(二)綠化產生的垃圾,應當及時清除。

綠地內各類管線敷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自竣工之日起5日內恢復原貌,不得留裸露地面。

第十七條 生產、運輸、存儲等企業或者單位的物料堆場應當採取下列防治措施:

(一)物料堆場周邊應當配備高於堆存物料的圍擋、防風抑塵網等設施;

(二)物料堆場的地面、道路應當進行硬化處理,並保持路面整潔;

(三)貯存粉煤灰、煤炭、建築材料、生產原料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當密閉;不能密閉的,應當設置不低於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並採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四)對臨時堆放的易產生揚塵的建築垃圾、廢渣等廢棄物,應當採用防塵網或者防塵布覆蓋,必要時進行噴淋、固化處理,設置高於廢棄物堆的圍擋、防風網、擋風屏等,防止造成揚塵污染;對於長期堆放的廢棄物,要在廢棄物堆表面及四周種植植物,減少風蝕起塵;

(五)進行物料裝卸作業時,應當採取灑水或者噴淋穩定劑等抑塵措施;

(六)配置車輛清洗專用設施,對出場車輛進行有效沖洗。

第十八條 建築垃圾消納場應當實施分區作業,採取圍擋、覆蓋、噴淋、道路硬化或者其他防塵抑塵措施,並設置車輛清洗設施。

第十九條 運輸土方、砂石、灰漿等易產生揚塵的散裝、流體物料以及建築垃圾、生活垃圾的車輛,應當按照規定採取密閉措施,安裝衞星定位系統,保持號牌清晰,並按照規定的路線、時間行駛。在運輸過程中不得超量裝載,不得遺撒、泄漏物料。

第二十條 道路保潔和養護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城市主、次道路實行濕式清掃,夜間使用高壓清洗車對道路進行全覆蓋式清洗沖刷;

(二)採用人工方式進行城市主、次道路保潔的,應當依照本市市容環境衞生作業規範組織實施;

(三)城市主、次道路保潔完工後及時清理周邊泥土;

(四)清挖雨污井時,對挖出的污泥應當及時清運;

(五)對破損路面應當及時修復,減少揚塵。

第二十一條 採礦採石企業應當按照設計和開發利用方案作業,設置廢石、廢渣、泥土等專門存放地,並採取圍擋、施工便道硬化或者設置防風抑塵網、防塵布等防塵措施。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揚塵污染防治的需要,劃定禁止從事砂石、石灰石開採和加工等活動的區域。

第二十二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落實綠化責任制度,根據本地實際,加強城區及周邊地區綠化,防治揚塵污染和土壤風蝕影響。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施工單位在重污染天氣情況下拒不執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或者建(構)築物拆除施工的應急減排措施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施工單位未按照要求採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交通運輸、城鄉水務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工整治,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綠化和養護作業單位未按照要求採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園林和林業綠化部門責令改正,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處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生產、運輸、存儲等企業或者單位的物料堆場未按照要求採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生態環境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停產整治或者停業整治,生態環境部門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建築垃圾消納場未按照要求採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停產整治或者停業整治,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對運輸建築垃圾、生活垃圾的車輛依照《濟南市城市建築垃圾管理條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罰。

對運輸土方、砂石、灰漿等易產生揚塵的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罰:

(一)未按照規定採取密閉措施的,依照《山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

(二)未按照規定的路線、時間行駛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三)在運輸過程中造成物料遺撒、泄漏污染城區道路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時清理,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規定,環境衞生清掃保潔單位和道路養護單位未按照要求採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城市管理、城鄉水務、城鄉交通運輸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處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在禁止區域內從事砂石、石灰石開採和加工等活動的,由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停產整治或者停業整治,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第三十一條 相關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8月8日濟南市人民政府發佈的《濟南市防治揚塵污染管理若干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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