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他項權證沒收的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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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以房屋進行抵押貸款時,需要辦理房屋他項權證。但是很多時候我們不清楚房屋他項權證以及房產證的性質、作用和保管方,以至於會產生一種房屋他項權證被沒收的心理感受。那麼,房屋他項權證沒收的麼,法律356小編為您解答。

房屋他項權證沒收的麼?

一、房屋他項權證的性質、作用及辦理

他項權證指在他項權利登記後,由房管部門核發、由抵押權人持有的權利證書。《房屋他項權證》是房屋產權登記機關頒發給抵押權人或者典權人等他項權利人的法定憑證。房子被抵押後,房產證的他項權這一項會被註明“抵押”,即使人們在還完房貸後也必須到房管所辦理相關手續,註銷他項權裏面的“抵押”,否則這套房子仍然會處於被登記狀態。只有他項權被註銷,才能行使房屋的其他權利。

在抵押貸款中,抵押當事人——資金方和借款人應在房屋產權證收押後,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權屬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借款人應提交抵押登記申請書、身份證,銀行應提供購房合同、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房屋所有權證等材料。登記機關對材料進行審核後予以登記發證,在原《房屋所有權證》上做抵押情況註記交給借款人,同時向資金方頒發《房屋他項權證》。

二、房屋抵押後,產權證和他項權證由誰保管?

《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所有權證》是房地產管理機關頒發給權利人的法定憑證,權利人依法憑證行使房屋的所有權。《房屋他項權證》和《土地他項權證》)是房地產管理機關頒發給抵押權人等他項權利人的法定憑證。他項權利人依憑證行使他項權利,受國家法律保護。

對於這兩證具體應放哪方保管,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擔保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並沒有作出具體規定。但建設部1997年6月1日頒發的《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98號第34條中規定:“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證書的房地產抵押的,登記機關應當在原《房屋所有權證》上作他項權利記載後,由抵押人收執。並向抵押權人頒發《房屋他項權證》。”根據此規定,我們可以得知,房屋進行抵押後,《房屋所有權證》由抵押人進行保管,《房屋他項權證》由抵押權人保管。建設部《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屬國務院部門規章。部門規章的調整範圍和法律效力都是有限的。

根據我國《立法法》的有關規定,首先,國務院各部委只能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範圍內”制定部門規章,也就是説,其制定的規章一般不能調整與其他機關、部門之間的社會關係;其次,部門規章規定的事項應當屬於執行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事項,也就是説,部門規章的內容應該是實施性的,一般不宜創制新的法律制度;再次,部門規章的效力極其有限,且不能作為法院審判的依據。

在實踐中,對於《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他項權證》(包括土地的兩證,以下同)由誰保管,抵押人、抵押權人分別保管,還是一併由抵押權人保管,不同的抵押權人其採取的做法是不同的。由於實踐中銀行作為抵押權人的情況更多一些,所以筆者對幾家知名銀行的房屋抵押情況進行了瞭解。調查的結果是各家銀行作為抵押權人時,對於《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他項權證》由誰保管,具體的做法由各家銀行決定。有的銀行只保管《房屋他項權證》,有的銀行連同《房屋他項權證》一併收取保管。例如中國建設銀行某分行規定:“《房屋他項權證》於辦妥抵押登記後交由乙方保管,抵押房產的房產證同時交由乙方保管。”中國銀行某行規定:“借款人在抵押物之抵押權設定後,應將《商品房買賣合同》(或《房地產證》和《房屋他項權證》)及其他文件的正本交由貸款人執管,直至貸款本息及相關費用清償完畢時止。”中國農業銀行某行規定:“借款人應將抵押房產的房地產所有權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正本貸款人收執和保管。”民生銀行規定:“辦妥抵押登記過户後的《房地產證》正本由甲方(銀行)保管。”只有中國工商銀行規定:“抵押人在本合同抵押設定並登記完畢之日,將該抵押物的他項權利證書及抵押登記證明交存於抵押權人保管。”換言之,只有中國工商銀行無需收取借款人的《房地產證》,而其他銀行兩證都要收。

通過以上描述,大家明白了房屋他項權證是債務方給予債權方的一項抵押證明和他項權利憑證,因此大家在進行貸款購房或者房屋抵押貸款時會將房屋他項證作為抵押交給銀行等貸款方。房屋他項權證沒收的麼,房屋抵押貸款時答案是肯定的,但是這裏的沒收換做質押或抵押更貼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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