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税收訴訟與税收復議的區別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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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法税收訴訟與税收復議的區別有什麼?

税法税收訴訟與税收復議的區別有什麼?

税務行政複議是指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納税擔保人對税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依法向原處理税務機關的上一級税務機關提出申訴,上一級税務機關對引起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的一種活動。

税務行政應訴,是指納税人和其他當事人不服税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税務機關依法參加訴訟的活動。

一)、税務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一) 對税務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

(二) 除税務機關作出的徵税行為外的其他税務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具體有:

1.税務機關委託扣繳義務人作出的代扣代繳税款行為;

2.税務機關作出責令納税人提交納税保證金提供納税擔保、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3.税務機關作出的税收保全、強制執行措施;

4.税務機關作出的如下税務行政處罰行為:

① 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權、停供發票;

② 為納税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銀行賬户、發票、證明或者其他方便,導致未繳、少繳税款或者騙取國家出口退税的行為,沒收其違法所得的。

5.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税務機關頒發税務登記證、發售發票,税務機關拒絕頒發、發售或不予答覆的行為。

(三) 對税務複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受理後超過複議期限不作答覆的。

二)、税務行政訴訟的時間規定

(一) 申請人不服税務行政複議決定,可以自受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取訴訟。

(二) 申請人直接起訴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

(三)複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受理後超過複議期限不作答覆的,申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行政複議期限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税收強制措施的適用對象是誰?

與税收保全措施只適用於納税人不同,税收強制執行措施的適用對象既包括納税人,又包括扣繳義務人、納税擔保人及其他當事人。

(一)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扣繳義務人

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這裏有兩種情況:一是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税款的;二是在税務機關依法進行檢查時,有逃避納税義務行為,並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税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税收入的跡象的。

2、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税款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扣繳義務人。

(二)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所擔保税款的納税擔保人。

(三)對税務機關的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當事人。《税收徵管法》既有針對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的處罰款,也有對其他單位和個人違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處罰規定。因此,上述當事人的範圍是非常廣泛的,而不僅限於納税人、扣繳義務人。

税收訴訟和税收復議時間都不同的法律活動,税收強制措施適用的對象包括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納税擔保人及其他當事人,其中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包括未按期繳納税款的人,在税務機構檢查時逃避納税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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