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夥私募基金税收類型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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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有限合夥私募基金?

有限合夥私募基金税收類型是怎樣的?

合夥制私募基金,就是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即私募基金管理人,他們和不超過49人的有限合夥人共同組建的一隻私募基金。不同以往合夥制私募基金只能投資PE類投資,合夥制私募基金也能開設賬户進行二級市場股票投資。

公司法》第八十五條 募集股份的公告和認股書

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必須公告招股説明書,並製作認股書。認股書應當載明本法第八十六條所列事項,由認股人填寫認購股數、金額、住所,並簽名、蓋章。認股人按照所認購股數繳納股款。

第八十六條 招股説明書

招股説明書應當附有發起人制訂的公司章程,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

(二)每股的票面金額和發行價格; 

(三)無記名股票的發行總數; 

(四)募集資金的用途; 

(五)認股人的權利、義務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時認股人可以撤回所認股份的説明。

二、有限合夥私募基金的優點是什麼?

這種模式的優點是設立門檻低,浪費少,投資廣,税收少。根據2007年6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有限合夥企業只要由2個以上50個以下合夥人設立就可以成立,而沒有信託私募基金那樣3000萬元的規模下限限制。同時,由於合夥制私募基金不需要通過信託公司成立私募基金,減少了管理環節,避免了資源浪費。至於對管理人的約束,由於普通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利於對有限合夥人利益的進行保護。更為重要的是,合夥企業不作為經濟實體納税,其淨收益直接發放給投資者,由投資者作為收入自行納税,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它所得,由合夥人分別繳納所得税,有利於投資人合理避税。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股息、分利所得不併入合夥企業經營所得

三、有限合夥私募基金税收類型: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税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税函)【2001】84號文件 第二條、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併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税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

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本身並非所得税的納税主體,因而有關其所得税問題主要考慮其投資人(即基金普通合夥人GP和有限合夥人LP)從基金取得收入時的税務處理。

在分析合夥人如何繳納所得税時,應當注意區分合夥人取得收入的類型。合夥人取得收入的類型不同,適用的税目和税率也會不同。具體説來,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收入主要原則兩大類:

(一)從被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在這種收入類型下,因合夥人的種類不同,在納税上也有所差別。

1、合夥人為機構投資者的,應就該部分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税。這也是159號文的直接規定,“合夥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税。”

但也有觀點認為,根據合夥企業“透明體”的特點和税法原理,其收入在分配給合夥人時法律性質應當維持不變,因而機構投資者取得的該部分收入屬於《企業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所述的“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應當依據該條規定免徵企業所得税。至少目前來看,這種觀點很難在實踐中行得通。

2、合夥人為個人投資者的,依據84號文規定——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併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税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這部分收入應當適用“利息、股息、紅利”税目按照20%的税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

3、合夥人為合夥企業的,由該合夥企業自然人合夥人按照5-35%税率(比照個體工商户生產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税,或公司合夥人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税。

(二)轉讓被投資企業股權取得的收益。

在這種收入類型下,合夥人的納税情況同樣與合夥人種類有關。

1、合夥人為機構投資者的,應就這部分收入按照自身所得税率繳納企業所得税。

2、合夥人為個人投資者的,按照91號文的規定,應當按照“個體工商户生產經營所得”税目適用5-35%超額累進税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但按照天津和北京等地方政策,則可以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税目適用20%税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

3、合夥人為合夥企業的,由該合夥企業自然人合夥人按照5-35%税率(比照個體工商户生產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税,或公司合夥人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税。

綜合上文, 有限合夥私募基金税收其實是主要針對基金所有人而言的,有限合夥私募基金税收和普通的經濟組織形式的税收類型和方式還是有所區別的,但是不管是哪種形式,依法納税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不要企圖偷税,漏税,一經發現後果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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