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的訴訟費税收分類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3.02W

借款糾紛的訴訟費用要交企業所得税。

起訴的訴訟費税收分類有哪些

訴訟費的税務處理:

根據《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的規定,金融企業本身應承擔的訴訟費,屬於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費用,只要具備了法院開具的《人民法院訴訟費用專用票據》,就可以直接扣除。

而對於無法追回的代墊訴訟費,根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資產損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税57號)第五條規定,企業經採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實施必要的程序之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貸款類債權,可以作為貸款損失在計算應納税所得額時扣除:

1.借款人和擔保人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並終止法人資格,或者已完全停止經營活動,被依法註銷、吊銷營業執照,對借款人和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能收回的債權;

2.借款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依法對其財產或者遺產進行清償,並對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能收回的債權;

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且不能獲得保險補償,或者以保險賠償後,確實無力償還部分或者全部債務,對借款人財產進行清償和對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能收回的債權;

4.借款人觸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財產不足歸還所借債務,又無其他債務承擔者,經追償後確實無法收回的債權;

5.由於借款人和擔保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企業訴諸法律,經法院對借款人和擔保人強制執行,借款人和擔保人均無財產可執行,法院裁定執行程序終結或終止(中止)後,仍無法收回的債權;

6.由於借款人和擔保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企業訴諸法律後,經法院調解或經債權人會議通過,與借款人和擔保人達成和解協議或重整協議,在借款人和擔保人履行完還款義務後,無法追償的剩餘債權;

7.由於上述六項原因借款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企業依法取得抵債資產,抵債金額小於貸款本息的差額,經追償後仍無法收回的債權;

8.開立信用證、辦理承兑匯票、開具保函等發生墊款時,凡申請人和保證人由於上述七項原因,無法償還墊款,金融企業經追償後仍無法收回的墊款;

9.銀行卡持卡人和擔保人由於上述前七項原因,未能還清透支款項,金融企業經追償後仍無法收回的透支款項;

10.助學貸款逾期後,在金融企業確定的有效追索期限內,依法處置助學貸款抵押物(質押物),並向擔保人追索連帶責任後,仍無法收回的貸款;

11.經國務院專案批准核銷的貸款類債權;

12.國務院財政、税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代墊訴訟費是企業追討貸款時產生的費用,目前國家税務總局沒有明文規定扣除條件,這裏可將其視同與貸款本金相關債權,參照“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如果金融企業追討的貸款類債權屬於以上12種情形規定的可扣除貸款損失之一的,其代墊的訴訟費可以一併經專項申報後在税前扣除。根據財税57號文件第四條規定,企業除貸款類債權外的應收、預付賬款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減除可收回金額後確認的無法收回的應收、預付款項,可以作為壞賬損失在計算應納税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應收及預付款項壞賬損失應依據以下相關證據材料確認:

(一)相關事項合同、協議或説明;

(二)屬於債務人破產清算的,應有人民法院的破產、清算公告;

(三)屬於訴訟案件的,應出具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裁決書或仲裁機構的仲裁書,或者被法院裁定終(中)止執行的法律文書;

(四)屬於債務人停止營業的,應有工商部門註銷、吊銷營業執照證明;

(五)屬於債務人死亡、失蹤的,應有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對債務人個人的死亡、失蹤證明;

(六)屬於債務重組的,應有債務重組協議及其債務人重組收益納税情況説明;

(七)屬於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而無法收回的,應有債務人受災情況説明以及放棄債權申明。

發生了民事糾紛私下雙方無法協商意見不統一,其中有異議的一方起訴到法院的,需要提起訴訟的一方先行墊付訴訟費用,審理結束後由敗訴方承擔,但是訴訟產生的費用屬於企業生產經營的費用,可以在應繳納的税費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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