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給家裏人代理民事案件是否合理
一、律師給家裏人代理民事案件是否合理?
律師給家裏人代理民事案件是合理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八條 委託代理人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二、律師在訴訟活動中要遵守哪些義務?
1、忠實於法律和事實真相,保護集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認真履行職責、清正廉潔,恪守律師工作紀律和職業道德;
2、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祕密和當事人的商業祕密,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
3、不得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
4、不得私自接受委託,私自向委託人收取費用,收受委託人的財物;
5、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牟取當事人爭議的權益,或者接受對方當事人的權益;不得提供虛假證據,隱瞞事實或者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隱瞞事實以及妨礙對方當事人合法取得證據;
6、不得擾亂法庭秩序,干擾訴訟活動的正常進行。
三、律師在訴訟活動中有哪些權利?
1、律師依法執行民事訴訟代理時,不受任何單位、個人非法干預,具有獨立執業權,受國家法律保護。
2、律師在民事訴訟代理中,有查閲案卷材料、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的權利。代理律師有權查閲、摘抄、複製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律師經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進行調查,以獲取證據。
3、律師在法庭上,經審判長許可,有向當事人、證人、鑑定人發問權;有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作證權;有申請調取新的證據權;有對當庭宣讀證人證言、鑑定結論、勘驗錄等證據提出異議權;有申請重新鑑定或者重新勘驗權。
4、律師發現被代理人偽造、隱藏、毀滅證據,提出無理或非法要求的,有拒絕擔任代理人權。
5、律師在訴訟中,對審判人員、執行人員侵犯國家、集體和公民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揭發檢舉和控告的權利。
6、律師在民事訴訟代理中,因案情複雜,開庭時間過急,出庭準備時間不足,有向法庭申請延期申請權。
7、解除委託關係權。對於委託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委託人向律師隱瞞事實或提出無理要求,委託人嚴重侮辱律師的人格等,律師有權解除委託代理合同。
8、 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律師所享有的其他權利。
總的來説,律師跟民事案件中的當事人存在近親屬關係的話,法院也不會因此就駁回當事人的代理權。可是,如果給家人做代理人,律師必須理性對待民事糾紛,不能因為跟案件當事人有親屬關係就忽略國家相關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