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書再審發回重審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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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書再審發回重審的條件

司法文書主要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如判決書、裁定書等;也包括不直接發生法律效力,但對執行法律有切實保證作用的文書,如判決書等,注意:訴狀不屬於司法文書。司法活動中我們回答看見起訴書、判決書等文書,這些都是司法文書,司法文字貫穿了整個司法活動,而且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如起訴的時候需要起訴書,法院審理最後會依法作出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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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回重審的條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可以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1、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2、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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