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再審期間發回重審的條件

來源:法律科普站 1.63W

【為您推薦】鹿泉市律師   富陽市律師   南沙區律師   餘姚市律師   寮步鎮律師   內丘縣律師   路南區律師

民事訴訟再審期間發回重審的條件

對於有些民事案件的判決有時會發生錯誤,這時就會對案件進行再審,再審的結果無非就是改判和發回重審兩種情況,那麼要在哪些條件才會在再審期間判發回重審呢?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再審期間發回重審的條件。請您仔細閲讀。

民事訴訟再審期間發回重審的條件

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再審可以發回重審。

(1)人民法院提審或者按照第二審程序再審的案件,在審理中發現原一、二審判決具有《若干意見》第181條規定的違反法定程序的情況,即審理本案的審判人員、書記員應當迴避未迴避的,未經開庭審理而作出判決的,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未經傳票傳喚而缺席判決的,其他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情況,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裁定撤銷一、二審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2)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人民法院發現原一、二審判決遺漏了應當參加的當事人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裁定撤銷一、二審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根據《民事訴訟法》一百七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對發回重審的次數做出了限制,避免了不斷上訴的循環。

再審發回重審案件,主要是指上級法院對案件進行再審後,將案件發回原一審法院重新審理的案件。對於再審發回重審問題,《民事訴訟法》沒有作出明確規定,只是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再審時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而根據《民事訴訟法》關於第二審程序的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沒經過審理認為原審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可以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因此,再審法院審理案件也可以據此將再審案件發回原一審法院重審。

再審發回重審制度是對原一審甚至二審法院審理的全盤否定,它使原審法院的所有工作歸於無效。發回重審後,一審法院必須另行組成合議庭,確定舉證期限、送達、開庭、判決,整個案件從頭開始。發回重審作為再審的一種處理方式,在設計上應當最大限度地體現效率與公正,對原審的錯誤判決,應以改判為原則,以發回為例外,儘量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改判,而不宜發回重審。

以上就是小編對再審期間發回重審的條件的相關資料的整理了。希望對您有所幫助,發回重審案件一般改判的希望會比較大,更有利於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當並不意味着發回重審案件的裁決結果就一定會改判。審判的結果還是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定。如對此還有疑問歡迎諮詢本站的專業律師。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