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發回重審可以調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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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在遇到民事糾紛時,大都通過訴訟的手段,在法律的界定下化解糾紛,這無疑是當前最有效的保護自身利益的手段之一。當然也有一部分民眾在訴訟發回重審後選擇調解的方式來解決爭端,那麼,就由小編對民事訴訟發回重審可以調解嗎來整理相關資料。

民事訴訟發回重審可以調解嗎?

一、民事訴訟發回重審是否可以調解。

可以和解,有兩種處理方式:

(一)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對雙方達成的和解協議進審查,並製作調解書送達當事人。

《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1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應當製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送達後,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即視為撤銷。”

(二)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訴,人民法院經審查確認符合撤訴條件的,應予准許。

二、相關程序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也可以進行調解,調解是程序結案的一種方法。

第一,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所以,調解只能由合議庭主持;

第二,法院關行全案調解,不限於當事人上訴請求的範圍,可以對當事人的原案請求實行全案調解,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對原審判決過的請求進行調解,也可以對原審應當判決而未予判決的請求進行調解。

第三,人民法院實行併案調解。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的調解不限於當事人原審請求的範圍,可以對當事人新增加的請求併案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合併審理的請求,或者依職權應當合併審理的案件未予合併審理的,可以根據當事人的意願進行調解,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重審。

第四,調解達成協議,應當製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而一審調解有些案件,如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能夠即時履行案件等,人民法院可以不製作調解書。

小編在網絡上為大家蒐集整理的民事訴訟發回重審可以調解嗎的相關資料,希望能夠幫助到您。民事訴訟發回重審是可以通過調解來解決糾紛的。建議結合具體情況諮詢律師,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合理的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不被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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