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土地使用税滯納金公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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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計算土地使用税滯納金公式是什麼?

計算土地使用税滯納金公式是什麼?

滯納金指針對不按納税期限繳納税款或者不按還款期限歸還貸款,按滯納天數加收滯納款項一定比例的金額,它是税務機關或者債權人對逾期當事人給予經濟制裁的一種措施。

納税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税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税款的,税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税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滯納金的滯納天數的起止時間的計算,由税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税款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到納税人、扣繳義務人實際繳納或解繳税款的當日止。

其計算公式為:應繳滯納金=滯納税款×滯納天數×0.0005。扣繳義務人未按期解繳税款的滯納金也按上述規定同樣計算。

二、土地使用税怎麼徵收?

根據我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只有城鎮的土地需要徵收税費,因此,土地使用税通常都指城鎮土地使用税。城鎮土地使用税,以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範圍內的土地為徵税對象,以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税依據,按規定税額對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徵收。其税額標準按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和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分別確定,在每平方米0.6元至30元之間。土地使用税按年計算、分期繳納。具體單位税額各地差異較大,請諮詢您所在地地方税務局。

三、不按時交税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1.税務機關會責令限期繳納外,並從滯納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税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2.經責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仍未繳納的,税務機關除依法定採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外,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納税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税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税款的,税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税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2.《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條 納税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税款,經税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税務機關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採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外,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行為人或者是企業在土地使用税繳納期間屆滿之前不向當地税務機關繳納税款的,就要按照拖延税款的時間乘以相應的滯納金比例繳納土地使用税滯納金。如果行為人或者是企業在超過滯納金繳納期間內,税費和滯納金都不繳納的,税務機關就可以對其進行相應的罰款,所以,為了不被罰,大家要按時積極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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