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工資支付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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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病假工資支付規定:

病假工資支付規定

【根據職工的工齡和工資,按照一定的比例支付】

採用這一模式的,主要以上海的規定為代表。在這一模式下,有關病假工資的計算,其公式為:日工資×計算係數×病假日。從該公式可以看出,計算病假工資主要是日工資和計算係數的確定。

二、計算基數的確定

上述公式中的日:工資就是計算基數。依照《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第16、17條的規定,以本人的工資為計算基數。而根據原勞動部《關於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覆函》(勞部發[1997]271號)的規定,職工每月的工作日為20.92天。因此,職工日工資(即“日工資性收入”)為“實得 工資÷20.92(天)”。

大部分的省市均依照了這樣的規定。以南京市為例,《南京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中第19條規定:“勞動者患病停止工作,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或者本單位規章制度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病假津貼。未約定病假津貼的,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支付。”《〈南京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實施細則》第17條第一項則指明:“《辦法》所稱工資標準,是指不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勞動者本人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正常出勤,並提供正常勞動應得的勞動報酬。”由此可見,這與上述規定是如出一轍的。

此外,也有一些省市或地區還對計算基數作了特別的規定。如《上海市勞動保障局關於病假工資計算的公告》第2條對計算基數的規定是,合同里約定計算基數的按照約定辦理;沒有約定的,該計算基數就應當是勞動者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且該基數不得低於上海市的最低月工資標準。

《廣州市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管理實施辦法》第11條規定:“本年的病假工資,以上年度本人月均工資總額(下稱月均工資)為基數,如超過上年度市屬(縣級市,下同)職工月均工資,則以上年度市屬職工月均工資為基數。”

三、計算比例的確定

按照《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第16、17條的規定,計算比例主要是根據勞動者在該單位的工齡來確定的:“本企業工齡不滿2年者,為本人工資60%;已滿2年不 滿4年者,為本人工資70%;已滿4年不 滿6年者,為本人工資80%;已滿6年不滿8年者,為本人工資90%;已滿8年及8年以 上者,為本人工資100%。”

《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工資管理暫行規定》則規定:“職工因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醫療,在一年時間內累計不超過六個月的,企業按下列標準支付病防假期工資:(1)工齡不滿五年者,為本人工資百分之六十;(2)工齡滿五年不滿十年者,為本人工資百分之七十;(3)工齡滿十年及十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百分之八十。”可見,深圳經濟特區在工齡的劃分不同於草案的規定。

《黑龍江企業職工病假待遇改革辦法》第2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時,停工治療在6個月以內的病假工資為:(1)連續工齡不滿10年的,按本人企業工資的65%發 給;(2)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本人企業工資的75%發給;(3)連續工齡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本人企業工資的85%發給。”同樣 的,黑龍江也只是在工齡劃分和比例上稍做了變動。

各地在對計算比例上基本是遵循了上述草案的規定,至多是在比例和工齡的劃分上有所區別。

四、其他規定

還應注意的是,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還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江蘇、南京、廈門、湖南、天津等地也遵循了這一內容,作了保底的規定。

除了保底之外,有一些地區還作了封頂的規定。如上海就規定,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休假待遇低於本企業月平均工資40%的,應補足到本企業月平均工資的40%,但不得高於本人原工資水平、不得高於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工資管理暫行規定》中也規定,職工在領取疾病或非因工負傷救濟費時,如其所得救濟費數額低於該企業平均工資40%的,企業應按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40%發給,但不得高於本人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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