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間病假原因的依據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28W

職場當中有很多發展前景都特別好的那些女性,可能就是在生完孩子以後自己的工作受到了很大的影響的,因為這些人當中有些人生完孩子了就整個重心全部都轉移到了對孩子的照顧上。在哺乳期之內因為想要更加全面的照顧到自己的孩子,所以有些人考慮的一個問題就是哺乳期期病假原因的依據是什麼?

哺乳期間病假原因的依據是什麼

一、哺乳期間病假原因的依據是什麼?

病假條要自己據實寫,醫院不開病假條,只開診斷證明。

哺乳期是指產後產婦用自己的乳汁餵養嬰兒的時期,就是開始哺乳到停止哺乳的這段時間,一般長約10個月至1年左右。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九條規定:對哺乳未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二、勞動法病假工資規定

1、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3、請長病假的職工在醫療期滿後,能從事原工作的,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醫療期滿後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解除勞動關係,辦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退職手續,享受相應的退休退職待遇;被鑑定為五至十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4、勞動法第四十八條中的“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了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單位支付的伙食補貼,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勞動條件下的津貼,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社會保險福利。

5、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法律依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九條

對哺乳未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條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本站小編作為一名專業的律師工作者只能從法律的角度上來説,病假原因得根據自己的實際狀況來填寫,如果您的身體真的沒病,就是單純的想要照顧孩子打着請病假的旗號休息的話,那可以通過事假正常的跟公司請假,病假沒有醫院的診斷證明,公司是不會同意的。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