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事業單位病假工資怎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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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事業單位病假工資怎麼計算?

一、山東事業單位病假工資怎麼計算?

山東事業病假工資計算如下:職工在醫療期內患病並在六個月內停止工作治療,連續工作年齡不足十年的,按其工資的百分之七十發放。連續工作十年以上不滿二十年的,按照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工資。連續工作二十年以上不滿30年的,按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工資。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五條:職工患病,醫療期內停工治療在6個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資按連續工齡滿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70%發給。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五條:職工患病,醫療期內停工治療在6個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資按以下辦法計發: 

1、連續工齡不滿1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發給; 

2、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5%發給; 

3、連續工齡滿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70%發給。

二、病假工資不發的話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嗎?

在病假期間是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的。

1、請病假期間公司不發工資是違法的。職工病假,法定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80%由用人單位自主確定支付辦法。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2、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山東事業單位的病假工資與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是成正比的,一般是按照正常工資的70%進行發放,最高是不能超過80%的。如果用人單位以各種理由不發病假工資的話,勞動者可以帶上一定的證據材料向仲裁機關申請勞動仲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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