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產後病假開什麼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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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3-12-09 13:55:49瀏覽:2510次來源:本站小編整理法律規定產後病假按照真實的理由來開具,因為比如説按照身體不適來開。實際上我們國家法律當中對於請病假的理由並沒有做出限制性的規定,主要是根據真實的診斷證明,請病假即可。
法律規定產後病假開什麼理由?

一、法律規定產後病假開什麼理由?

法律規定產後病假按照真實的理由來開具,因為比如説按照身體不適來開。請病假的理由就是身體不適就可以,法律並沒有具體規定,但是勞動者應當提供真實的就診記錄,如果被查出作假,則會受到公司制度的懲罰。

需要結合勞動者的總工齡和在現單位的工齡來計算。如果總工齡在10年以下在現單位6年,那麼是6個月醫療期。如果總工齡在10年以上在現單位6年,那麼是9個月醫療期。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第四條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二、短期病假的工資計算基數規定是什麼?

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按以下原則確定如下:

(一)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於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

(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

按以上原則計算的病假工資基數,均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現行標準635元)。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病假對於普通勞動者來説的話是屬於所擁有的一項權益,只要發生身體方面不舒服等情況經過診療,有了相關的診斷證明,那麼完全是可以依照診斷證明向公司請病假的,並且在病假這段時間也是需要正常的支付工資待遇的,只不過説工資待遇可能比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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