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金與滯納金的區別主要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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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約金與滯納金的區別主要是什麼?

違約金與滯納金的區別主要是什麼

違約金與滯納金的區別主要是法律性質不一樣。

1、滯納金屬行政法律中的概念,是因行政管理相對人違反法律規定的繳費義務例如税費等,由國家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向行政管理相對人採取的一種懲罰性措施,具有國家強制性,發生在不平等的行政關係主體之間;違約金屬民事法律體系中的概念,是因違反合同約定、向對方支付的具有賠償性的金錢給付義務,發生在平等民事關係主體之間。

2、違約金屬於對損失賠償,違約金就是給對方所造成的損失賠償,違約金的數額相當於另一方所受的損失,可以約定具體數額,也可以約定計算方法。

二、違約金的規定

違約金具有懲罰性的特徵,它不以非違約方遭受損失為前提。一般來説合同違約金上限是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但是如果過高或者過低是可以請求法院給予減少或者增加的。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由此得知,違約金和滯納金之間其實沒有任何的可比性,就比如納税人在法定時間內沒有交税的話,税務機關不可能讓納税人去交違約金,自然就會產生滯納金,而且滯納金的徵收標準規定的也非常的明確,違約金就不確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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