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勞動法產假規定可以享受到多少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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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海《勞動法》產假規定可以享受到多少天?

上海勞動法產假規定可以享受到多少天?

本市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休假15天;難產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產假申請流程為

1、申請安胎假,向醫院開具證明遞交上級等待批准。

2、申請產前假、產假、哺乳假。

統一出具身份證複印件、結婚證複印件、準生證複印件加上自己填寫的產假申請書一併遞交上級。

二、產假期間合同到期怎麼處理?

休產假時勞動合同到期,自然延伸勞動合同效力用人單位不得因勞動合同到期而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產假期間的待遇有哪些?

關於產假期間工資發放多少的問題也有規定:

第一,保胎假,工資按照病假髮。

第二,產前假,工資按八成發。

懷孕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部分屬於地方法規規定必須給假的情況,單位應批准其休假,工資按照員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八成發。

第三,產假,生育津貼

在實行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支付標準按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在沒有開展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生育津貼由本企業或單位支付,標準為女職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資和物價補貼。

產假包括:98天 30天(晚育) 15天(難產) 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個嬰兒),領生育津貼。生育津貼是國家補貼給企業,用來發放產假期間工資的,但它的計算方法與公司在社保處的申報工資基數有關,所以實際中的生育津貼與產假工資並不相等,所以有規定:產假工資和生育津貼,就高領取,簡單説來就是:

1、如果員工的產假工資(即員工以往每月的實發工資標準,下同)高於生育津貼,那就按產假工資發員工,生育津貼下來,歸企業;

2、如果員工的產假工資低於生育津貼,那可以先按產假工資發員工,然後生育津貼下來,將與產假工資的差額補給員工,剩下的還是歸企業;

第四,哺乳假,六個半月按照工資八成發,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

綜合上面所説的,產假的假期一般只有九十八天,如果遇到難產或者是多生育一個嬰兒的,那麼是可以增加產假的天數,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會結合實際情況來,只有保障到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才不會引起各種糾紛,所以,不同的情況作不同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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