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關於產假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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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山西省關於產假的最新規定是什麼?

山西省關於產假的規定是什麼?

山西省關於產假的最新規定,是根據《山西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女方在享受國家和本省規定產假的基礎上,獎勵延長產假60日,男方享受護理假15日。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享受與在崗位人員同等的待遇。

二、《山西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有關規定

第九條 男滿25週歲、女滿23週歲初婚為晚婚。已婚婦女滿24週歲生育第一個子女為晚育。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夫妻要求再生育子女的,應當符合本條例規定。

第十條收養子女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等法律、法規。

禁止借收養、代養名義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

禁止以送養、寄養方式違反本條例規定再生育子女。

第十一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第一個子女經設區的市以上獨生子女病殘兒童醫學鑑定機構鑑定,患有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二)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三)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或者歸國華僑的。

夫妻一方經設區的市以上醫療機構或者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鑑定患不育(孕)症,依法收養子女後懷孕的,經批准可以生育一個子女。

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要求生育的,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和第二款規定的情形要求生育,夫妻雙方均為農業人口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夫妻一方或雙方為非農業人口的,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

第十二條夫妻雙方均為農業人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縣(市、區)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只有一個女孩的;

(二)在未列入移民規劃並由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山區貧困自然村居住7年以上,只有一個子女的;

(三)男到只有女孩的家庭落户並贍養扶助女方父母的;

(四)男方的同胞兄弟或者同胞兄弟的配偶,年齡超過30週歲,經縣級以上醫療機構或者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鑑定沒有生育能力,且未收養子女的。

符合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女方姐妹多人或者男方兄弟多人,二人以上要求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只批准其中一人。

第十三條 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縣(市、區)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一方生育過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二)一方喪偶且生育過兩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三)雙方再婚前各生育過一個子女,子女均依法隨原配偶生活的;

(四)一方喪偶且生育過一個子女,另一方生育過一個子女但子女依法隨原配偶生活的。

第十四條 因計劃生育政策試點、科學研究和其他特殊情況的需要,根據夫妻雙方的意願,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可以批准其再生育一個子女。

第十五條夫妻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應當在子女出生前到女方户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辦理生育登記;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同時免費發放《生育服務證》。

產假的具體規定,是基於實際的生育情況來進行處理的,相關情況的認定上是需要嚴格基於當地政府的有關政策規定來進行辦理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有關律師來進行界定,並根據實際來進行合法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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