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關於產假工資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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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北京市關於產假工資的規定是什麼?

北京市關於產假工資的規定是什麼?

北京市關於產假工資的規定是:按不低於申請職工月工資的80%標準發放。產假的一般基礎規定是98天,含產前15天(產前假不在這15天範圍內)。產前假是懷孕七個月以上,個人提出申請,公司考察工作情況後批准的,最長可休兩個半月。哺乳假期間的工資發放。法律規定,在生育後因個人或家庭等各方面原因確實有困難不能按時回到工作崗位的的,職工可提出申請六個半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間工資按申請職工月工資的80%標準發放。

二、產假待遇相關的內容

第一,保胎假,工資按照病假

保胎假是由醫生開證明,所以按病假待遇發放工資。

第二,產前假,工資按八成發。

懷孕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部分屬於地方法規規定必須給假的情況,單位應批准其休假,工資按照員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八成發。

第三,產假,生育津貼

在實行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支付標準按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在沒有開展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生育津貼由本企業或單位支付,標準為女職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資和物價補貼。

產假包括:98天 30天(晚育) 15天(難產) 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個嬰兒),領生育津貼。生育津貼是國家補貼給企業,用來發放產假期間工資的,但它的計算方法與公司在社保處的申報工資基數有關,所以實際中的生育津貼與產假工資並不相等,所以有規定:產假工資和生育津貼,就高領取,簡單説來就是:

1. 如果員工的產假工資(即員工以往每月的實發工資標準,下同)高於生育津貼,那就按產假工資發員工,生育津貼下來,歸企業.

2. 如果員工的產假工資低於生育津貼,那可以先按產假工資發員工,然後生育津貼下來,將與產假工資的差額補給員工,剩下的還是歸企業.

第四,哺乳假,六個半月按照工資八成發,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

女職工生育後,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准,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工資按員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八成發,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

以上就是產假工資待遇的具體標準,相關事項的處理上,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進行辦理的,特別是對於有關事項的處理上,也需要基於當地政府的有關政策規定來執行,有異議的可以提出勞動仲裁併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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